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春秋網 對於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學術界歷來褒貶不一。宋神宗時期,隨着大商人勢力的發展,他們在本行業實行壟斷經營,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欺凌壓榨外來商人,盤剝勒索本地行鋪稗販。正如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二十六日詔令所說:『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併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於行鋪稗販,亦為較固取利,致多窮窘。』在此背景下,自稱『草澤』之士的魏繼宗上書建立市易司以抑制兼併、平定物價。他建議:『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或倍本數。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緩急,擅開闔斂散之權。當其商旅並至,而物來於非時,則明抑其價,使極賤而後爭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車不繼而京師物少,民有所必取,則往往閉塞其蓄藏,待其價昂貴而後售,至取數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無所牟利,而不願行於途;內之小民日愈K削,而不聊生。其財既偏聚而不泄,則國家之用亦嘗患其窘迫矣……當此之時,豈可無術以均之也……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為之輔,使審知市物之貴賤,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傷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則市物不至於騰踴,而開闔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國用以足矣。』
根據魏繼宗的建議,熙寧五年三月在京師設立市易務,爾後全國較大城市亦陸續設置市易務或市易司。市易務的運作方式與職責據【長編】卷231所載,大致有以下8個方面:(1)詔在京諸行鋪牙人,召充本務行人牙人;(2)凡行人令通供己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3)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平其價;(4)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5)行人如願折博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6)以上並不得抑勒;(7)若非行人現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轉變,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8)其三司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就收買。
從魏繼宗的建議可以清楚看出,設立市易務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開闔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以及『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換言之就是平物價、抑兼併,並且通過贏利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是,從爾後市易務的運作方式與職責來看,市易務的職能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貸,(3)(7)是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除此之外,(1)(2)規定了市易務行人或牙人的擔任;(8)規定官府所需物資,如核計較向外採購為便宜時,可由市易務一併在京收買;(6)借貸或收購都不得強迫。
通過以上歸納可以認為市易務從成立之初就有贏利的性質,其第三個目的『因得取余息以給公上』以及第一個方面職能官府向商人借貸取息就說明了這一點。另外,平物價與抑兼併的作用則『先天不足』。因為官府收購商人手中滯銷的商品只能起到『賤則少增價』的作用,而對『貴則少損價』沒有提出什麼措施。而且這種『貴買賤賣』類似常平倉的調節物價方法,只能是短時期內的應急措施,不可能成為長時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為市易務買進了不該買的滯銷商品,且價格比市場稍高;賣出去時又『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務的體制運作成本、儲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從長遠看,政府總趨勢要虧本經營,最終財政無法承擔這種虧損時,就得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贏利,否則市易務就無法存在。宋代高利貸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達二三倍。現在市易務以20%的利率借貸給商人,必然擴大借貸的需求。市易務在熙、豐年中『用千五百萬本錢』,是不可能滿足每個商人的借貸需求。
總之,市易務收購商人手中的滯銷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貸很難長久運作。因此,通過這兩種方式達到平物價進而剝奪大商賈的『擅開闔斂散之權』和抑兼併,只是魏繼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願望,很難能取得預期的效果。更何況『因得取息以給公上』的動機已為封建政府利用權力取利提供了依據,這是市易法推行後一切弊端產生及惡性發展的重要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