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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西方伪史考] 何新的一篇40年前论文· 论泛演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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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文史 发表于 2018-7-27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新40年前论文:

论泛演化逻辑

  ( 此文是何新 1976 — 1977 年所作。由于此文,作者应邀列席 1978 年“全国第一次逻辑讨论会。” )

  是否确实存在着一种“辩证逻辑” ? 这个问题,在今天哲学——逻辑学界还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多数逻辑学家否认这种逻辑的存在。他们认为,所谓“辩证逻辑”,其实就是自然辩证法,它是一种宇宙观、认识论,是哲学,不是逻辑。也有论者认为,辩证逻辑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其内容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 它与哲学中唯物辩证法的内容是否相同 ? 这些问题,则迄今未获真正解决。

  本文准备从若干新的角度,对这一课题作初步探讨。首先,我们想追溯一下这个问题的历史渊源,然后剖析一种在思维中客观存在着,然而至今尚未被传统的、非辩证的逻辑所研究过的辩证概念关系。最后,我们将借用现代数理逻辑所提供的表述符号,拟出一个形式化的辩证逻辑系统——泛演化逻辑。

  一、逻辑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辩证逻辑的提出,始自黑格尔。 1812 年,黑格尔发表了他的名著《逻辑学》。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建立一个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逻辑迥然不同的新逻辑体系,即辩证的逻辑体系。所以,这部《逻辑学》,后来被人们看作是近代辩证逻辑理论的开山之作。

  对于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都曾作过深入的研究。他们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体系的同时,对他的逻辑思想则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马克思曾经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218 页 ) 在黑格尔看来,并不是概念的辩证运动反映着事物的客观发展过程,相反,倒是事物客观的发展过程,反映和表现了概念的辩证运动。这样,黑格尔就把人类思想运动反映着事物客观运动这一唯物主义关系完全颠倒了。

  但是,尽管如此,黑格尔的这部《逻辑学》在近代逻辑史上仍然有着重大的意义。 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导论中指出:在古典逻辑中曾经存在一种特殊思维形式——“辩证法”。但这一方法却受到了长期的误解和忽视,因而埋没了近二千年。他号召复兴这种思维形式,倡议把“辩证法”引入现代逻辑的理论体系中。这样,黑格尔就提出了两项重大的任务:

  ( 一 ) 在近代逻辑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必须改造亚里士多德古典逻辑。

  ( 二 ) 倡导创立一种新的逻辑类型——辩证逻辑。 ( 黑格尔本人未使用辩证逻辑这个名称。他使用 Diespekulatve Logik ,思辨逻辑。 )

  从那时到今天,一百多年过去了。在这段时间里,古典逻辑理论确实发生了许多变化。特别是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数理逻辑异军突起,发展成为一个较之古典形式逻辑更完备,也更精确的现代思维形式系统,有力地推动了古典逻辑的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所提出的建立一种辩证逻辑体系( Spekulatve Logik/ 思辨逻辑)的设想,却至今未能实现。也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所提出的这一设想,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 ? 他的那部《逻辑学》是否可以称作一种真正的逻辑著作 ? 它对于逻辑科学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和意义 ? 这些问题引起了现代许多逻辑学者的怀疑。

  在人类思维形式中,究竟是否确实存在一种辩证的逻辑结构 ? 这个问题,自从黑格尔提出以后,一直成为一个谜,甚至可以把它比做近代逻辑理论史上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哥德巴赫猜想”。

  二、辩证法一名的双重含义及其与思辨逻辑的混淆

  从古希腊哲学史看,“辩证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柏拉图的著作中。

  柏拉图在《国家篇 》中说:“当一个人根据辩证法企图只用推理而不要任何感觉以求达到每个事物的本体时”,“这个思维的进程叫做辩证法” ( 《古希腊罗马哲学》 203 页 ) 。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是一种推理和思维的逻辑工具。 在其后一个很长的时期里,“辩证法”这个概念,一直都是这样被人理解和使用的。只是从黑格尔开始,这个概念被赋予了一种新的含义。黑格尔不仅把辩证法看做是一种思维和逻辑工具——“概念的思辨形式”,而且把它看作是整个客观世界存在和运动的普遍规律。“辩证法是实在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之推动的原则。” ( 《小逻辑》 188 页 )

  这样,黑格尔就把辩证法客观化了。它成了客观世界普遍发展规律的代称。

  从黑格尔的哲学中引伸出这一观点是必然的。因为根据他关于思维与存在相同一的唯心主义命题,客体中的一切辩证运动,都是按照主体思维中的辩证逻辑规律进行的。因此,主体思维的辩证法,与客观世界的辩证法,也自然就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同一个东西了。

  但正是由于黑格尔为“辩证法”这个概念赋予了这样的双重含义,又没有对之作出任何明确的原则和划分,这就成为后来逻辑理论中发生许多分歧和混乱的根源。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研究黑格尔著作时,注意到“辩证法”这个概念的这两种不同含义,并将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具有双重意义:

  “ ( α ) 思维在概念中的纯粹运动; ( β ) 在对象的本质 ( 自身 ) 中 ( 揭露 )( 发现 ) 它 ( 这本质 ) 自身所具有的矛盾 ( 本来意义上的辩证法 ) 。” ( 《列宁全集》 38 卷 277 页 )

  也就是说,“辩证法”,第一,是指思维中运用概念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逻辑。第二,又是指客观世界中事物的矛盾发展规律,即客观辩证法。

  辩证法这个概念所具有的这种双重含义,既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又要予以明确的区别,不能混淆在一起。

  应该指出,辩证逻辑具有与客观辩证法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它与传统逻辑——形式逻辑一样,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的思维形式、思维结构、思维规律。但是,辩证逻辑又与传统的、非辩证的逻辑不同,它所研究的不是一般的、抽象的思维形式,而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辩证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确实存在于人类认识中。因为在人类思维的整个概念体系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概念组合”。这种类型的概念组合,具有一系列特殊的性质和规律。以下,我们就对思维中这种特殊的概念组合形式作一初步的探讨。

  三、“历史概念集合”及其特殊的种属关系

  为了论述的便利,我们首先引入数理逻辑的几个基本概念。按照数理逻辑的规定,对于某类事物的一个整体称作“集合”。对于事物的每一确定集合,在人的思维中都对应着一个概念。

  那么,可以考虑由以下几组概念系统所组成的这样一类集合:

  ( 一 ) 描述一条蚕生长发育过程的一组概念集合:

  卵→幼虫→蚕→蚕茧→蚕蛹→蚕蛾

  ( 二 ) 描述马的进化历程的一组概念集合:

  始祖马→渐新马→草原古马→现代马

  ( 三 )通行历史教科书中描述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一组集合: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这一类历史概念集合,在任何科学领域中都是经常见到的,因此还可以列举出无限多个。但这一类概念集合,又是思维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概念组合,它一般具有如下的性质:

  (1) 它通过一系列概念的过渡,表现着某一事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一系列阶段。反映着这个事物在这些阶段上所产生的一系列不同形态。

  (2) 由于这些形态在发展中是互相转化的,因而这些集合中的各个概念,也具有互相转化、递进的历史联系。

  对于以上这种类型的概念集合,我们命名其为关于某物的“历史形态概念集合”,简称“历史概念类集”或“历史集合”。事实上,只要用历史发展的观点考察任何事物,都可以为之编制出一组“历史概念类集”。

  历史概念类集具有非历史概念类集所没有的许多特殊性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集合具有一种特殊的种属关系。这一点,只要试对以下两类种属概念作一比较,即可发现:

  以上两组类集,都属于种属概念。但是,历史类集的种属关系与非历史类集的种属关系,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第一,对于非历史类集的种属概念来说,在同一属概念之下的诸种概念之间,存在有并列、共存的关系。这种并列、共存的关系,虽然也是互相对立的,但并不互相排斥。例如,对于集合“人类”来源,它的子集合“黑种人”的存在,并不排斥、否定它的另一子集合“白种人”的存在。同样,“黑马”的存在,也不排斥“白马”的同时存在,等等。

  但对于历史类集的种属概念来说,就不同了。在同一属概念之下的诸种概念,不仅互相对立,而且互为否定,互相排斥,决不可能同时并存。例如,对于历史类集的“人类”来说,早期猿人阶段的“能人”与现代人类阶段的“智人”是不共存的。对于“马”的历史类集来说,“始祖马”与现代的“真马”这两个概念也是不共存的。这是因为,历史类集中每一个后生的概念,只有在否定、排斥其前生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发生。

  第二,对于非历史类集的种属概念来说,上位的属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与下位的种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任何时候都不相等同。它们之间只有包含关系,而没有同一关系。

  设有集合“A ”,它的子集合是“ a 1 ” ,“ a 2 ” ,……“ a n ”,则: a 1 , a 2 …… an ( 包含于 )A 。例如,对于集合“人类”,它的子集合黑人,白人……包含于“人类”。在任何情况下,“黑人”或“白人”的外延,与“人类”的外延总是不相等的。

  然而,对于历史概念类集来说则不然。就某一特定的发展阶段看,某一历史事物的整体概念,即属概念,可以与此集合中反映此一阶段的一个种概念相等。

  设有历史集合 “A ”:a 1 → a 2 →…… a n ,“ a 1 ” 、“ a 2 ” 、……“ a n ”分别代表 A 在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一系列不同概念。

  那么,一方面a 1 、 a 2 …… a n 包含于A。另一方面, A 又分别在不同阶段等同于“ a 1 ” ,“ a 2 ” ,……“ a n ”。

  例如,对于“人类”的历史集合来说,固然有“能人”、“直立人”、“智人”等子集合从属并包含于“人类”的全集合,但就“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看,又可以分别建立如下的判断:

  人类史的第一阶段:当时的全部人类都是能人。即: ( 全部 ) 人类 = 能人。

  人类史的现代阶段:现在的全部人类都是智人。即:人类 = 智人。

  在以上两个判断里,作为全集合的“人类”,竟可分别等同于各个具体阶段内的一个子集合。这一性质是历史概念集合所特有的。与非历史集合的“人类”概念作一下对比,如果我们提出这样的判断:“全部人类是黑种人”。这个判断与“全部人类是能人”结构完全相同,但却是假的。原因正在于,“人类”的全集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等同于它的一个子集合“黑种人”。而“全部人类是能人”,就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看,则是真判断。这是因为在人类的史前阶段,“人类”的全集合,确实曾与它的一个子集合“能人”的外延相等同。

  由此还可以看出,一切历史概念集合无不具有这样一种自相矛盾的性质。用符号来表示,设有历史集合 A 《a 1 → a  2 →…… a  n》,则一方面有:A = a 1    A = a 2 ……A = a n

  另一方面又有:《a 1 ∪ a 2 ……∪ a n 》 A ,即 A > a 1 ,> a 2 ……> a n 。即子集合a 1 、 a 2 、…… a n 的总合包含于全集合 A ,因此全集合 A 大于它的每一个下位子集合 a n。

  也就是说,全集合 A 既等于它的任一子集合 a ,又在外延上大于 a 。这是一个悖论。这个悖论与数学集合论中,关于“无限性集合的整集合等同于它的任意子集合”的悖论,在道理上是相通的。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历史概念类集,构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种属关系。它与非历史类集的种属关系相对比,有如下几点不同:

  1、 历史概念类集:全集合可等同于某一子集合。例如:就某一发展阶段看,当时的全人类=能人。

  非历史概念类集:全集合决不等同于子集合。例如:人类≠黑种人。

  2 、历史概念类集:子集合不并存。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例如:“直立人”的概念,是对“能人”概念的否定。但“直立人”又来之于“能人”。

  非历史概念类集:对立的子集合互相并存。不转化。 例如:黑人、白人对立而并存。

  3 、历史概念类集:否定一子集合,则产生一新子集合。

  例如:“始祖马”的否定=“新马”的产生。

  非历史概念类集:全否定一子集合,不产生任何确定的子集合,只产生原子集合的补集。例如:黑人+非黑/人=人

  历史概念类集,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被称作“理念”(相当于柏拉图的“意缔”, Idea )。理念,即概念系列化的生成系统,成系列的概念,系统化的生成概念。

  如:鸡《鸡蛋 / 雏鸡 / 成鸡 / 老鸡》

  四、概念诸关系的推演和概念自我演化的基本规律 )

  古典逻辑早已发现,在概念之间,存在着这样四种基本关系。

  ( 一 ) 同一关系。

  ( 二 ) 对立关系。

  ( 三 ) 种属关系。

  ( 四 ) 交叉关系。

  对于历史概念类集来说,也存在着这样四种基本关系。但是,历史概念类集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殊性质,即从同一关系这个基本的概念关系中,可以逐一推导出概念的全部其他关系。

  试讨论这样一个历史概念类集: A , a 1 → a 2 → a n 。在这里, A 是一个    在历史中发展着的类集。“ a 1 ” 、“ a 2 ” 、……“ a n ”是这个集合的一系列子集合。

  第一,以一只公鸡“ A ”的概念发展为例来进行分析。“公鸡 A ”的概念,是通过如下一系列概念而发展起来的:鸡蛋 a 1 ,鸡雏 a 2 ,老鸡 a 3 。

  由比较可以建立如下几个对立的 判断:

  “公鸡 A 是鸡蛋 a 1 ” 。

  “公鸡 A 是鸡雏 a 2 ” 。

  “公鸡 A 是老鸡 a 3 ” 。

  可以看出,在这里,“公鸡 A ”的子集合在不断变换着。但作为同一个集合“ A”,又始终未变。“ A = A ”。由此即可导出概念的同一关系。亦即同一律。

  第二,“鸡蛋”、“鸡雏”、“成鸡”,即“ a 1 ” 、“ a 2 ” ……“ a n ”,一方面,都对于“公鸡 A ”有同一关系。并因而互相同一。但另一方面,这几个不同概念又各以自己所独具的特殊内涵而互相区别、互相排斥。所以它们之间,在具有同一关系的同时,又具有对立关系。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历史概念类集来说,概念的同一性,总是实现于一系列不同概念的相互关联和转化之中的。这一性质,就是黑格尔所谓辩证思维的对立同一规律。我发现,黑格尔以这一规律来与古典逻辑中关于思维的“同一律”相对言。

  事实上古典逻辑的同一律,可以从辩证逻辑的对立同一规律中推导出来,但后者却不能从前者中引伸出来。

  第三,对于一个历史类集来说,一个自身同一性的概念,通过发展和变异,会产生出一系列互相对立的新概念,构成此历史集合的新元素。亦即是说,概念的对立关系,可以从概念的同一关系中,通过历史发展而推导出来。例如,从生物分类学的观点看,各种不同的物种概念,都是互相对立的。但它们又都是由一个共同的原始生物概念不断变异、发展的结果。

  第四,概念由同一关系向对立关系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中间环节。为了说明这一点,下面用几个具体概念的辩证发展作例子:

  “猿”→“猿人”→“人”,这三个概念,恰好组成由猿向人进化的一个历史概念类集。我们知道,“猿”与“人”是一对处于对立关系的概念。

  我们又知道,在“猿”与“人”这一对对立概念之间,恰好有一个中间概念“猿人”,形成了联系这一对对立概念,并使之互相转化的过渡环节。

  让我们来讨论一下“猿人”这个概念与“猿”和“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猿人是猿吗 ? 是猿。进化论告诉我们,猿人,本是古猿在进化中形成的一个分枝。由此可知,在集合与集合的关系上,猿人=古猿。

  猿人是人吗 ? 是人。从进化论观点看,猿人是人类的始祖,是最早期的人。由此又可知,在集合与集合的关系上,猿人=人。

  所以,对这三个集合:猿、猿人、人来说,集合猿人,既包含于集合猿,又包含于集合人。

  “猿=猿人=人”。因此,集合猿人构成集合“人”与“猿”的“交”。即:猿∩人=猿人。

  也就是说,由于集合猿人的存在,使这一对对立概念猿和人,具有交叉关系。猿与人的对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交叉关系发展而成的。

  这样,就推导出了辩证逻辑关于概念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律:对于历史概念集合来说,同一性关系是通过交叉关系,而发展为对立关系的。

  第五,从历史概念类集的性质中,还可以揭示概念种属关系的由来。

  设有历史类集 A : a 1 → a 2 →…… a n

  A 最初只是一属一种的单一概念,它只有一个子集合 (或元素 )a 1 。但随着 a 1 向 a 2 ……向 a n 的发展, A 集合的子集合 ( 或元素 ) 也扩大为两个…… n 个。

  由此可见,一个单一性概念本身的历史发展,必然要形成一个多元素的概念集合。概念的种属关系即是由此产生的。

  综括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对于一个历史概念类集来说,这个集合中的一切多样性概念,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一切多样性关系,都是由最初的同一关系,通过交叉关系向对立关系和种属关系 ( 包含关系 ) 发展和演化而来的。因此,一个历史概念类集,可以看作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概念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一切复杂的多样性概念,都是由一个最初的、基本的原始概念演化、推导出来的。

  还应该指出,对于一个历史概念类集来说,它有一个发展规律:它总是由抽象到具体,由简单向复杂;而且在一组历史集合中,一个概念的发展逻辑,与这一集合、这个概念所反映的那种事物发展的客观历史,是正相吻合、平行前进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进程。” ( 《马恩选集》 2 卷 105 页 )

  所以,历史概念类集的发展,具有以下的规律性:

  设有历史类集 A ,在集合 A 发展的最初阶段上,它与它的一个子集合即元素 a 1 相同一,也就是说,集合 A 起初只有一个单一的外延概念: a 1 。

  但随着集合 A 的历史发展,不断产生了 a 2 , a 3 …… a n 等新的元素,使集合 A 的外延在发展中不断增添起来。

  在内涵上也是这样。当集合 A 只有一个单一子元素a 1 时, A 的内函与 a 1 的内涵是等同的。但当新的子元素 a 2 、 a 3 …… a n 产生以后, a 2 、 a 3 …… a n 以自己的新内涵而使集合 A 的内涵不断丰富。

  由此可见,对于历史概念类集,传统逻辑关于“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成反比”的规律被打破了。相反,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更大的外延同样又是更高的内涵。” ( 黑格尔《逻辑学》    下卷 549 页 ) “它从单纯的规定性开始,而后继的总是愈加丰富和愈加具体。因为结果包含它的开端,而开端的进程以新的规定性丰富了它……普遍的东西在以后规定的每一阶段都提高了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带着一切收获和自身一起,使自身更丰富、更密实。” ( 《逻辑学》下卷 549 页 )

  五、泛演化逻辑对于科学认识的意义

  以上,我们对“历史概念类集”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殊性质和规律,作了初步的讨论。人们必然会问,探讨这些性质,以及建立一种以历史概念类集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对于现代科学认识,到底有什么实际意义 ?

  对于这个问题,数学家华罗庚有一段话作了很好的回答,他说:“我们要发展地看问题,辩证逻辑远优于形式逻辑,在一项发明创造开始的时候,决不专门是形式逻辑之所能为力的。” ( 《数学游戏》 1978 年北京人民出版社第 3 页 )

  为了更具体地讨论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研究一个实际的事例。

  大爆炸宇宙学,是现代自然科学关于宇宙起源问题的一个重要新理论。一位美国科学家不久前对这个理论作了这样的概述:“我们可以引伸出一个关于宇宙发展的概念,这是从基本到复合,从较不复杂到比较复杂的前进过程。很久以前,有那么一次大爆炸,它产生了高能热态下的物质的基本粒子:质子、中子和电子,并结合起来成为氢和氦。这就导致物质的定域浓度,从而创造出恒星、行星和星系。形成了其他更复杂的元素和形形色色的凝缩物质。在某些行星的表面上,开始了大分子、细胞的自然繁殖,多细胞的发展,最后是有感觉能力的生物的发展。”

  这位科学家又指出:“世界演变的历史,从大爆炸到目前的宇宙,有一系列从简单到复杂的进步发展阶段,从无序到有序,从基本粒子的不成形的气体到有特定形态的原子和分子,进一步再到更加有结构的液体和固体,最后到复杂的生命有机体。自然界有一种从无序到有序和组织的明显趋势。” ( 〔美〕 W · F ·韦斯科夫著《科学的前沿和限度》,中译文见《世界科学译丛》第 1 期第 6 页 )

  这位自然科学家是从“经验自然科学”和“实证主义”的立场提出上述假说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竟可以从另一个全然不同的角度,根据辩证逻辑关于历史概念集合的性质,而推导出与上述假说相同的结论。

  我们知道,现在宇宙中存在着的一切物质形态,都可以归属于以下两大类物质概念:

  一、生物。包括:微生物、植物、动物三大类。

  二、非生物。包括:基本粒子、化学元素、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四大类。

  首先可以看出,“非生物”与“生物”这两大概念是对立的,但又是互相转化的。其次可以看到,在整个物质集合的这一系列子集合中,存在着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互为前提,又互相包含的辩证概念关系。

  例如:基本粒子物质,作为一种目前所知道的最简单、最基本的物质概念,包含在一切物质概念中。无机物的概念包含在有机物中,有机物的概念包含在生物中,等等。因此,如果对 于整个物质集合,按照这一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关系进行排列, 就可以得到如下的序列:

  基本粒子→化学元素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生物

  以下即描述宇宙物质进化过程的一组概念集合:

  大爆炸→无机物(氢、氧、氮、磷、硫)以及碳元素→原始有机物?(碳化合物)→生物单分子化合物(氨基酸、嘌呤、嘧啶)→高分子化合物(多肽、多聚核苷酸)→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生物→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哺乳动物→人类

  〔注:图中每个概念之下的括弧,显示了历史集合的一个重要性质,即每一个后位概念,都在自身的内容中综合着自身的前位概念。〕

  由以上这个概念序列,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假说:现今宇宙中的全部物质形态,都是由基本粒子起源,从而经历了一个由简单、低级、向复杂、高级发展的物质发展过程。更值得注意的是,每一种更高级的物质,都是由它所从出的、那些简单、低级的物质所组成的。因此,物质的结构秘密,同时又是它的历史秘密。

  实际上,宇宙中已知的全部物质概念,都可以在这个历史类集中找到自己的一个确定位置。这个系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演绎系统。它从一种最低级、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基本粒子出发,按照泛演化逻辑,不断自我演绎出新的物质概念,并最后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历史概念系统——历史概念集合(按语:后来钱学森将历史概念集合称作“何新树”)。

  这个系统的存在,向人们揭示了由基本粒子物质向物质的最高形态人类演化的假说。而这个假说,与现代自然科学关于宇宙起源的假说又是何等相近啊 ! 这一事实,有力地说明了泛演化逻辑对现代科认识的巨大意义。

  近百年来,现代自然科学所获得的一系列重大成就,都是由于在对自然界的研究中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方法:历史的泛演化方法。当近代科学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它都用一种非历史的、僵化静止的观点去看待自然界;同时也用这种态度去看待各种科学概念。

  但从生物进化论创立以后,人们对宇宙的研究就愈来愈多地与对宇宙演化史的研究结合起来了。

  在现代科学中,许多科学概念都变成了流动的、发展的、处在不断转化中的概念。正如恩格斯所说:“转化过程是一个伟大的基本过程、对自然的全部认识都综合于对这个过程的认识中。” ( 恩格斯《反杜林论》 11 页 )

  为了适应自然科学发展的这一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研究科学概念体系中的概念发展规律的新逻辑——泛演化逻辑,的确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预言,泛演化逻辑的建立,必将为现代科学认识,提供一种崭新的、非常重要的逻辑工具和科学方法论。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真正意义的辩证逻辑,也就是泛演化逻辑,乃是研究思维中具有历史联系的概念演化及其规律的一种特殊逻辑类型。在对概念自身演化进程的观察分析中,可以引伸出一系列关于思维的特殊形式和特殊结构。

  泛演化系统的概念,在毕达哥拉斯学派和柏拉图那里已经掌握,亚里士多德叙述了它。但是,正是对概念即类集的自身演化的分析,才能为上述逻辑形式提供论证其有效性和真正意义的客观基础。

  利用现代数学和数理逻辑的某些成果,一个系统化和形式化的泛演化逻辑体系,作为一种新的思维工具和逻辑方法,可以建立起来。可以设想,这种新逻辑类型的建立对于现代逻辑科学,将导致非常重要的飞跃。( 何新,1979 年 2 月 14 日 修订第二稿)

  《附注》本文最初稿写作于 1977 — 1978 年间。作者当时将此文投稿给《哲学研究》杂志后,获邀列席参加 1978 年全国第一届逻辑讨论会。 此文曾经列入1978 年北京全国第一届逻辑讨论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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