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始第九
第一章
凡刺之道,畢於終始,明知終始,五藏為紀,陰陽定矣。陰者主藏,陽者主府,陽受氣於四末,陰受氣於五藏,故寫者迎之,補者隨之,知迎知隨,氣可令和。和氣之方,必通陰陽,五藏為陰,六府為陽,傳之後世,以血為盟,敬之者昌,慢之者亡,無道行私,必得夭殃。謹奉天道,請言終始。
終始者,經脈為紀。持其脈口人迎,以知陰陽有餘不足,平與不平,天道畢矣。
所謂平人者不病,不病者,脈口人迎應四時也,上下相應而俱往來也,六經之脈不結動也,本末寒溫之相守司也,形肉血氣必相稱也,是謂平人。
少氣者,脈口人迎俱少而不稱尺寸也。如是者,則陰陽俱不足,補陽則陰竭,寫陰則陽脫。如是者,可將以甘藥,不可飲以至劑。如此者,弗灸。不已者,因而寫之,則五藏氣壞矣。
第二章
人迎一盛,病在足少陽,一盛而躁,病在手少陽。人迎二盛,病在足太陽,二盛而躁,病在手太陽。人迎三盛,病在足陽明,三盛而躁,病在手陽明。
人迎四盛,且大且數,名曰溢陽,溢陽為外格。脈口一盛,病在足厥陰,厥陰一盛而躁,在手心主。脈口二盛,病在足少陰,二盛而躁,在手少陰。
脈口三盛,病在足太陰,三盛而躁,在手太陰。脈口四盛,且大且數者,名曰溢陰,溢陰為內關,內關不通,死不治。人迎與太陰脈口俱盛四倍以上,命曰關格,關格者,與之短期。人迎一盛,寫足少陽而補足厥陰,二寫一補,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疏取之上,氣和乃止。人迎二盛,寫足太陽,補足少陰,二寫一補,二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疏取之上,氣和乃止。
人迎三盛,寫足陽明而補足太陰,二寫一補,日二取之,必切而驗之,疏取之上,氣和乃止。脈口一盛,寫足厥陰而補足少陽,二補一寫,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疏而取上,氣和乃止。脈口二盛,寫足少陰而補足太陽,二補一寫,二日一取之,必切而驗之,疏取之上,氣和乃止。脈口三盛,寫足太陰而補足陽明,二補一寫,日二取之,必切而驗之,疏而取之上,氣和乃止。所以日二取之者,陽明主胃,大富於谷氣,故可日二取之也。
人迎與脈口俱盛三倍已上,命曰陰陽俱溢,如是者,不開則血脈閉塞,氣無所行,流淫於中,五藏內傷。如此者,因而灸之,則變易而為他病矣。
第三章
凡刺之道,氣調而止,補陰寫陽,音氣益彰,耳目聰明,反此者,血氣不行。
所謂氣至而有效者,寫則益虛,虛者,脈大如其故而不堅也,堅如其故者,適雖言故,病未去也。補則益實,實者,脈大如其故而益堅也,夫如其故而不堅者,適雖言快,病未去也。故補則實,寫則虛,痛雖不隨鍼,病必衰去。必先通十二經脈之所生病,而後可得傳於終始矣。故陰陽不相移,虛實不相頃,取之其經。凡刺之屬,三刺至谷氣,邪僻妄合,陰陽易居,逆順相反,沉浮異處,四時不得,稽留淫泆,須鍼而去。故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谷氣至,谷氣至而止。所謂谷氣至者,已補而實,已寫而虛,故以知谷氣至也。邪氣獨去者,陰與陽未能調,而疾知愈也。故曰:補則實,寫則虛,痛雖不隨鍼,病必衰去矣。
第四章
陰盛而陽衰,先補其陽,後寫其陰而和之。陰虛而陽盛,先補其陰,後寫其陽而和之。三脈動於足大指之間,必審其實虛。虛而寫之,是謂重虛,重虛病益甚。凡刺此者,以指按之,脈動而實且疾者,疾寫之,虛而徐者,則補之,反此者,病益甚。其動也,陽明在上,厥陰在中,少陰在下。
膺俞中膺,背俞中背,肩膊虛者,取之上。重舌刺舌柱以鈹鍼也。
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在骨守骨,在筋守筋。
補須一方實深取之,稀按其痏,以極出其邪氣。一方虛淺刺之,以養其脈,疾按其痏,無使邪氣得入。邪氣來也緊而疾,谷氣來也徐而和。脈實者,深刺之,以泄其氣。脈虛者,淺刺之,使精氣無得出,以養其脈,獨出其邪氣。
第五章
第一節
刺諸痛者,其脈皆實。故曰: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皆主之,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皆主之。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病在頭者,取之足。病在腰者,取之膕。病生於頭者,頭重。生於手者,臂重。生於足者,足重。治病者,先刺其病所從生者也。
第二節
春氣在毛,夏氣在皮膚,秋氣在分肉,冬氣在筋骨,刺此病者,各以其時為齊。
故刺肥人者,以秋冬之齊,刺瘦人者,以春夏之齊。
第三節
病痛者,陰也,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陰也,深刺之。病在上者,陽也。
病在下者,陰也。癢者,陽也,淺刺之。病先起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病先起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
第四節
刺熱厥者,留鍼反為寒,刺寒厥者,留鍼反為熱。刺熱厥者,二陰一陽,刺寒厥者,二陽一陰。所謂二陰者,二刺陰也,一陽者,一刺陽也。
第五節
久病者,邪氣入深。刺此病者,深內而久留之,間日而復刺之,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脈,刺道畢矣。
第六章
第一節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形肉未脫,少氣而脈又躁,躁厥者,必為繆刺之,散氣可收。聚氣可布,深居靜處,占神往來,閉戶塞牖,魂魄不散,專意一神,精氣之分,無聞人聲,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鍼,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氣至乃休。男內女外,堅拒勿出,謹守勿內,是謂得氣。
第二節
凡刺之禁,新內勿刺。新刺勿內,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勞勿刺,已刺勿勞,已飽勿刺,已刺勿飽,已飢勿刺,已刺勿飢,已喝勿刺,已刺勿喝,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乃刺之。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十裏頃,乃刺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逆,其滎衛經氣不足,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為陽,則邪氣復生,麤工勿察,是謂伐身,形體淫泆,乃消腦髓,津液不化,脫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第七章
太陽之脈,其終也,戴眼,反折,瘛瘲,其色白,絕皮乃絕汗,絕汗則終矣。
少陽終者,耳聾,百節盡縱,目系絕,目系絕,一日半則死矣,其死也,色青白。乃死。陽明終者,口目動作,喜驚,妄言,色黃,其上下之經,盛而不行,則終矣。少陰終者,面黑,齒長而垢,腹脹閉塞,上下不通而終矣。
厥陰終者,中熱,嗌干,喜溺,心煩,甚則舌卷,卵上縮而終矣。太陰終者,腹脹閉,不得息。氣噫,善嘔,嘔則逆,逆則面赤,不逆則上下不通,上下不通則面黑,皮毛而終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