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会稽太守:刘宠,字祖荣,为官清廉,有一钱太守的美称刘宠(生卒年不详),字祖荣。东莱牟平(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东汉大臣,汉室宗亲,为西汉齐悼惠王刘肥之孙牟平侯刘渫的后代。年轻时跟随父亲刘丕学习,因通晓经学被举荐为孝廉,出任东平陵县令,有仁惠之政。之后连续担任豫章、会稽太守。在会稽郡时,简除烦苛政令,禁察官吏的非法行为,政绩卓著。后被升职入京,山阴县有五六位须眉皓白的老人,特意从乡下远来给他送行,每人带了百文钱赠送他。他不肯接受,只是从许多钱中挑选一个最大的收下。因此,被后人称为“一钱太守”。其后历任将作大匠、宗正、大鸿胪等职,更两次担任司空,一次任司徒、太尉,每次罢官后都回到家乡,最后得以寿终。
人物生平
刘宠是齐悼惠王刘肥之孙牟平侯刘渫的后代。刘渫受封为牟平侯,他的子孙就成了牟平县人。刘宠的父亲刘丕,博览群书,被人们称为“通儒”。
刘宠年轻时随父亲学习,因通晓经学被荐举为孝廉,被光禄署察举为“四行”,后授任东平陵县令,他为政因仁爱惠民而受到吏民的爱戴。后因母亲患病,刘宠弃官回家。百姓送他离去,连道路也被堵塞,车子不能前进,他便穿着便服悄悄地离开。
后来,刘宠经四次迁升担任豫章太守,又经三次升迁任会稽太守。其后被征召入朝任将作大匠。
后来,刘宠调任宗正、大鸿胪。延熹四年(161年)九月,刘宠接替黄琼升任司空。延熹六年(163年)十一月,刘宠因为天气中阴气超过了阳气而被免官。不久,授职为将作大匠,再任宗正。
建宁元年(168年)八月,刘宠接替王畅再任司空。九月,太傅陈蕃、大将军窦武等人谋诛宦官失败遇害,司徒胡广任太傅、录尚书事,刘宠升任司徒。
建宁二年(169年)六月,刘宠升任太尉。十一月,因发生日食被免职,刘宠遂回归乡里。后因年老患病在家里去世。
主要功绩
廉吏典范
刘宠前后连任郡太守,多次任卿相要官,但他清廉朴素,家里没有多少资财。而他的清廉事迹也影响后世,被称为“二十四廉”之一。
简除繁苛
刘宠在任东平陵县令时,就已颇受百姓爱戴。他任会稽太守时,当时山里的老百姓朴实拘谨,有的竟然从小到老都没有进过集市城镇。他们往往被官吏欺诈。刘宠除去那些烦琐的规章制度,禁止部属扰民等不法行为,使得郡中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
山阴老叟: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
谢弼:夫台宰重器,国命所继。今之四公,唯司空刘宠断断守善,余皆素餐致寇之人,必有折足覆𫗧之凶。
蔡邕:伏见廷尉郭禧,纯厚老成;光禄大夫桥玄,聪达方直;故太尉刘宠,忠实守正。并宜为谋主,数见访问。
司马彪:宠前后历二郡,八居九列,四登三事。家不藏贿,无重宝器,恒菲饮食,薄衣服,弊车羸马,号为窭陋。
范晔:政界张急,理善亨鲜。推忠以及,众瘼自蠲。一夫得情,千室鸣统。怀我风爱,永载遗贤。
司马光:尝为会稽太守,简除烦苛,禁察非法,郡中大治。
徐钧:门无吏扰夜安眠,前守何如此守贤。却是山民缠旧习,区区相送尚持钱。
王叔能:刘宠清名举世传,至今遗庙在江边。近来仕路多能者,也学先生拣大钱。
王臬:凿井耕田意自真,尧民谁解识尧仁。百钱出饯刘君者,犹是当年好事人。
爱新觉罗·弘历:循吏当年齐国刘,大钱留一话千秋。而今若问亲民者,定道一钱不敢留。
杨维乔:居官莫道一钱轻,尽是苍生血作成。向使特来抛海底,莒波赢得有清名。
宋克智:冷落东牟汉室亲,坚持清节作名臣,到今千有余年后,占得五乡第一人。
蔡东藩:试观刘宠之卸任会稽,仅受一钱,其生平之廉洁可知;及擢任司空,与刘矩种暠同心辅政,应不难坐致太平,然而庸主之昏迷如故,虽有良辅,无能为力。
轶事典故
一钱太守
刘宠被征召任将作大匠时,山阴县有五六个老翁,眉毛头发都发白了,从若邪山谷间出来,每人拿着百钱,送给刘宠。刘宠安慰他们说:“各位父老何必这样呢?”老翁们回答说:“山谷里没有知识的人,没有见过郡守。别的太守在任时,派官吏到民间搜求财物,白天黑夜不断,有时狗叫通宵,百姓不得安宁。自从您到任以来,夜里听不见狗叫声,百姓看不到官吏。我们年老难得逢此太平盛世,现在听说您要离开我们而去,因此我们特意来奉送。”刘宠说:“我的政绩哪里像您几位长者所说的那样好呢?你们辛苦了啊!”于是在各人的钱中挑了一枚大的接受了。
长者风范
刘宠曾经自京师外出,想在亭舍休息,亭吏阻止他说:“我们整顿屋舍,打扫干净,专门等待刘大人到来,您不得在这里休息。”刘宠没有说话就走了,当时人称他有长者风范。
史书记载
《[wiki]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六十六" title="‘后汉书" title="‘[wiki]后汉书’百科词条" target="_blank">[wiki]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六十六’百科词条" target="_blank">后汉书" title="‘[wiki]后汉书’百科词条" target="_blank">[wiki]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六十六》
《资治通鉴·卷第五十四·汉纪四十六》
《资治通鉴·卷第五十六·汉纪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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