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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鴻茅藥酒起訴律師程遠被駁:不構成誹謗,屬言論自由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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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6-22 20: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什麼樣的言論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範疇?以下資訊文章來自聯合早報,我們或許可以從中學習一下,彌補自身的法制知識空白。


據澎湃新聞報道,內蒙古鴻茅國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藥酒公司)與律師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有了最新進展。21日,涉案被告、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程遠告訴記者,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6月13日宣判,駁回了原告鴻茅藥酒的訴求。


從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被告程遠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違法性。法院還強調,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今年3月5日,程遠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


其後鴻茅藥酒起訴程遠,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道歉、賠償商譽損失1元、承擔案件訴訟費。法院於3月15日受理該案。


鴻茅藥酒方面認為,文章標題『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違背事實、誤導讀者、詆毀鴻茅藥酒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藥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範疇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文章要點已經加粗,一是,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即言論依據,必須來源於多家權威的資訊平台;二是,在公開、合法、如實的資訊依據之下,做出的言論,要合法,本案例中,律師程遠的立論要點是,相關部門的廣告管理出漏洞,不是資訊依據相關方(即某藥酒),而且,有合法合理合情的建議:為保障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建議相關部門彌補漏洞。


當然,其實法院的判決,影響因素還有很多,最大的因素,你知道的,筆者不方便多說,但是,這畢竟是一個活生生的教材案例,不學習學習,豈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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