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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理论] 论中医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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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 发表于 2017-9-21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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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说文解字》释“厚也,害人之草”。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里,有一个朴素的观点,凡对人有害即谓之“毒”。“毒”在中医学中应用非常广泛,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概念,但因指意不明确而时常见滥用、泛化的现象。

病因之毒

泛指一切致病邪气。如日本医家吉益东洞在《古书医言》提到“邪气者,毒也”。清代徐延祚《医医琐言》更有“万病唯一毒”之论。

特指“疫毒”。即具有强烈传染性并可引起广泛流行的一类致病因素,也称为毒气、戾气、疫气、疠气、异气、乖戾之气等。如《素问·生气通天论》“大风苛毒”,《素问·刺法论》“五疫之至,皆相染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不相染者,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避其毒气”,王孟英“今感疫气者,乃天地之毒气也”,余师愚《疫病篇》“以热疫乃无形之毒”。此外,与之相类的还有一种瘴毒,又称为山岚瘴气、瘴疠,即《医学正传》提到的“岭南闽广等处”的“山岚雾露烟瘴湿热恶气”。

指某种有毒的致病物质。如蛇兽毒、蛊毒、虫毒、水毒、漆毒等。如《诸病源候论》有不少关于蛊毒、药毒、饮食中毒的记载。

指导致急、危、重证候的六淫邪气。六淫邪气在聚集、蕴结、壅阻等状态下,表现出“厚”的特征,致病能力明显增强,并能使人体产生急、危、重证候。如寒毒、热毒、暑毒、湿毒、燥毒、风毒等。《金匮要略心典》“毒,邪气蕴结不解之谓”,“又以伤寒为毒者,以其最成杀疠之气也”。喻嘉言也指出“疮疡之起莫不有因。外因者,天行不正之时毒也,起居传染之秽毒也;内因者,醇酒厚味之热毒也,郁怒横决之火毒也”。客观说来,此类毒与六淫在概念、证候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症状较为严重而已。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毒”的范围拓展,提出郁毒、瘀毒、痰毒、癌毒等病因概念。还有一些养生学者提出人体内有七种毒,分别是气毒、汗毒、宿便、尿毒、脂毒、血毒和痰毒,养生则要把这些毒素排出体外。

由上述可知,毒邪有内外之分。外毒是指感染疫疠之气,或由六淫之邪蕴聚演化,或指一些有毒的致病物质;内毒是指病理产物蕴结日久而成。一般而言,外毒致病往往起病急骤,传变迅速,变化多端,病情险恶,为病有时具有很强的特异性,呈“一毒一病”的特点,病情单一。内毒致病则多病情复杂、病程漫长、胶固难解。

病证之毒

中医学中有许多直接以“毒”命名的病证。

阴阳毒 为感受疫毒,内蕴咽喉,侵入血分的病证。《金匮要略》记述的阳毒以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为特征,阴毒以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为特征。病情均属危重状态,但具体所指为何疾病,与现代疾病对照,尚无明确结论。

温毒 指感受温热时毒而发生的一类病证,即所谓“诸温夹毒”,临床以高热、头面或咽喉肿痛、出血性斑疹为特征。

时毒 《时病论》谓之时毒发颐,由时邪疫毒客于三阳经络,出现项、腮、颌、颐等部位的肿痛。《外科精义》“时毒者,为四时邪毒之气而感之于人也。其候发于鼻、面、耳、项、咽喉,赤肿无头,或结核有根,令人憎寒发热,头痛肢体痛……”。又名大头天行、大头瘟、抱头火丹等。

肿毒 是各种疮疡、疔毒的统称。依部位有虎丫毒、天蛇毒、掌心毒、手背毒、肩毒、委中毒、锐毒、穿腮毒、面发毒、耳根毒、阴包毒、穿拐毒等名称,多由热毒壅滞,败血腐肉所致,即《医宗金鉴》“痈疽原是热毒生,经络阻隔气血凝”。

湿毒 指湿气蕴积成毒而致的一类病证,如湿毒下血、湿毒带下、湿毒流注、湿毒脚气、湿毒疮等。

丹毒 又名天火、火丹,总由血热火毒为患。因患部皮肤红如涂丹、热如灼而得名,其中发无定处者名赤游丹或赤游风,发于头部者名抱头火丹,发于小腿者名流火。

珍珠毒 又名舌上泡、连珠疳、口疳风等,临证可见舌下白泡,大小不一,五六个连绵而发,痛痒溃烂,多因脾肾虚火上炎或心脾积热而发。

脏毒 《三因方》中指脏中积毒之痢疾;《济生方》中指便血,“血清而鲜者,肠风也;浊而色暗者,脏毒也;”《血证论》中指肛门肿硬,疼痛流血;也有一些医籍称此即肛门痈。

乳毒 又称吹乳、妒乳,指发于乳房的疖或痈,多由肝气郁结、胃热壅滞而成。

胎毒 一般多表现为婴儿的各种皮肤变态反应,如疮疖、疥癣、痘疹等,主要由于孕产妇恣食辛热、肥甘厚味,或调摄失宜,或情志不遂等因素,遗毒于胎所致。

分析可知,上述病证主要涉及现代医学所言之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针对这些以毒命名或由毒所致的病证,中医的治疗方法是解毒,视具体情况予以制约、消散或排出等措施,如消毒、清毒、败毒、宣毒、拔毒、托毒、祛毒、散毒、排毒、杀毒、伐毒等。

药物之毒

毒之与药,关系至为密切。药物之毒,有以下三种情况。

药物的总称。西汉以前,所有药物皆被称为毒药,如《周礼·天官》“医师……聚毒药以供医事”,《素问·脏气法时论》“毒药攻邪”。张景岳对此明言“毒药者,总括药饵而言。凡可辟邪安正者,皆可称为毒药”。

药物的偏性。中药治病的原理为“以偏纠偏”、“以毒攻毒”。药物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等特性,即偏性,用之可改变邪正力量对比,纠正阴阳偏盛偏衰。徐大椿 “凡药之用,或取其气,或取其味……各以其所偏胜而即资之疗疾,故能补偏救弊,调和脏腑。”这种偏性,其实也称为毒,如张景岳 “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如此说来,性寒以疗热,性热以疗寒,性升以举陷,性降以制逆,皆药之“毒”性所为。

药物毒性或不良反应。《本经》提出了药物“有毒、无毒”的区分,《内经》则对药物有大毒、常毒、小毒的描述,这些都是根据药物的偏性及用药反应来确定的。如《素问·五常政大论》 “病有新久,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一般而言,凡有毒的药物,大多强烈、峻猛,故用之不当则易伤害人体,即“毒药,为药之峻利者”。历代本草学著作根据药物的毒性或不良反应,对其多作有“有毒”、“小毒”、“大毒”等标注,并记述有杏仁、半夏、巴豆、芫花、藜芦、商陆、白果、马钱子、乌头、大戟等有毒药物中毒反应及处理方法。此外,先贤通过实践,还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很多药物可以通过炮制减轻毒性,即《本经》所言“若有毒宜制”;根据一些药物配伍之后可增加毒性,总结出了“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药物毒性产生与煎服法、辨证、配伍等都有密切关系,如《儒门事亲》 “凡药皆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虽甘草、人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徐大椿更是直言“虽甘草、人参,误用致害,皆毒药之类也” 。

限于条件,古人对于很多药物的毒性并不明了,如含马兜玲酸的药物关木通、广防已、马兜铃、青木香、木防己、细辛、寻骨风、威灵仙等具有肾毒性,朱砂所含硫化汞有肝肾毒性及神经毒性,对这类中药在临床使用时宜谨慎。(朱光 河南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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