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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文字学] 张伯元:“法”古文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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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张伯元(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所

fficeffice" />  张伯元:“法”古文拾零.rar (30.88 KB, 下載次數: 933)


        解说“法”字通常采用许慎的说法,尽管法学界多有异议,但许氏之说依然坚挺,其影响力、生命力超乎寻常。按《说文·廌部》的说法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佱,古文。”《玉篇·人部》亦云:“佱,古文法。”

大凡称战国六国文字为“古文”。王国维的著名论文《战国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即是。[1]鉴于《说文》的录存,“佱”即“法”之古文无疑。此外,《续一切经音义》卷七“妙灋”一词有注云:“灋,古文法字也。”据此,“灋”也是“法”的古文。“法”之古文有二:一佱,一灋。显然,写作从水从去的“法”字退居其后,可谓今文。

除佱、灋为“法”之古文外,还有一个“廌”字,有时也被视为“法”之古文。

 

一、释“佱”

 

(一)   关于“佱(法)”

今传世本《礼记·缁衣》“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中的“全”字原本应该是个“佱”字,学界认为作“全”是误写,这似乎已经成为共识。之所以认定“全”为古文“佱”字之误,这是学者比对了上博简、郭店简《缁衣》后得出的。至今未有异议。此句上博简(一)《缁衣》简5作“故心以体廌,君以亡”,郭店简《缁衣》简9作“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因为“廌”、“灋”都能释为“法”,即与字形为“佱(法)”的字同义,由此推出:今传世本中“心以体全”的“全”为“佱(法)”字之误。列表如下:

 

出处

引例

例字

附注

今传世本

心以体全,亦以体伤

为古文“佱”字之误

郭店简

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

释“法”。或疑当读为“废”(裘)

上博简

故心以体廌,君以亡

廌,灋也。(广雅)另一说:“廌”字古有“荐”音,荐、存古通。(杨泽生)

 

但是,今传世本《礼记·缁衣》所依据的底本上究竟是不是个“佱”字,恐怕未必。原因有两个,一是“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相对成文,表意完整,二是在上博简中还有个“ ”字。

读上博简《缁衣》简十四,简文引《吕刑》,有“折(制)以刑,惟作五 之刑曰 ”一句,句中“ ”字在今传世本《吕刑》中写作“法”。此“ ”字,上半部分是个“全”,下半部分是个“止”,由此推测,依据上半的“全”形,释为“全”字,也自然顺当。上博简《缁衣》简十四“ ”字之下有注。[2]注释者从考察古音出发,认为“全”为古“百”字、“全”与“法”又双声,所以得出“全”可通“法”的结论。在上古声母系统中,全,从母;法,帮母。从、帮,不能视为双声。

李零认为:“‘法’,原作‘ ’,原书以为从止、从全,其实是从止、从佱,‘佱’即‘灋’


[1] 见《观堂集林》。文中有云:“故古文、籀文者,乃战国时东、西二土文字之异名,其源皆出于殷周金文。”

[2]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第190页。注云:从全从止。“全”古“百”字,见中山国《 壶》及《中山王兆域图》铭文及东周钱币文字。今传世本作“法”,“全”、“法”两字双声。郭店简作“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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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4 | 顯示全部樓層

字的古文。古文‘灋’应分析为从宀、从乏,实即‘窆’字,并非‘全’字。”[1]为此,特制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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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引例

例字

附注

今传世本

制以刑,惟作五之刑曰法

 

郭店简

折以型,隹作五之刑曰灋

“灋”即‘窆“字(李零)

上博简

折以刑,惟作五 之刑曰

是《说文》“法”之古文“佱”的异写(林志强)[2]

 

但是,李零说:“‘灋’字应分析为从宀、从乏,实即‘窆’字,并非‘全’字。”季旭昇表示异议,他认为此字(窆):“下从‘乏’而讹,上从‘’,楚简多作为无义饰旁者,是此字即‘乏’,假为‘法’,不必一定要释为‘窆’字。”[3]

如果说“下从‘乏’而讹”,是“乏”,假为“法”,那也就是说“佱”字的下半不是“正”或“止”而是“乏”。乏、法通假。推而广之,“ ”字的下半也是“乏”,上半部分呢?是缺下面一横的“全”字,还是无义的饰旁者?按照季旭昇按语的看法,也应该是饰旁。

我们的想法是:能不能将“ ”字下半部分的“止”看成为无义饰旁?其实,也是可以的。比如“止”字,古文也作“ ”。“来”字,古文也作“ ”。“主”旁字,古文作“ ”等。如果是这样的话,“ ”字的下半就不一定就是个“乏”字了;确认“ ”字下半的“止”是饰旁的话,今传世本《礼记·缁衣》“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中的“全”也就不当判之为误!何况“心以体全,亦以体伤”一句句义的表达也是完整而得体的。

回到开头提出的问题上来,今传世本《礼记·缁衣》“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中的“全”字原来应该是个“佱”字,学界认为是误写,现在看来,今传世本《礼记》当时抄录时所用的底本上,或许就是个“ ”字,据此将“全”看作古文“佱”字之误,可能并不恰当;即使认定它也是个“佱”字,那也应该这样认定:今传世本《礼记·缁衣》中的“全”字,其本字当为“ ”,“ ”为古文“佱”字之讹误或异写。

至于上博简(一)《缁衣》简十四,所引《吕刑》简文中的“ ”字,释为“法”,无甚影响。在楚文字中同一字形的字,也可能是两个不同的字,表达不同的意义,读音也可能不同。或者说“ ”是《说文》“法”之古文“佱”的异写,也无不可。

(二)关于“佱(定)”

《尚书·大诰》“尔时罔敢易法”句中的“法”,有说当为“定”。“法者,古作‘佱’,与‘定’相似,故今文为‘定’。”[4]“佱”,可释为“定”。

如:上博简(四)《昭王与龚之 》简七“君王至于定冬”句中的“定”字,简文写作“佱”,与“法”字的古文同形。同样的情况还有下面四例:

例一、   郭店简《老子甲》简一四:“万物将自定”的“定”。王弼本、河上公本作“定”,马王堆本及传世本或作“正”,写作“天地(或天下)将自正”。“正”、“定”两字音同义近。

为清楚起见,借用李若晖所著《郭店竹简老子论考》一书中的《老子异文对照表》,摘引相关文句如下:[5]



[1] 《上博馆藏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2] 《古本尚书文字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3]季旭昇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按语中“上从‘’”,当为“上从‘’”。

[4]《今文尚书考证》:“锡瑞谨案:今文‘法’作‘定’,与下‘今天降定’义贯,于义为优。”十三经清人注疏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88页。

[5] 表中简称如下:郭(郭店《老子》)、马(马王堆甲乙本《老子》)、指(《道德真经指归》)、河(《道德经河上公注》)、想(《老子想尔注》)、王(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傅(《道德经古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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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5 | 顯示全部樓層
        
14
甲道
乙道
为政
37
37
例一、   郭店简《老子乙》简一五:“清静为天下定”的“定”。王弼本作“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马王堆本及传世本或作“正”,写作“为天下正”。
1415
甲德
乙德
大成若缺
洪德
45
45
例三,包山简简152:“命左令 定(正)之”。简文整理者隶释为“定”,《楚地出土战国简册》释为“正”。其实,简文应隶作“佱”。
例四,包山简简165:“ 陵君之人登(邓)定”。简文整理者及《简册》均隶释为“定”,其实,也应该隶作“佱”。
以上四例中的“定”字字形简文均隶作“佱”,释为“定”,或者释为“正”,而不释为“法”。此释并非臆断,在《汗简、古文四声韵》卷四中确实存在:此“佱”形,可释为“定”或“正”。[1]从字形上看,上半部分的“人”隶作“宀”也不错。
        不过,例二中“清清(静)为天下定”一句,帛书甲本及其它各本均写作“清静为天下正”。对此,高明在《帛书老子校注》中认为“学者多释‘正’为君长,其实不确。‘正’在老子哲学中是一个特定的词,经文多见。蒋锡昌谓其为‘天下清静之模范’,我想不如说它是天下清静无为的最高标准。因为‘正’是直而不衺、中而不偏、纯而不杂之总名。”[2]从他们的诸多释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对“正”字的理解多作了词义的引申。我们想,与其辗转求“正”字蕴意,还不如从校勘中去得其本字。此句中的“正”在郭店简《老子》乙本中写作“定”,即“佱”。此“佱”也释作“法”。“清静为天下法”,一个“法”字,与蒋锡昌之模范说、与高明之最高标准说完全合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此句在郭店简《老子》乙本中应释为“清静为天下佱(法)”。由此及彼,帛书《老子》甲本及其它各本“清静为天下正”恐亦为“清静为天下法”之误。


[1] 《汗简、古文四声韵》,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8页。

[2]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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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是不是还能由此及彼,推及其它三例?
还是从帛书甲乙本说起。“天地将自正”在郭店简《老子》甲本中是“天地将自定”。高明校注中说:“‘正’、‘定’义通,‘定’从‘正’声,形亦近同。劳健引《说文》古文‘正’作‘ ’,夏竦《古文韵》‘定’字引《汗简》作‘ ’。……当以‘自正’为是,‘定’乃‘正’之借字。”[1]“不欲以静,天地将自正。”句意与例一“清静为天下法”相同,且深入一层。校注中所云“劳健引《说文》古文‘正’作‘ ’,夏竦《古文韵》‘定’字引《汗简》作‘ ’。”其实,其字上半的“宀”或“人”形,形近而误释,其本字同样是个“佱”字。帛书《老子》甲乙本及其它各本“天地将自正”为“天地将自法”之误。
至于第三、四两例中的“佱”字,能否释为“法”的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
(三)关于“佱(企)” 和“佱(乏)”
此外,还有释“佱”为“企”的。如《逸周书·籴匡》:“国不称乐,佱不满壑,刑罚不脩,舍用振穷。”今王怀信本作“企”,企,或疑“途”讹,或疑“食”讹。[2]在《汗简、古文四声韵》的附录《齐安郡学本残卷》确将“佱”释为“企”、“跂”。[3]可以说这就是此种种解说的依据。朱右曾则认为:“企盖‘佱’讹,古文法字。”[4]解说不一,暂且存疑。
还有,将“佱”释为“乏”的。《古文字研究》二十四辑载有刘乐贤《说文“法”字古文补释》一文,认为“法”与“乏”通,其文力图探求古文“法”字的来历,用心良苦。在文中征引李学勤观点以支撑:“近些年发现的秦至汉初简帛有‘乏’字,其形和‘法’字古文接近。‘法’字古属叶部,缉、叶旁转,实例不少,或许其古文就是‘乏’的通假字。”李说的是“或许”,而经过刘文的考证,认为李说“十分精当”。不过存在的问题是,文中征引的例证大多是帛书和古玺,时间上稍嫌晚了,因此论据不给力,文章末尾作者又只得说“我们迄今对‘乏’字的造字本意尚无明确看法”。存疑难免。其实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提到的李零所谓“实即‘窆’字,并非‘全’字。”季旭昇所谓“是此字即‘乏’,假为‘法’。”的此类说法,就是这一观点的延伸。
        此外,还有一个也当存疑的例子,在这里提一下,权作备考:在今传世本《管子·轻重戊篇》“虙戏作造六 以迎阴阳”句中有个“ ”字,各本写法又多有不同,[5]学者讨论甚夥。洪颐煊、庄述祖认为:“ ”当作“佱”,古“法”字。闻一多力主作“佱”说,认为“‘ ’从去从止,当与‘ ’同字,古读一与法同音,故得借为法也。”又对“虙戏作造六法”作说明,“谓虙戏始作卦而文王演之耳。”郭沫若认为“‘六 ’,古本作‘大陆’,甚可贵。‘ ’当是‘坴’字之伪,故书因以‘陆’为之。”[6]
二、释“灋”
“灋”,早见于西周金文,如《大盂鼎》“灋保先王”、《大克鼎》“勿灋朕令”等,但均读为“废”。
较早的《诅楚文》中有“求蔑灋皇天上帝”句,其“灋”字字形稍有伪变,它将下半部分的“去”写成了“ ”形;但并没有改变“灋”字的构字主体,仍视为“灋”并无异议。

[1]高明:《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28页。

[2] 四部丛刊本《汲冢周书》作“企”。

[3] 《汗简、古文四声韵》,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5页。又,《汗简》卷上之一“佱”字注云:“法,见《石经》”。

[4] 朱右曾可能是接受了朱骏声的意见后所作的增改。见朱骏声《经史答问校证》卷四:“今择予说之精确者一二,为吾子陈之。如《常训篇》‘困在坌’,‘坌’当作‘佱’,古‘法’字,即下文言‘万民无法’也。《籴匡篇》‘佱不满壑’三句,‘企’亦‘佱’之伪,……”

[5] “六 ”古本作“大陆”。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以下均作“六 ”。

[6]郭沫若《管子集校》,见《郭沫若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9页。按:虙戏(伏羲)六法。庄述祖认为:“ ”当作“佱”,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礼·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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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灋,法也。
又,在《楚帛书》上还有一种特殊写法,写成从去从廌的“ ”字。曾宪通认为:“ ,即灋,今通作法。”同时附上了饶宗颐的看法,说:“选堂先生读‘ 逃’作法兆,为中山王兆域图‘逃乏’即兆法之倒言。”[1]一说逃法,一说逃乏,实际上又回到了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三)中所说的“释佱(乏)”的问题上去了。至于“兆法”,它既然是整个陵园涉及的规划,可能还是称之“兆窆”为优。窆者,葬下棺也。
“灋”字字形有较多变化,除了上面二例外,还有的水旁忽左忽下,还有的去旁忽作“大”,或作“启”形,似乎尚未定型。如果我们看中山 壶,壶上有“可灋可尚”四字,其中“灋”字,上半部分写成“户”和“去”,下半部分写成“廌”和“水”。变化多端,字未定型。
近出上博简中“灋”字多出,字形相对稳定,释义有二:一释为“法”,一借作“废”。如:
例一:举 灋(废)恶(上博二《昔者君老》简3
例二:明明天行,唯复以不灋(废)(上博三《互先》简5
例三:两者不灋(废),举天下之为也,无舍也,无与也,而能自为也。(上博三《互先》简11
例四:先人之所灋勿起(上博五《季庚子问于孔子》简15
例五:逆友以载道,精灋以巽艺(上博简六《慎子曰恭俭》简1
例六:以翼四践,制灋节刑(上博六《慎子曰恭俭》简14
例七:故亡礼大灋(废),亡义大诮。(上博六《天子建州》甲本简4、乙本简3
值得注意的是:在楚文字中“灋”字多出,或释为“法”,或借作“废”。而且,释为“法”的灋字,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尚须作具体分析。如:“灋”字在包山简中4出,四例中的“法”字简文隶作“灋”,《简册》整理者直接释为“法”[2]
16:颈事将法(废)
18:宋强法(废)其官事
102:以其为其兄蔡断,不法。
145:肉 旦法之,无以归之。
整理者的看法是明确的。简16、简18读为“废”。而简102、简145释为“法”,意思是指法律之“法”。其实,它们也当读为“废”。简102中的“不法”,难道是司法官员违犯了法律规定?显然不是的,而只是“不法(废)”,废,废止;未能及时断案、结案而已;简145中“法(废)之”,是指一旦废止了客卿的供给,没有馈遗,无法交代;并不是“法之”,没有给予处罚或法办的意思。《楚辞·招魂》:“娱酒不废”蒋骥注:“废,撤去也。”今成语“半途而废”中“废”即表示罢止的意思。包山简中4出“灋”字,均可读为废,表废弛或罢止之义,无一例外。
在这里,有必要再提一下秦简。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灋”字多出,但都读为“废”。如:“何为‘犯令’、‘灋(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灋(废)’也。”又如“任灋(废)官者,赀二甲。”此灋字在睡虎地秦简的单行本中直接释为“法”。均读为“废”,没有一例作法律意义上的“法”字用。
此外,在睡虎地秦简《语书》中“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中的“法”

[1] 《长沙楚帛书文字编》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05页。

[2] 按:将“灋”直接隶为“法”似有不妥,因为这样做混同了“灋”与“法”之间的时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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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也写成古文“灋”。这就很值得我们注意,这里“律令”中的“灋”,毫无疑义表达的是法律的意思。还有,秦权诏令有云:“灋度量则壹者,皆明壹之。”也镌铭作“灋”字。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灋”是个多义词,可通作废,也可表示法令、法规的意思。我们之所以特别要提到《语书》和秦权铭文中的“灋”字,不止在于它的表意有别于“废”,而更主要的是考虑它们之间的时空转换:从时间上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较早,可能是商鞅时期的遗存,而《语书》则是秦始皇二十年发布的文告,其间相隔百余年,“灋”的词义扩大了。词义扩大了,字形却没有改变。不过,过不了多长时间,字形也是要变的。读张家山汉简,我们就已经基本上看不到“灋”字的影子了,由从水从去的“法”字取而代之。

另外,信阳长台关1号墓107号简中有“狄之闻之于先王之灋也”一句,句中“灋”字的形体也有了些讹变,写成“ fficeffice" />”形,但其构形主体不变,视为“灋”也并无疑义。“ ”,法也。此字形已将“廌”省略,似有向从水从去的“法”演变的趋势。

 

三、说“廌”及獬冠

 

《说文通训定声》:“廌,假借为薦,实为荐。”“廌”又借作“存”用,如:上博简(四)《曹沫之陈》简14:“三代之陈皆廌(存)”简41:“《周等(志、典)》是廌(存)”。

不过,我们还得回引一下上博简《缁衣》简5“故心以体廌,君以亡。”一句,句中“廌”字在郭店简“心以体法”中写作“法”据此将“廌”借作“法”,顺理成章。然而也有认为应读为“存”的,认为“心以体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义的典型例句。[1]如若非要将“廌”字借作“薦”或“存”讲,似无不可,似有独出心裁之意。

廌,《说文·廌部》:“廌,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灋”字同义。《广雅疏证》上说:“廌与灋同意。灋亦作法,廌亦作豸”,并引《独断》所云“法冠”以证。法冠,源自“廌”。

清人王念孙氏指法冠为惠文冠,“秦制,执法服之”,则似与战国楚之法冠名称不合。惠文冠,又称武冠,古代武官之服式。相传战国赵武灵王(前325—前299在位)效胡服而始用。惠文,赵武灵王之子何的谥号。王国维《胡服考》有详细求证。究其源,非法服之制明矣。[2]

《淮南子·主术训》是将它们分开说的。刘文典在《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中有详解。

包山简简259有:“一桂(獬) (冠)”一语,《简册》注云:“ ,整理者:‘冠’字。桂,疑读为‘獬’。《淮南子·主术》:‘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在望山2号墓简62中又有“二 冠”,即“獬冠”,又引《太平御览》作“楚庄王好 冠”。关于此 冠即獬冠问题,刘文典已做了较充分的论证,可据以为凭。[3]不过,一作庄王(前613—前591在位),一作文王(前689—前677在位),都在春秋时期,代代相传,传至战国楚怀王(前328—前299在位)之时,至少要有300多年的时间了。究其真伪,杳然莫知;更何况口口相传至今的楚庄王、楚文王故事,传闻异事者据多,不足取信。与其如此,我们觉得此 冠(獬冠)与赵武灵王所创制的惠文冠反倒相近;王念孙氏所指惠文冠,“秦制,执法服之”的话,并非无据之见,秦楚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秦楚之间的文化渗透,体现在司法官员的制服上


[1]上博简《缁衣》简5“故心以体廌,君以亡。”整理者注云:“廌  《广雅·释诂》:‘廌,灋也。’郭店简作‘灋’,今传世本作‘全’。”此句郭店简作“古心以体法,君以民芒”。今传世本作“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在本文第一部分“释佱(法)”中已经做了解说。有认为“廌”字古有“荐”音,“荐”正是文部字,而“荐”、“存”古通。认为“心以体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义的典型例句。(杨泽生《战国竹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此可谓见仁见智。

[2][2] 《观堂集林》卷二十二。

[3] 《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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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8 | 顯示全部樓層

也是很自然的事。《太平御览》上所言“ fficeffice" />冠,今力士冠。”是法冠,也是武冠。是楚制,其后传入秦,至汉;秦御史、汉使节及司法官用之。

由此我们会很自然想到那位衣敝履空,以鹖为冠,幽居深山的“鹖冠子”。他是楚人,生活的年代大致在战国末期,曾为冯(一作庞)煖之师,著有《鹖冠子》一书,多为道家言。鹖,似雉而大,青色,有毛角,勇健,斗死乃止。鹖冠子取鹖羽为冠而自名。这可能就是上面所说的惠文冠、 冠的典型形象了。

无独有偶,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异时鲁法”一则案例中,有一佐丁犯有盗粟罪,吏卒将他抓来,见他“冠鉥(鹬)冠”。所戴的帽子是“鹬冠”,鹬蚌相争的“鹬”。[1]整理者注云:“鉥,读为‘鹬’,见《说苑·修文》。《庄子·天地》:‘皮弁鹬冠,缙笏绅修。’春秋时已有这种用翠鸟羽毛装饰的冠,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等。”从简文看这种“鹬冠”是儒者所饰:“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 (儒)服。”与楚獬冠有别,非法冠明矣。

 

四、小结

 

我们企图编织一张关于从佱、灋、廌到“法”字字形的演化图谱,但终因资料不足,只能暂告阙如。

灋,在传统先秦著作中是个常用字,比如它常见于《周礼》中。然而,编撰于战国时期的《左传》《国语》却不用“灋”而用“法”,据统计,“法”字于《左传》33见,于《国语》31见。[2]60余出的“法”字,毫无疑问都写成从水从去的“法”字,绝无例外。尽管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并不全可通释为法律、政令,但表示政令、法制的意义已赫然存在。如《左传·昭公七年》中的“仆区之法”、《国语·齐语》中所说“遂修旧法”等。我们不禁会这样想:“佱”、“灋”、“廌”诸字怎么会在传世的战国文献中消失殆尽?这似乎不可能。我们不免会做出这样的推断:大凡是汉人重新做了修纂或改窜。

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文字,特别是汉字(方块字),它的构形、读音和释义都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无论是甲骨、金文,乃至战国古文,它反映出中华民族早期的智慧开发和文明程度;文字是思想的载体,特定时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追求都在当时的语言构成形式中得以体现。我们探求“法”字的来龙去脉,正是因为它关乎“法”的渊源及其演变的历程,关乎我国早期“法”概念形成脉络的把握。我们曾经在《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有待纵深发展》一文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我们联想到《法经》之‘法’、联想到商君‘改法为律’的提法,不免背脊冒汗。私下自忖:在李悝、商君那个时候‘法’字会如何写?《法经》伪作之说虽时有申说者,‘改法为律’时有提出异议者,但都还没有考虑到这一层。”[3]

事实是:战国古文中“佱”、“灋”、“廌”诸字的存在,与传世战国历史文献中“法”的普适,发生了无可回避的激烈冲突。我们理当正视它,从矛盾冲突中寻找它们的平衡,从文字演化的路径中去探求法史的奥秘。

 

2011/8/20

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所

 



[1]鉥,长针,或刺。字书无“鹬”义义项。今通作鹬,出于简文、注文内容而倒推得出。

[2] 王沛《黄老“法”理论源流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载《中国社会科学报》ffice:smarttags" />201122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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