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礼法思想与公务员依法行政理念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重礼的国度,是一个礼节繁缉的国家,号称“礼仪之邦”。礼的概念在西周就出现了,而且成为政治统治的一种重要的国家意识形态。《左传》载“礼,经国家,定社樱,序人民,利后嗣者也。”礼有礼节、礼仪、社会行为准则等含义,法主要指刑罚。二者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维持规范的力量。 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机构来推行的,具有强制性,而礼则靠传统社会所累积的礼仪风俗经验来维持。传统伦理认为,与法的惩罚性相比,礼的劝戒性更有利于收拢人心。孔子强调人的一切言行都要合乎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8209;”以礼治国是荀子的一大特色,他把礼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中等级秩序的根本准则。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可见,礼起源于对人的天性欲望的调节需要,从而避免由于争夺引起的祸乱,使物资和欲望两者之间在相互制约中增长。 尽管儒家强调德礼,但并不排斥刑罚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孔子一向是礼乐刑罚并提,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也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凭善心不能治理好国政,同时法律也不会自动施行,所以必须把礼法结合起来。礼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地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儒家礼法思想对于我国今天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启示。在秩序和效率的视野中,法治与德治必须协调发展,它们如“车之两轮”是两条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伦理规范。法治与德治都有其功能优势和局限,法治的功能优势是德治的功能局限,法治的功能局限是德治的功能优势,所以公务员行政伦理中,必须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局限性,建立法治和德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儒家民本思想与公务员执政为民的价值观 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是官与民的问题。我国传统行政伦理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大体有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坚持以官为本,即在官与民的关系中,坚持官是更根本的,官决定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更根本。而在二者的较量中,后者占据主导地位。 “以民为本”源于《尚书》中所说的“民维邦本,本固邦宁”,意思是只有民众才是国家的根本,只有民众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团结。孔子继承和发扬了先人的民本思想,把“爱人”放在为政的首位,明确提出“古之为政,爱民为大”。孟子甚至提出“民为贵,社樱次之,君为轻”的主张,充分肯定了民众在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荀子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认为只有民心稳定,君主的统治地位才能稳定。他说“选贤良,举笃静,兴孝梯,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日‘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此外,汉代的贾谊更是直接提出以民为本的思想,他认为民者乃万世之本。唐代更深切地指出君民的鱼水关系。 传统民本思想强调爱民、重民、亲民、利民等,对统治阶级起了制约和牵制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是儒家传统思想文化和政治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值得继承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传统民本思想中所谓的“以民为本”实质是一种以“民”为恩赐施惠的对象,“主”不在民而在皇帝、官僚的“为民作主”思想。这样“民”就变成了被动体,“民本”就变成了君王官吏治国的手段和权术,归根到底还是为以君王社樱为本位的皇权主义来服务的。民本主义要求兼顾民即与统治阶级相对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皇权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二者始终处于矛盾之中,不可调和。所以说,传统民本思想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作为公务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在工作中处处为民着想,想法设法为民众谋福利。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行政伦理思想不仅批判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的合理因素,而且又赋予它新的内涵。执政为民的执政基础与伦理基础与儒家民本思想不可同日而语,执政为民中的“民”有全新的伦理含义,它不仅包括“亲民、爱民、富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而且还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强调对人的关怀、珍惜,重视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今天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构必须做到: 第一,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开展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过程中,在每一次制订方案、做出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凡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情,就要坚决去办,并且想方设法办好;凡是不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情,就要坚决抵制。 第二,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指的是对群众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公务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往往就是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群众利益是具体的,有些事情就整体而言或许是小事,但具体到群众本身都是大事。因此,政府作出决策、制定政策时,必须切实把群众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群众各方面的利益。(作者:王贺) 来源:国学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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