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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新交規"闖黃燈記6分"或違法 輿論反思立法依據 再論道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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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3 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法治國說比做簡單,關鍵在於所依之法如何建立

中國自古有道統治統之說,雖然這些概念對滿清之後的中國人有點陌生,然而,在講究法治的明代以前,這是政治理論中心內容。任何法律的確立,不是任憑几個領導層人物隨便草擬的,都必須經由道統治統兩界討論最終一致擬訂的。

正所謂人道法天,法律是社會管理學方面的『人道』,這些人道的創建,必須依據天道,遵循天律。所以,就算是『天子』,也不能隨便說什麼是法律,就確立什麼作爲法律。法律是法治之統,簡謂治統。在古代聖賢眼裡,治統,是執事依據,由政府維持。但是上有皇權,下有父母官,普天之下有王法,一縣之內有地區之法,如何確保這些法律是依據天道而立,而非食肉循私所爲?這就涉及到了道統之說。

不才暫且簡單詮釋其爲『人道之統』,細意即爲,天道地道人道,這些都是學術概念,學術理論;人道之產生,及人道與天道的關係,都應該由聖賢依據諸子百家學說探索出來,而不能由肉食者信口雌黃。也就是說,所謂道統,是指獨立於政府之外的諸學派,學術機構,通過對天道人道的深入研究,得出來的關於法治、法律的理論。

明朝以前,治統掌握於政府手中,而道統始終掌握於民間諸子學派手中,政府的任何法律之創建,都必須符合學術理論,如果有所衝突,就會受到社會主流(古代社會崇尚聖賢書生,認爲他們是社會最高端的貴族)的牴觸,甚至攻擊,要求廢除。

不幸的是,滿清入主中原以後,蠻夷政府通過歪曲傳統的學術態度(如由爲『生民立命』變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控制教育,收買儒生等手段,最終控制了道統的話事權,這樣,蠻夷政府就直接主導了治統、道統兩界。得以牢牢掌控殘暴的政權。

蠻夷政府對道統的掌控,主要表現爲:通過收買的儒生發表擁擠政權的言論;直接引導控制學術研究方向——確立最終理論,然後『證實』;最重要的一點是,將自己的政治理論直接變成法律,甚至用以歪曲誤導國民的傳統觀念——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洗腦,以達到治下公民普遍接受其政治理論的狀態。

立法一依道統,二依民意

治統下的法律,除必須符合道統學術理論外,還需要符合民意。如果某些法律暫時沒有相應的道統理論加以輔證,則其確立的唯一依據就是民意——這就是華夏數千年文化未曾中斷的根本所在——爲生民立命,上至皇權,下至布丁,都有維護其發展延續的充足理由。

符合民意的法律,萬民擁護;而依符合民意的法律治國,不但可興國富民,還可阻擊官場腐敗,以使皇權得以控制千里之外的地方政府。

『闖黃燈記6分』涉嫌違法,有失人心

這些道統治統之說,也都還只是與現代生活『無關』的學術理論。提起這些埋在漢人思維深處的理論,如果不是因爲公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史上最嚴交規』中受輿論普遍質疑的『闖黃燈記6分』規定,還真是沒人會想起這些『政治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闖黃燈記6分』涉嫌違法?

針對網友對於『闖黃燈記6分』的質疑,公安部要求各地要嚴格落實要求,嚴查闖黃燈等交通違法行爲。就在社會上討論改規定合不合理的時候,一些媒體和律師也加入到討論中。

媒體認爲,交管部門將黃燈作用歸於紅燈,不僅技術上難以做到,且明顯違法。部分律師也認爲,公安部規章規定闖『黃燈』給予罰款及記6分處罰,實質上是等同於闖『紅燈』,顯然牴觸了上位法,是無效的。遭處罰者,可依法起訴。


觀點 黃燈當成紅燈用涉嫌違法?

針對網友對於『闖黃燈記6分』的質疑,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處處長李勤昨日表示,公安部還將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門嚴格落實新部令的要求,從嚴查處闖黃燈等交通違法行爲。

新華視點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現,闖黃燈的規定涉嫌違法。

這一觀點一出,立即引來眾多網友圍觀,當天即有數萬人評論轉發。

這條微博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三個信號燈各司其職,交管部門將黃燈作用歸於紅燈,不僅技術上難以做到,且明顯違法。行政部門規章與法律相牴觸,該怎麼辦?』

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律師袁裕來在微博上也表示,公安部規章規定闖『黃燈』給予罰款及記6分處罰,實質上是等同於闖『紅燈』,顯然牴觸了上位法,是無效的。遭處罰者,可依法起訴。


法律和條例均沒出現禁止字樣

隨後,記者查閱了2011年4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中對於黃燈的規定均沒有出現『禁止』的字樣,而對於紅燈卻都使用了『禁止』。

因此,有網友質疑,既然這些法和條例中均規定了三種燈的作用和行駛辦法,就不能將黃燈等同於紅燈。如果等同,不僅黃燈的設置沒有了意義,而且還涉嫌違法。


立法應循『有質疑則須重審』的原則

公安部規章對闖『黃燈』給予罰款及記6分處罰的規定,雖有人質疑,但肯定的聲音也不小,起碼有人能透過這些嚴規看到交通事故的『下降』吧,而且是1日開始實施,3日就能立竿見影,得出『統計數據』了的。

一如湯公所言,剝皮填草之刑雖酷,但是起碼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數量吖。

但是,不管如何,湯公最終也用自己的身體體驗了其酷刑之酷的。再者,現代都二十一世紀了,立法的原則也應該改改了,『有質疑則須重審』的原則也未嘗不可吖。
紅杏風霜新琦 發表於 2013-4-20 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呵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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