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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市場鑑定亂象亟需法律治理 需"三管齊下"(1)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12-3 19:10| 發布者: 夏知| 查看: 1981| 評論: 0|來自: 北京日報

摘要: 編者按:要想在藝術品投資市場真正實現對文化民生的切實保障,必須拓展藝術品投資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從法律上設定與藝術品鑑定相關的規範程序,通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切割鑑定收費與鑑定結論的利益聯繫、建立鑑定 ...

編者按:要想在藝術品投資市場真正實現對文化民生的切實保障,必須拓展藝術品投資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從法律上設定與藝術品鑑定相關的規範程序,通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切割鑑定收費與鑑定結論的利益聯繫、建立鑑定的市場准入機制和程序公開制度、強制推行統一的科技鑑定標準和方法,並強化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這是本文的核心觀點,也是我們刊發此文的動機。

面對藝術的永恆性主題,著名哲學家李澤厚曾感性而深沉地發問:為什麼如此久遠、早成陳跡的古典文藝,仍能感染着、激動着今天和後世?這或許因為是積澱在這些藝術作品中的情理結構,與今天中國人的心理結構有遙相呼應的同構關係。正是這一深層次的原因,成就了古代藝術品能夠穿越時空,在現代成為投資品之一。但是與房地產、有價證券等成熟投資市場的法規管制相比,藝術品投資市場的鑑定規則嚴重缺乏。藝術品投資事關文化民生的保障與改善,其鑑定亟需法律治理。

藝術品的法律界定

藝術品是藝術品投資法律關係的標的物。對藝術品進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對藝術品鑑定市場進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邏輯起點。與藝術品存在密切相近關係的兩個概念是『作品』與『文物』。

『藝術品』與『作品』兩者是邏輯上的種屬關係,但已有研究經常將兩者錯誤等同。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係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在類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13種形式。現有法律未對『藝術品』作出專門解釋。從法律對『美術作品』的界定來看,可以把藝術品理解為是指繪畫、書法、雕塑、陶藝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兩者的區別在於,『作品』強調的是智力勞動的『創新性』特徵,且一部分作品,如建築作品、工業製圖等對人類生產、生活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而『藝術品』更為強調作品的『審美意義』。藝術作品的功能價值在於它傳遞給人們的美學感受,審美意義則是這一功能價值實現的結果。從法律意義上說,藝術品從屬於作品的一部分,藝術品的著作權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藝術品』與『文物』兩者也存在內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並非種屬關係。依照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法律確認保護的文物主要有5種類型:其一,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也列為此種文物;其二,是與我國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其三,是我國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其四,是我國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其五,是反映我國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從法律表述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在於,與藝術品強調物品的審美意義不同,文物強調的是物品所表徵的歷史文化意義和對科學研究的實用意義。藝術品與文物在政府監管制度上的區別是這一區別的具體體現。文物的市場交易受到嚴格的監管和限制。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一律屬於國家所有,嚴格禁止任何交易。各歷史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除依法歸國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體所有的所有權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權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可以依法進行交易。非文物的藝術品一律可以進行市場交易,此項區別為藝術品成為投資品做了法律上的條件鋪墊。正是藝術品在現代成為投資工具以後,藝術品的價值才得以突破單純的審美窠臼,其審美意義上的價值屬性在社會中得以在物質層面凸顯。

鑑定亂象亟待法律治理

以追求高額回報的投資意識為主觀驅動,藉助金融投資資本在客觀上的推波助瀾,在藝術品投資高利資訊的一再刺激下,我國藝術品投資市場日趨活躍。2011年齊白石先生的【松柏高立圖・篆書四言聯】由中國嘉德拍賣公司拍出4.255億元人民幣。2007年6月,民生銀行推出非凡理財『藝術品投資計劃』1號,標誌着藝術品投資開始納入我國金融市場的視野,此後,藝術品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藝術品的資產證券化問題也成為新興的學術研究領域。全球最大的藝術品投資市場分析網站Artprice認為,在西方近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球藝術市場的中心正從西方轉向東方。

但在另一個方面,藝術品投資市場頻發的誠信缺乏案例也同樣令人震驚。2011年媒體曝光,北京華爾森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謝根榮自製『金縷玉衣』,竟由故宮博物院原副院長楊伯達等頂級專家鑑定價值24億元,從銀行抵押騙貸逾6億元人民幣。同樣在2011年,『漢代黃玉梳妝檯及玉凳』在北京中嘉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出2.2億元的天價後,『造假者』現身並自我揭露,但鑑定者仍然堅持錯誤的鑑定結論。『欲望的盛宴過後,留下的是一地道德與良知的雞毛。』凡此種種表明,藝術品投資市場的蓬勃發展與鑑定過程的誠信淪喪之間形成巨大反差。藝術品投資市場的鑑定亂象亟待法律上的規範治理。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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