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這個倍受社會關注的話題,正如某官方公眾號的一聲憤怒吶喊:法律必須有『牙齒』! 哪怕是在法制並不健全的中國古代,歷代許多相關的法律,也同樣以零容忍的態度,對一切傷害兒童的行為,採取毫不留情的嚴懲!下面說的,就是其中『牙齒』無比鋒利的幾條。 一:【唐律疏議】:養父母棄養兒童要判刑唐朝開國後,一個歷代都重視的社會問題,就是收養孤兒。好幾位唐朝皇帝,都曾發過相關詔書,甚至按片區落實責任。以唐玄宗的詔書說,只要地方上發現有被遺棄的幼童,就必須由官府出面,先安排衣食和治療。一旦孩子出現問題,就要首先追究地方官的責任。而在鼓勵領養方面,除了鼓勵近親領養外,錢糧補貼更不含糊。以唐文宗時代的【撫恤疾疫詔】,只要有家庭願意收養棄兒,就預先給予兩個月的口糧。 但要論其中最受重視的一樁事,就是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問題。對那些打着收養兒童旗號騙國家錢糧的家庭,基本是逮着一個就嚴辦一個。虐打養子養女更是重罪,以長安的法令說,抓住就是五十大板。而論判罪最重,當屬養父母棄養兒童問題,【唐律疏議》裡明文規定: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說,只要收養家庭膽敢遺棄孩子,最輕也是兩年流放勞改。 二:【宋刑統】:嚴打人販子宋朝開國後,對唐朝法律里的收養條文,基本一脈相承,且收養條件也更優厚,民間領養家庭每年補貼十二貫錢和七十二斗米,更有國家收養機構嬰兒局和慈幼莊,按月給予米糧照料。類似宋遼戰爭和宋金戰爭這類戰亂里遭棄的遺孤們,更大多被宋朝官方養到十八歲成年,婚娶皆是國家買單,還常由皇帝親自出面主婚,場面十分熱鬧。 而除了熱鬧外,大宋對另一樁事,也是從來零容忍:拐賣兒童! 唐朝時還『相對合法』的人口買賣,從北宋起,就完全不合法。人口買賣中最為惡劣的拐賣兒童現象,放在宋代更是滔天重罪,以宋朝人的話說叫『略人之法,最為嚴重』。一旦有人販子落網,百分百按重刑辦——不管是強搶還是誘騙,只要被拐方是兒童,就是最重標準,拐賣兒童給別人做子孫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賣兒童為奴,就是絞死沒商量。倘若被拐兒童遭到身體侵害,不管什麼原因,人販子也都沒跑:最輕是斬首! 另外必須注意,宋朝打擊人販子的相關法律里,還有同樣零容忍一條:買方也要抓。花錢從人販子手裡買兒童,罪責只會比人販子低一等。假如人販子被判了死刑,那麼掏錢買人者,最輕也是流放三千里。甚至參與買賣中介的『中間人』,也要一併辦罪,通常都以窩藏強盜罪論處,只要人販子獲死刑,基本是陪着一起殺。 三:宋元明清法律:性侵兒童罪無可赦中國古代第一次為性侵兒童專門立法,是在南宋寧宗年間。當時臨安發生一起惡性案件:有男子強暴家中奴僕之女,導致九歲女孩致死。可該怎麼判罪卻成了難題,宋寧宗聞訊也十分震驚,連忙召集群臣商議,除了決定將這個惡徒處決外,更出台了一條歷史性的法律: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也就是說,只要對十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任何情況,就以強姦罪論處。倘若其中發生了傷害,更是絞刑沒商量。 而在元朝滅宋統一天下的前夜,即公元1276年,在元朝宰相劉秉忠的力主下,同樣是保護兒童問題,一條更加嚴格的法律,被寫入了【元典章》裡:無論貴族與否,奸罪一經發生,皆處死!這也就意味着,從元朝起,同樣惡劣的事件,連南宋時的流放都省去了,且沒有任何高官貴族能享受豁免特權,發生一樁就是殺! 如此零容忍法律,也被後來的明朝照單全收,到了清代【大清現行刑律》裡,也做了更細的修正。被侵害兒童的年齡界定,從宋元時期的十歲提高到十二歲,處理方式也更乾脆利落:照光棍例,斬決! 四:【大明律】:虐待兒童必須凌遲明朝開國時頒布的【大明律》裡,各種殘酷刑罰很多,之後在明朝的幾百年裡,也不停得到修正。但其中一條被定以『凌遲』酷刑的罪名,卻是從明代至清代,歷代帝王不但從未修訂減刑,甚至一旦犯上,哪怕遇上大赦天下,也是根本別想求赦免——採生折割罪。 何為『採生折割』罪,這是中國古代各種拐賣虐待兒童罪行里,最為殘忍到喪失人性的一類:誘拐正是發育期的兒童,然後將兒童的手腳肢體斬斷,再假裝殘障兒騙取錢財。這個罪行在中國曆朝歷代,都是必殺的大罪。到了【大明律》裡,更是極為嚴厲的打擊方式: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 這也就意味着,犯下如此惡行的罪犯,不但要被處以的『凌遲』酷刑,家產更要沒收賠付受害者家屬。罪犯的家屬哪怕不知情,也逃不過株連處罰,沒收家產後還要流放兩千里。至於參與虐童的從犯,死罪更不可免,最輕也是殺頭。 如此殘酷的法律條文,其實也更折射了每一位有良知的人,都會認同的真理:敢將魔爪伸向孩子們的人,都是這樣該被『殺千刀』的禽獸!法律的『牙齒』,必須要以事實依據法律準繩,給他們應有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