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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市場鑑定亂象亟需法律治理 需"三管齊下"(2)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12-3 19:11| 發布者: 山東受學| 查看: 1547| 評論: 0|來自: 中國文化報

摘要: 有效治理需『三管齊下』 鑑定收費與鑑定結論分離 藝術品投資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性問題在於,藝術品鑑定結論與藝術品鑑定收費之間的利益驅動關係(按現有市場慣例,評估費一般爲評估價值的1%到5%)。鑑定專家或鑒 ...

有效治理需『三管齊下』

鑑定收費與鑑定結論分離 藝術品投資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性問題在於,藝術品鑑定結論與藝術品鑑定收費之間的利益驅動關係(按現有市場慣例,評估費一般爲評估價值的1%到5%)。鑑定專家或鑑定機構往往爲了獲取更高的鑑定收費而做出與客觀真實不符的鑑定結論。藝術品價值評估的特殊性在客觀上給藝術品鑑定的不誠信提供了空間。藝術品市場價值評估是資產評估的一種。資產評估是對資產重新價格模擬的過程,本身就具有動態性、市場性、不確定性的特點。藝術品的創作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價值消耗,是一種獨特複雜的智力勞動。藝術品主要的價值在於精神層面的審美意義,所以其價值評估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或資產評估,很難在物質層面的價值評估中精準設定具體的量度標準。由於藝術品的特殊性,藝術品的價格模擬性要更爲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資產的價值評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覽、宣傳、運輸、包裝、稅金、管理費、商標等具體投入是價值評估的主要因素,而藝術品無法通過藝術品創作中的實際有形投入來衡量其藝術價值。

所以,從技術方法上看,一般資產評估方法中的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價格法等方法無法適用於藝術投資品的價值評估。藝術品價值評估通常可以採用的是市場比較法。該方法是根據目前公開市場上與被評估藝術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藝術品參照物的價格來確定被評估對象的價格。如果作爲參照物的藝術品與被評估對象不完全相同,則需要根據評估對象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對價值的影響,如藝術品的藝術價值、年代、題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齡、地位等差異,作出調整。採用市場比較法,必須從藝術學的角度科學設定差異比較因素的指標體系,以全面反映影響價值的因素,否則難以確保藝術品價值評估的準確性。相關藝術品的市場競爭充分、交易活躍和信息真實是有效採用市場比較法的前提。

要有效治理藝術品投資市場,必須切斷鑑定收費與鑑定結論兩者之間的利益正相關的牽連關係,在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藝術品鑑定收費標準制度,以實現藝術品市場價值鑑定收費與市場價值鑑定結論的分離。這一制度的基本規則可以設計爲,把藝術品鑑定收費劃分爲『鑑定成本』與『鑑定酬金』兩部分,分別按藝術品鑑定成本和藝術品鑑定酬金建立統一的國家強制推行的價格標準。其中,鑑定成本標準按不同的『藝術品鑑定方法』分類確定,藝術品的個案鑑定成本按鑑定過程中實際採用的方法類別按此標準計取。鑑定酬金標準按不同種類的『藝術品類別』分類確定,藝術品的個案鑑定酬金按鑑定物的類別計取。在收費標準設定上,可以通過對全國藝術品評估行業收費現有情況充分調查分析,並考慮通貨膨脹率變動的因素,並參照註冊會計師、律師、造價諮詢師等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等因素,設計出酬金計件收費或計時收費的標準。在建立國家統一的分類鑑定成本與酬金標準的同時,限制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藝術品鑑定的協商收費,嚴格禁止以評估結論價值作爲基數的比例收費酬金方式。

市場准入與程序公開 在市場准入方面,我國法制未實現對藝術品鑑定資質的規範管理是鑑定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在法律制度上,對從事藝術品鑑定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提出資質要求,規定不具備法定藝術品鑑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不得進入藝術品鑑定市場從事藝術品鑑定工作。國家統一規定獲取藝術品鑑定資質的條件、方式、步驟,並對藝術品鑑定資質建立分級、分類的資質管理機制,對不同資質的鑑定機構規定不同的市場鑑定範圍。同時建立藝術品鑑定資質的年度審查制度,在鑑定機構或人員出具虛假鑑定、誤導鑑定等不誠信鑑定結論時,按照不同的社會危害結果,在行政法上予以罰款、降低藝術品鑑定資質、吊銷藝術品鑑定資質等行政處罰,在民法上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當造成的社會危害達到極爲嚴重的標準時,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鑑定程序公開方面,由於投資市場與傳統意義上的買賣市場存在明顯區別,投資市場本身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對象,具有『公眾市場』的屬性。投資品的真實狀況與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作爲投資市場標的物的藝術投資品鑑定,除非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必須保密外,藝術投資品鑑定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必須向公眾真實、準確、充分地披露。具體言之,即是要求藝術品的鑑定過程必須公開,鑑定的機構、人員、時間、環境、方法、步驟等信息必須公示,鑑定的技術論證過程必須翔實、嚴謹,鑑定所用術語必須規範明確,杜絕含糊誤導語詞。正式的鑑定結論必須清晰、準確,並按不同的鑑定情況分『無法鑑定結論』『部分事項鑑定結論』和『完整的鑑定結論』向社會公示。鑑定報告的出具可分初步鑑定結論公示和出具正式鑑定結論並公示兩個階段進行,規定在正式鑑定報告出具前,公眾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初步鑑定報告的結論進行質疑。鑑定報告的用途必須在鑑定報告中加以限定,並予以公示。公示公開是最好的陽光措施,通過公示公開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鑑定機構、拍賣機構與委託鑑定人之間的暗箱操作。

強制推行科技鑑定 受市場利益驅動,造假的新技術和新材料層出不窮,依賴傳統眼學進行鑑定的鑑定方式已經嚴重滯後。因此,藝術投資品鑑定必須從單純依靠專家學者們的學識、眼光和經驗等傳統的主觀非規範方式,強制轉向更加倚重客觀的技術鑑定方法。藝術品鑑定必須按鑑定的藝術品種類,通過法律強制採用分類的、客觀的科學技術手段。如X射線螢光分析技術、熱釋光技術、體視顯微鏡技術、X光照相技術、工業CT掃描技術等在不同種類的藝術品鑑定中都能發揮強有力的技術鑑定功能。

其中,X射線螢光分析技術可提供藝術品材質的元素組成信息。熱釋光技術在陶瓷器等矽酸鹽材質藝術品的鑑定實踐中能給出其燒制的絕對年代。利用體視顯微鏡可以揭示不同材質、不同類型文物表面的歷史和工藝痕跡;而利用X光照相技術、工業CT掃描等,則可以顯示文物的內部結構及形貌特徵,或者揭示被鏽蝕物掩蓋的器物表面的紋飾、銘文、製作痕跡等信息。X射線衍射、紅外光譜、拉曼光譜等在青銅器、書畫、紙張、印刷品等文物鑑定中也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雖然中科院研究生院科技史與科技考古系王昌燧教授認爲科技鑑定不能直接得出鑑定結論,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有損分析方法』可能對鑑定標的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害、技術數據也可能被仿製者所反向人工合成等,但是相較主觀的不規範的主觀眼學而言,強調以客觀的科技鑑定方法爲鑑定的基本原則方法,應是藝術投資品鑑定的必然趨勢。爲保障強制科技鑑定方法的有效推行,政府必須投入資金,建立國家統一的藝術品樣本資料庫、仿品資料庫和統一的國家級藝術品科技評估機構。(張馬林 張宇清)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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