所謂無爲,不外『有所爲有所不爲』。對於社會管理,最高的效率方式乃是,知其不爲。泱泱中華,十數萬萬,若細細定其各可爲不可爲之律法,則盡天下紙墨不可書;而若順其自然本性,使眾爲其可爲而律其不可爲,則事簡功倍。
法制之精神恰恰在於,法定民之不可爲,以爲制。
近年中國之發展,極爲迅猛,而政治環境常常無法跟進。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等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 兩大『凡是』機制,充分發揮了無爲法制之思維,作爲法制化政改的前號,亦將奠定了中國未來制度之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