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羊城晚報 康熙帝出巡圖。【清史稿】載,康熙出巡,允許百姓『扶老攜幼,叩首行宮門』,並『詳問年齒生計,給與銀兩布疋』
□李曉巧
高度集權的中國古代政權,一直都設置有各種直訴制度,有案情重大、冤抑莫伸者,可越過一般受訴官司和申訴程序,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
直訴制度是讓百姓伸冤訴苦的冤案救濟制度,與今天的上訪制度類似。直訴制度,源於周朝,唐代臻於完善,清代發展到巔峰,終結於『京控』。
1 『詣闕上書』與告御狀
【周禮・秋官・大司寇】載,周朝『以肺石達窮民』,朝廷門外設赤石,民有不平,可擊石鳴冤。若地方官不上報,伸冤者可在肺石站三日,然後由士聽取冤情,上報周王和六卿,並對地方官治罪。因石形如肺,叫『肺石』。這是周朝著名的『肺石制度』。
此外,【周禮・夏官・太僕】還記載,周朝還『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大寢』,就是路寢,指天子諸侯處理政事的宮室。這就是『路鼓制度』,讓伸冤無門者擊鼓申訴至周王處。這是中國百姓向皇帝上訪、直訴的最早記載。
在漢代,若地方判決不公,蒙受冤獄者,可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這叫『詣闕上書』。漢代的百姓還可以在御駕前『庶行上書』。後代百姓在皇帝外出時『邀車駕』、『告御狀』,大概都源於此。自漢至清,一直沿用。
【清史稿・刑法志】說:『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叩閽』的方式之一,就是告御狀。
清朝還有上控和京控制度。上控是對地方衙門的審判不服,向上一級衙門申訴的制度;而『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京控視同向最高統治者申訴。
2 歷代的『登聞鼓』制度
據【魏書・刑罰志】記載:『世祖闕左懸登聞鼓,以達冤人。』世祖曹丕開始設置『登聞鼓』。而晉代在設登聞鼓的同時,還設置了『誹謗木』,以聽取百姓的上訪。
隋、唐兩代繼續保留肺石制度和登聞鼓制度。清人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載:『唐代於東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聞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撾登聞鼓……撾鼓者右監門衛奏聞。』
【石林燕語】記載,宋太宗端拱初年,某次選拔進士考試,錄取了127人,但是有個考生很不服氣,『擊登聞鼓自列』,驚動了皇帝,『朝廷不得已,又爲複試』。由此可見,當時政府對於『登聞鼓』的重視。
【元史・世祖本紀】中也有記載:『諸事赴台、省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明代將『登聞鼓』先放在午門外,『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後來,將其移到長安右門外,派員輪流值班,接納擊鼓申訴者。
清朝也有『登聞鼓』。【清史稿】卷五記載,順治十三年(1656年)冬十月『戊寅,設登聞鼓。』
3 變堵爲疏的上訪機構
隋煬帝開始設置謁者台,負責吏民申奏冤屈、糾正冤假錯案等。【隋書】志第二十三記載:『謁者台大夫一人,掌受詔勞問,出使慰撫,持節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
武則天垂拱二年(686年),於朝堂東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個箱子,稱爲『匭』,分別爲養民勸農、議論時政、陳訴冤屈、告天文密策四類,並創設了個機構叫『匭使院』,首開了一條使民間下情大量上達中央政府的渠道。
宋代繼承唐代的登聞鼓和匭使院兩個系統,登聞鼓院成爲一個正式受理百姓信訪的部門。宋朝太平興國九年(984年),匭使院改稱登聞院。景德四年(1007年),又『以鼓司爲登聞鼓院,登聞院爲登聞檢,檢院亦置鼓』,都是負責接待上訪的。
明洪武三年(1370年),政府設察言司,收受天下奏章、申訴書信等。洪武十年(1377年),又設通政使司,位居卿寺之首,是明代一個重要的信訪機構。
據清代吳振У摹堆吉齋叢錄】載,清代的登聞院,類似現代的信訪局,地點在西長安門街東,負責官員是『滿、漢科道各一員。雍正二年,統於通政司,主受訴訟之事』。清代時有冤假錯案,上訪告狀之人很多,所以『變堵爲疏』,設立上訪機構處理此事。
4 君王也接待上訪民眾
【資治通鑑】卷一百三記載,公元375年,秦王苻堅勵精圖治,整頓國政,在皇宮南面建了一個聽訟觀,他現場辦公,『五日一臨,以求民隱』,專門聽取老百姓說事訴冤。
宋朝孔平仲【續世說】記載,唐太宗親手擬定的【司門式】中說:『其有無門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監門司與仗家引奏,不得關礙。』要求立即帶來見皇帝。
【清史稿】卷七記載,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康熙諭一等侍衛阿南達曰:『朕視外旗蒙古與八旗一體。今巡行之次,見其衣食困苦,深用惻然。爾即傳諭所過地方蒙古無告者,許其來見,詢其生計。』
一時間,百姓『扶老攜幼,叩首行宮門』。康熙一一接見,拉家常,『詳問年齒生計』,對貧困者,『給與銀兩布疋』。
5 『上訪』制度的保障
漢代,宮城外門設專職公車司馬令,接待要上書或請求面見皇帝的百姓,規定各級官吏不得『截訪』和刁難,若有上訪意見不及時向上傳,滿半月以上,將受懲罰。
對於上訪者,唐太宗頒布『置立仗馬二匹,須有乘騎便往』之令,讓警衛護送上訪者面見皇帝。唐代名臣顏真卿評價這一舉措,『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
清朝嘉慶即位後,不許官員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稱自己有時間的話會審閱每起京控案的卷宗,可見其對上訪工作的重視。清代對京控的處理程序,有明確的規定:
情節較輕的,朝廷受理之後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情節較重的向皇帝具奏;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每年兩次督察、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並向皇帝匯報案件進展,有效督促上訪制度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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