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網站消息,國務院26日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文物古蹟和歷史建築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已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對於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景區遊客承載標準。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儘量原址保護 已毀壞的不得重建 針對各地在旅遊開發建設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轉讓、抵押不可移動文物,過度開發利用文物資源導致破壞,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蹟等問題,【意見】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得轉讓、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將不可移動文物作爲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蹟和歷史建築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 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建設工作需依法報批 【意見】要求各地編制旅遊等開發建設規劃要符合城鄉規劃,並與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相銜接,堅持文物保護優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遊等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 【意見】指,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徵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部門批准;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易受損害文物資源需預約、錯峰參觀 【意見】要求文物、旅遊等部門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學評估文物資源狀況和遊客流量,合理確定文物旅遊景區的遊客承載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古遺址、古建築、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要通過預約參觀、錯峰參觀等方式調節旅遊旺季的遊客人數,防止背離文物旅遊景區實際、片面追求遊客規模。同時,要定期對利用古遺址、古建築、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展旅遊等開發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對可能造成文物資源破壞的要及時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鼓勵社會捐贈、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文物保護投入。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切實保障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維護經費和文物保護的搶救性投入。同時,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意見】指出,鼓勵社會力量採取捐贈、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文物旅遊景區經營性收入要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意見】要求各地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築等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爲。 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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