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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1952年,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編擬【常用漢字簡化表草案】第一次稿,確定了『述而不作』的編選原則。
1955年10月,【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經全國文字改革會議討論通過,會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根據討論的結果作了修改,修改後的草案經國務院漢字簡化方案申請委員會審定。
1956年1月2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佈〖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
1956年1月31日【人民日報】全文發表了國務院的【關於公佈〖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和【漢字簡化方案】。1956年2月1日全國通用[1]。
1956年11月教育部發出【關於在各級學校推行簡化漢字的通知】;同月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出同樣內容的通知。
後續發展
以後這個方案根據使用情況而略有改變,1964年5月,文改委出版了【簡化字總表】,旨在解決【漢字簡化方案】的一些缺點和不足,共分三表:第一表是352個不作偏旁用的簡化字,第二表是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14個簡化偏旁,第三表是經過偏旁類推而成的1754個簡化字;共2238字(因『簽』、『須』兩字重見,實際為2236字)。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在1977年12月20日提出【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於1986年廢止。
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經修訂之【簡化字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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