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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制] 言论自由是民性 法禁不能亦原则 当无为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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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2-10-29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港媒  港独帽子不能乱扣 断症错误遗害极大

近期,曾经参与香港回归工作的原港澳办主任鲁平和副主任陈佐洱,分别谈到本港有人鼓吹香港独立,甚至透过官方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在内地传播开去,这是他们的一得之见抑或反映官方定性,无从得知。近年,香港的拒共甚至反共气氛,确实较为热炽,部分人一些言词或有出格之处,不过,熟悉香港多元社会特质的人,对此都会不以为意,况且,若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们的表述以至言行,仅反映内地与本港融合的阵痛,或争取贯彻落实《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若将之与港独挂钩,我们不敢苟同。


以民为本之国制,必然依法治国,或护民权或制违法。


在国际反华势力的鼓动及迷惑之下,诸多民众以为所谓言论自由,则有口误,法不及责也。其实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误解,因为法不责言,必然造成诬言、谗言、侫言、奸言、谤言等诸多侵犯他人权利之语泛滥。


华人自古追求无为而治,期冀政府尽少扰民。然而所谓无为而治,正确理解却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于法制而言,则是任民自然,而制其不法,如此而已。于民也,任其本性而为,但法限其不仁不义不信不智不礼之言行,以遵于社会秩序框架。


无论是侫言毁国,或是诬言诋人,俱是违法之言,当以律法制之。港民倡言论自由,却意图借此侫言毁国,岂有此理?官员欲港民守法,却公然违法诬人,亦无此理。


由是视之,虽港民,亦未有尽识民权法制之何谓也。无为而治,道长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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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延章 发表于 2012-10-29 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可收集证据,并公诉相关人士言论叛国,但绝对不能以权威,以暴力诬蔑并威胁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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