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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文字學] 張伯元:『法』古文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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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張伯元(華東政法大學古籍所

fficeffice" />  張伯元:『法』古文拾零.rar (30.88 KB, 下載次數: 975)


        解說『法』字通常採用許慎的說法,儘管法學界多有異議,但許氏之說依然堅挺,其影響力、生命力超乎尋常。按【說文·廌部】的說法是:『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佱,古文。』【玉篇·人部】亦云:『佱,古文法。』

大凡稱戰國六國文字為『古文』。王國維的著名論文【戰國秦用籀文六國用古文說】即是。[1]鑑於【說文】的錄存,『佱』即『法』之古文無疑。此外,【續一切經音義】卷七『妙法』一詞有注云:『法,古文法字也。』據此,『法』也是『法』的古文。『法』之古文有二:一佱,一法。顯然,寫作從水從去的『法』字退居其後,可謂今文。

除佱、法為『法』之古文外,還有一個『廌』字,有時也被視為『法』之古文。

 

一、釋『佱』

 

(一)   關於『佱(法)』

今傳世本【禮記·緇衣】『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句中的『全』字原本應該是個『佱』字,學界認為作『全』是誤寫,這似乎已經成為共識。之所以認定『全』為古文『佱』字之誤,這是學者比對了上博簡、郭店簡【緇衣】後得出的。至今未有異議。此句上博簡(一)【緇衣】簡5作『故心以體廌,君以亡』,郭店簡【緇衣】簡9作『故心以體法,君以民亡。』因為『廌』、『法』都能釋為『法』,即與字形為『佱(法)』的字同義,由此推出:今傳世本中『心以體全』的『全』為『佱(法)』字之誤。列表如下:

 

出處

引例

例字

附註

今傳世本

心以體全,亦以體傷

為古文『佱』字之誤

郭店簡

故心以體法,君以民亡

釋『法』。或疑當讀為『廢』(裘)

上博簡

故心以體廌,君以亡

廌,法也。(廣雅)另一說:『廌』字古有『薦』音,薦、存古通。(楊澤生)

 

但是,今傳世本【禮記·緇衣】所依據的底本上究竟是不是個『佱』字,恐怕未必。原因有兩個,一是『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句,相對成文,表意完整,二是在上博簡中還有個『 』字。

讀上博簡【緇衣】簡十四,簡文引【呂刑】,有『折(制)以刑,惟作五 之刑曰 』一句,句中『 』字在今傳世本【呂刑】中寫作『法』。此『 』字,上半部分是個『全』,下半部分是個『止』,由此推測,依據上半的『全』形,釋為『全』字,也自然順當。上博簡【緇衣】簡十四『 』字之下有注。[2]注釋者從考察古音出發,認為『全』為古『百』字、『全』與『法』又雙聲,所以得出『全』可通『法』的結論。在上古聲母系統中,全,從母;法,幫母。從、幫,不能視為雙聲。

李零認為:『「法」,原作「 」,原書以為從止、從全,其實是從止、從佱,「佱」即「法」


[1] 見【觀堂集林】。文中有云:『故古文、籀文者,乃戰國時東、西二土文字之異名,其源皆出於殷周金文。』

[2]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第190頁。注云:從全從止。『全』古『百』字,見中山國【 壺】及【中山王兆域圖】銘文及東周錢幣文字。今傳世本作『法』,『全』、『法』兩字雙聲。郭店簡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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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4 | 顯示全部樓層

字的古文。古文「法」應分析為從宀、從乏,實即「窆」字,並非「全」字。』[1]為此,特製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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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引例

例字

附註

今傳世本

制以刑,惟作五之刑曰法

 

郭店簡

折以型,隹作五之刑曰法

『法』即「窆『字(李零)

上博簡

折以刑,惟作五 之刑曰

是【說文】『法』之古文『佱』的異寫(林志強)[2]

 

但是,李零說:『「法」字應分析為從宀、從乏,實即「窆」字,並非「全」字。』季旭昇表示異議,他認為此字(窆):『下從「乏」而訛,上從「」,楚簡多作為無義飾旁者,是此字即「乏」,假為「法」,不必一定要釋為「窆」字。』[3]

如果說『下從「乏」而訛』,是『乏』,假為『法』,那也就是說『佱』字的下半不是『正』或『止』而是『乏』。乏、法通假。推而廣之,『 』字的下半也是『乏』,上半部分呢?是缺下面一橫的『全』字,還是無義的飾旁者?按照季旭昇按語的看法,也應該是飾旁。

我們的想法是:能不能將『 』字下半部分的『止』看成為無義飾旁?其實,也是可以的。比如『止』字,古文也作『 』。『來』字,古文也作『 』。『主』旁字,古文作『 』等。如果是這樣的話,『 』字的下半就不一定就是個『乏』字了;確認『 』字下半的『止』是飾旁的話,今傳世本【禮記·緇衣】『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句中的『全』也就不當判之為誤!何況『心以體全,亦以體傷』一句句義的表達也是完整而得體的。

回到開頭提出的問題上來,今傳世本【禮記·緇衣】『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句中的『全』字原來應該是個『佱』字,學界認為是誤寫,現在看來,今傳世本【禮記】當時抄錄時所用的底本上,或許就是個『 』字,據此將『全』看作古文『佱』字之誤,可能並不恰當;即使認定它也是個『佱』字,那也應該這樣認定:今傳世本【禮記·緇衣】中的『全』字,其本字當為『 』,『 』為古文『佱』字之訛誤或異寫。

至於上博簡(一)【緇衣】簡十四,所引【呂刑】簡文中的『 』字,釋為『法』,無甚影響。在楚文字中同一字形的字,也可能是兩個不同的字,表達不同的意義,讀音也可能不同。或者說『 』是【說文】『法』之古文『佱』的異寫,也無不可。

(二)關於『佱(定)』

【尚書·大誥】『爾時罔敢易法』句中的『法』,有說當為『定』。『法者,古作「佱」,與「定」相似,故今文為「定」。』[4]『佱』,可釋為『定』。

如:上博簡(四)【昭王與龔之 】簡七『君王至於定冬』句中的『定』字,簡文寫作『佱』,與『法』字的古文同形。同樣的情況還有下面四例:

例一、   郭店簡【老子甲】簡一四:『萬物將自定』的『定』。王弼本、河上公本作『定』,馬王堆本及傳世本或作『正』,寫作『天地(或天下)將自正』。『正』、『定』兩字音同義近。

為清楚起見,借用李若暉所著【郭店竹簡老子論考】一書中的【老子異文對照表】,摘引相關文句如下:[5]



[1] 【上博館藏楚竹書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頁。

[2] 【古本尚書文字研究】中山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頁。

[3]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讀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頁。按語中『上從「」』,當為『上從「」』。

[4]【今文尚書考證】:『錫瑞謹案:今文「法」作「定」,與下「今天降定」義貫,於義為優。』十三經清人註疏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288頁。

[5] 表中簡稱如下:郭(郭店【老子】)、馬(馬王堆甲乙本【老子】)、指(【道德真經指歸】)、河(【道德經河上公注】)、想(【老子想爾注】)、王(王弼【老子道德經注】)、傅(【道德經古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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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5 | 顯示全部樓層
        
14
甲道
乙道
為政
37
37
例一、   郭店簡【老子乙】簡一五:『清靜為天下定』的『定』。王弼本作『不欲以靜,天下將自定』,馬王堆本及傳世本或作『正』,寫作『為天下正』。
1415
甲德
乙德
大成若缺
洪德
45
45
例三,包山簡簡152:『命左令 定(正)之』。簡文整理者隸釋為『定』,【楚地出土戰國簡冊】釋為『正』。其實,簡文應隸作『佱』。
例四,包山簡簡165:『 陵君之人登(鄧)定』。簡文整理者及【簡冊】均隸釋為『定』,其實,也應該隸作『佱』。
以上四例中的『定』字字形簡文均隸作『佱』,釋為『定』,或者釋為『正』,而不釋為『法』。此釋並非臆斷,在【汗簡、古文四聲韻】卷四中確實存在:此『佱』形,可釋為『定』或『正』。[1]從字形上看,上半部分的『人』隸作『宀』也不錯。
        不過,例二中『清清(靜)為天下定』一句,帛書甲本及其它各本均寫作『清靜為天下正』。對此,高明在【帛書老子校注】中認為『學者多釋「正」為君長,其實不確。「正」在老子哲學中是一個特定的詞,經文多見。蔣錫昌謂其為「天下清靜之模範」,我想不如說它是天下清靜無為的最高標準。因為「正」是直而不邪、中而不偏、純而不雜之總名。』[2]從他們的諸多釋義中,我們不難看出對『正』字的理解多作了詞義的引申。我們想,與其輾轉求『正』字蘊意,還不如從校勘中去得其本字。此句中的『正』在郭店簡【老子】乙本中寫作『定』,即『佱』。此『佱』也釋作『法』。『清靜為天下法』,一個『法』字,與蔣錫昌之模範說、與高明之最高標準說完全合契。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此句在郭店簡【老子】乙本中應釋為『清靜為天下佱(法)』。由此及彼,帛書【老子】甲本及其它各本『清靜為天下正』恐亦為『清靜為天下法』之誤。


[1] 【汗簡、古文四聲韻】,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28頁。

[2]高明:【帛書老子校注】,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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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是不是還能由此及彼,推及其它三例?
還是從帛書甲乙本說起。『天地將自正』在郭店簡【老子】甲本中是『天地將自定』。高明校注中說:『「正」、「定」義通,「定」從「正」聲,形亦近同。勞健引【說文】古文「正」作「 」,夏竦【古文韻】「定」字引【汗簡】作「 」。……當以「自正」為是,「定」乃「正」之借字。』[1]『不欲以靜,天地將自正。』句意與例一『清靜為天下法』相同,且深入一層。校注中所云『勞健引【說文】古文「正」作「 」,夏竦【古文韻】「定」字引【汗簡】作「 」。』其實,其字上半的『宀』或『人』形,形近而誤釋,其本字同樣是個『佱』字。帛書【老子】甲乙本及其它各本『天地將自正』為『天地將自法』之誤。
至於第三、四兩例中的『佱』字,能否釋為『法』的問題,我們將另文討論。
(三)關於『佱(企)』 和『佱(乏)』
此外,還有釋『佱』為『企』的。如【逸周書·糴匡】:『國不稱樂,佱不滿壑,刑罰不脩,舍用振窮。』今王懷信本作『企』,企,或疑『途』訛,或疑『食』訛。[2]在【汗簡、古文四聲韻】的附錄【齊安郡學本殘卷】確將『佱』釋為『企』、『跂』。[3]可以說這就是此種種解說的依據。朱右曾則認為:『企蓋「佱」訛,古文法字。』[4]解說不一,暫且存疑。
還有,將『佱』釋為『乏』的。【古文字研究】二十四輯載有劉樂賢【說文『法』字古文補釋】一文,認為『法』與『乏』通,其文力圖探求古文『法』字的來歷,用心良苦。在文中徵引李學勤觀點以支撐:『近些年發現的秦至漢初簡帛有「乏」字,其形和「法」字古文接近。「法」字古屬葉部,緝、葉旁轉,實例不少,或許其古文就是「乏」的通假字。』李說的是『或許』,而經過劉文的考證,認為李說『十分精當』。不過存在的問題是,文中徵引的例證大多是帛書和古璽,時間上稍嫌晚了,因此論據不給力,文章末尾作者又只得說『我們迄今對「乏」字的造字本意尚無明確看法』。存疑難免。其實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們提到的李零所謂『實即「窆」字,並非「全」字。』季旭昇所謂『是此字即「乏」,假為「法」。』的此類說法,就是這一觀點的延伸。
        此外,還有一個也當存疑的例子,在這裏提一下,權作備考:在今傳世本【管子·輕重戊篇】『虙戲作造六 以迎陰陽』句中有個『 』字,各本寫法又多有不同,[5]學者討論甚夥。洪頤煊、莊述祖認為:『 』當作『佱』,古『法』字。聞一多力主作『佱』說,認為『「 」從去從止,當與「 」同字,古讀一與法同音,故得借為法也。』又對『虙戲作造六法』作說明,『謂虙戲始作卦而文王演之耳。』郭沫若認為『「六 」,古本作「大陸」,甚可貴。「 」當是「坴」字之偽,故書因以「陸」為之。』[6]
二、釋『法』
『法』,早見於西周金文,如【大盂鼎】『法保先王』、【大克鼎】『勿法朕令』等,但均讀為『廢』。
較早的【詛楚文】中有『求蔑法皇天上帝』句,其『法』字字形稍有偽變,它將下半部分的『去』寫成了『 』形;但並沒有改變『法』字的構字主體,仍視為『法』並無異議。

[1]高明:【帛書老子校注】,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28頁。

[2] 四部叢刊本【汲冢周書】作『企』。

[3] 【汗簡、古文四聲韻】,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45頁。又,【汗簡】卷上之一『佱』字注云:『法,見【石經】』。

[4] 朱右曾可能是接受了朱駿聲的意見後所作的增改。見朱駿聲【經史答問校證】卷四:『今擇予說之精確者一二,為吾子陳之。如【常訓篇】「困在坌」,「坌」當作「佱」,古「法」字,即下文言「萬民無法」也。【糴匡篇】「佱不滿壑」三句,「企」亦「佱」之偽,……』

[5] 『六 』古本作『大陸』。劉本、朱本、趙用賢本以下均作『六 』。

[6]郭沫若【管子集校】,見【郭沫若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9頁。按:虙戲(伏羲)六法。莊述祖認為:『 』當作『佱』,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禮·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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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法,法也。
又,在【楚帛書】上還有一種特殊寫法,寫成從去從廌的『 』字。曾憲通認為:『 ,即法,今通作法。』同時附上了饒宗頤的看法,說:『選堂先生讀「 逃」作法兆,為中山王兆域圖「逃乏」即兆法之倒言。』[1]一說逃法,一說逃乏,實際上又回到了我們在本文第一部分(三)中所說的『釋佱(乏)』的問題上去了。至於『兆法』,它既然是整個陵園涉及的規劃,可能還是稱之『兆窆』為優。窆者,葬下棺也。
『法』字字形有較多變化,除了上面二例外,還有的水旁忽左忽下,還有的去旁忽作『大』,或作『啟』形,似乎尚未定型。如果我們看中山 壺,壺上有『可法可尚』四字,其中『法』字,上半部分寫成『戶』和『去』,下半部分寫成『廌』和『水』。變化多端,字未定型。
近出上博簡中『法』字多出,字形相對穩定,釋義有二:一釋為『法』,一借作『廢』。如:
例一:舉 法(廢)惡(上博二【昔者君老】簡3
例二:明明天行,唯復以不法(廢)(上博三【互先】簡5
例三:兩者不法(廢),舉天下之為也,無舍也,無與也,而能自為也。(上博三【互先】簡11
例四:先人之所法勿起(上博五【季庚子問於孔子】簡15
例五:逆友以載道,精法以巽藝(上博簡六【慎子曰恭儉】簡1
例六:以翼四踐,製法節刑(上博六【慎子曰恭儉】簡14
例七:故亡禮大法(廢),亡義大誚。(上博六【天子建州】甲本簡4、乙本簡3
值得注意的是:在楚文字中『法』字多出,或釋為『法』,或借作『廢』。而且,釋為『法』的法字,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尚須作具體分析。如:『法』字在包山簡中4出,四例中的『法』字簡文隸作『法』,【簡冊】整理者直接釋為『法』[2]
16:頸事將法(廢)
18:宋強法(廢)其官事
102:以其為其兄蔡斷,不法。
145:肉 旦法之,無以歸之。
整理者的看法是明確的。簡16、簡18讀為『廢』。而簡102、簡145釋為『法』,意思是指法律之『法』。其實,它們也當讀為『廢』。簡102中的『不法』,難道是司法官員違犯了法律規定?顯然不是的,而只是『不法(廢)』,廢,廢止;未能及時斷案、結案而已;簡145中『法(廢)之』,是指一旦廢止了客卿的供給,沒有饋遺,無法交代;並不是『法之』,沒有給予處罰或法辦的意思。【楚辭·招魂】:『娛酒不廢』蔣驥註:『廢,撤去也。』今成語『半途而廢』中『廢』即表示罷止的意思。包山簡中4出『法』字,均可讀為廢,表廢弛或罷止之義,無一例外。
在這裏,有必要再提一下秦簡。在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法』字多出,但都讀為『廢』。如:『何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也。』又如『任法(廢)官者,貲二甲。』此法字在睡虎地秦簡的單行本中直接釋為『法』。均讀為『廢』,沒有一例作法律意義上的『法』字用。
此外,在睡虎地秦簡【語書】中『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間令下者。』中的『法』

[1] 【長沙楚帛書文字編】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05頁。

[2] 按:將『法』直接隸為『法』似有不妥,因為這樣做混同了『法』與『法』之間的時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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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也寫成古文『法』。這就很值得我們注意,這裏『律令』中的『法』,毫無疑義表達的是法律的意思。還有,秦權詔令有云:『法度量則壹者,皆明壹之。』也鐫銘作『法』字。是不是可以這樣說:『法』是個多義詞,可通作廢,也可表示法令、法規的意思。我們之所以特別要提到【語書】和秦權銘文中的『法』字,不止在於它的表意有別於『廢』,而更主要的是考慮它們之間的時空轉換:從時間上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較早,可能是商鞅時期的遺存,而【語書】則是秦始皇二十年發佈的文告,其間相隔百餘年,『法』的詞義擴大了。詞義擴大了,字形卻沒有改變。不過,過不了多長時間,字形也是要變的。讀張家山漢簡,我們就已經基本上看不到『法』字的影子了,由從水從去的『法』字取而代之。

另外,信陽長台關1號墓107號簡中有『狄之聞之於先王之法也』一句,句中『法』字的形體也有了些訛變,寫成『 fficeffice" />』形,但其構形主體不變,視為『法』也並無疑義。『 』,法也。此字形已將『廌』省略,似有向從水從去的『法』演變的趨勢。

 

三、說『廌』及獬冠

 

【說文通訓定聲】:『廌,假借為薦,實為薦。』『廌』又借作『存』用,如:上博簡(四)【曹沫之陳】簡14:『三代之陳皆廌(存)』簡41:『【周等(志、典)】是廌(存)』。

不過,我們還得回引一下上博簡【緇衣】簡5『故心以體廌,君以亡。』一句,句中『廌』字在郭店簡『心以體法』中寫作『法』據此將『廌』借作『法』,順理成章。然而也有認為應讀為『存』的,認為『心以體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義的典型例句。[1]如若非要將『廌』字借作『薦』或『存』講,似無不可,似有獨出心裁之意。

廌,【說文·廌部】:『廌,解廌,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從這個意義上說,它與『法』字同義。【廣雅疏證】上說:『廌與法同意。法亦作法,廌亦作豸』,並引【獨斷】所云『法冠』以證。法冠,源自『廌』。

清人王念孫氏指法冠為惠文冠,『秦制,執法服之』,則似與戰國楚之法冠名稱不合。惠文冠,又稱武冠,古代武官之服式。相傳戰國趙武靈王(前325—前299在位)效胡服而始用。惠文,趙武靈王之子何的諡號。王國維【胡服考】有詳細求證。究其源,非法服之制明矣。[2]

【淮南子·主術訓】是將它們分開說的。劉文典在【淮南鴻烈集解】卷九【主術訓】中有詳解。

包山簡簡259有:『一桂(獬) (冠)』一語,【簡冊】注云:『 ,整理者:「冠」字。桂,疑讀為「獬」。【淮南子·主術】:「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國效之。』在望山2號墓簡62中又有『二 冠』,即『獬冠』,又引【太平御覽】作『楚莊王好 冠』。關於此 冠即獬冠問題,劉文典已做了較充分的論證,可據以為憑。[3]不過,一作莊王(前613—前591在位),一作文王(前689—前677在位),都在春秋時期,代代相傳,傳至戰國楚懷王(前328—前299在位)之時,至少要有300多年的時間了。究其真偽,杳然莫知;更何況口口相傳至今的楚莊王、楚文王故事,傳聞異事者據多,不足取信。與其如此,我們覺得此 冠(獬冠)與趙武靈王所創製的惠文冠反倒相近;王念孫氏所指惠文冠,『秦制,執法服之』的話,並非無據之見,秦楚之間存在着某種聯繫;秦楚之間的文化滲透,體現在司法官員的制服上


[1]上博簡【緇衣】簡5『故心以體廌,君以亡。』整理者注云:『廌  【廣雅·釋詁】:「廌,法也。」郭店簡作「法」,今傳世本作「全」。』此句郭店簡作『古心以體法,君以民芒』。今傳世本作『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在本文第一部分『釋佱(法)』中已經做了解說。有認為『廌』字古有『薦』音,『薦』正是文部字,而『薦』、『存』古通。認為『心以體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義的典型例句。(楊澤生【戰國竹書研究】中山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頁)此可謂見仁見智。

[2][2] 【觀堂集林】卷二十二。

[3] 【淮南鴻烈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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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1-10-13 01:58 | 顯示全部樓層

也是很自然的事。【太平御覽】上所言『 fficeffice" />冠,今力士冠。』是法冠,也是武冠。是楚制,其後傳入秦,至漢;秦御史、漢使節及司法官用之。

由此我們會很自然想到那位衣敝履空,以鶡為冠,幽居深山的『鶡冠子』。他是楚人,生活的年代大致在戰國末期,曾為馮(一作龐)煖之師,著有【鶡冠子】一書,多為道家言。鶡,似雉而大,青色,有毛角,勇健,斗死乃止。鶡冠子取鶡羽為冠而自名。這可能就是上面所說的惠文冠、 冠的典型形象了。

無獨有偶,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異時魯法』一則案例中,有一佐丁犯有盜粟罪,吏卒將他抓來,見他『冠鉥(鷸)冠』。所戴的帽子是『鷸冠』,鷸蚌相爭的『鷸』。[1]整理者注云:『鉥,讀為「鷸」,見【說苑·修文】。【莊子·天地】:「皮弁鷸冠,縉笏紳修。」春秋時已有這種用翠鳥羽毛裝飾的冠,見【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等。』從簡文看這種『鷸冠』是儒者所飾:『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禮, (儒)服。』與楚獬冠有別,非法冠明矣。

 

四、小結

 

我們企圖編織一張關於從佱、法、廌到『法』字字形的演化圖譜,但終因資料不足,只能暫告闕如。

法,在傳統先秦著作中是個常用字,比如它常見於【周禮】中。然而,編撰於戰國時期的【左傳】【國語】卻不用『法』而用『法』,據統計,『法』字於【左傳】33見,於【國語】31見。[2]60余出的『法』字,毫無疑問都寫成從水從去的『法』字,絕無例外。儘管它們所表達的意思並不全可通釋為法律、政令,但表示政令、法制的意義已赫然存在。如【左傳·昭公七年】中的『仆區之法』、【國語·齊語】中所說『遂修舊法』等。我們不禁會這樣想:『佱』、『法』、『廌』諸字怎麼會在傳世的戰國文獻中消失殆盡?這似乎不可能。我們不免會做出這樣的推斷:大凡是漢人重新做了修纂或改竄。

其實,這不單純是一個字的異寫問題。文字,特別是漢字(方塊字),它的構形、讀音和釋義都有着相當豐富的內涵,無論是甲骨、金文,乃至戰國古文,它反映出中華民族早期的智慧開發和文明程度;文字是思想的載體,特定時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追求都在當時的語言構成形式中得以體現。我們探求『法』字的來龍去脈,正是因為它關乎『法』的淵源及其演變的歷程,關乎我國早期『法』概念形成脈絡的把握。我們曾經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有待縱深發展】一文中說過這樣一段話:『其實,這不單純是一個字的異寫問題。我們聯想到【法經】之「法」、聯想到商君「改法為律」的提法,不免背脊冒汗。私下自忖:在李悝、商君那個時候「法」字會如何寫?【法經】偽作之說雖時有申說者,「改法為律」時有提出異議者,但都還沒有考慮到這一層。』[3]

事實是:戰國古文中『佱』、『法』、『廌』諸字的存在,與傳世戰國歷史文獻中『法』的普適,發生了無可迴避的激烈衝突。我們理當正視它,從矛盾衝突中尋找它們的平衡,從文字演化的路徑中去探求法史的奧秘。

 

2011/8/20

華東政法大學古籍所

 



[1]鉥,長針,或刺。字書無『鷸』義義項。今通作鷸,出於簡文、注文內容而倒推得出。

[2] 王沛【黃老『法』理論源流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頁。

[3]載【中國社會科學報】ffice:smarttags" />201122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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