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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文物保护 在挑战中累积"正能量"(1)

国学新闻| 文化新闻

2012-12-27 19:40| 发布者: 酒满茶半| 查看: 1458| 评论: 0|来自: 中国文化报

摘要: 对于文物保护领域而言,即将过去的2012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过了30载,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纷乱嘈杂的一年:文物鉴定、流通领域时 ...

对于文物保护领域而言,即将过去的2012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过了30载,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纷乱嘈杂的一年:文物鉴定、流通领域时有乱象,“古城”建造种种名目让人眼花缭乱。2012年更是令人振奋的一年: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为加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又一项有力的武器;全面启动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将为摸清文化遗产领域的国情国力,进一步加强对这些珍贵的文明印记的保护提供基础数据。

完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12月1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暨修订10周年。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这也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开启了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时代。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和修订10周年以来,文物事业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快速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文物保护法制体系正在形成;文物法制普及取得明显成效;文物执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文物“家底”逐步廓清;文物保护取得丰硕成果;文物保护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增强;文物工作服务社会、促进发展、惠及民生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物保护环境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然而,在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今年6月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向常委会报告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时指出,目前我国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偏少、经费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文物管理中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以及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此外,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不适应文物工作的需要。例如,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等。《文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文物认定的标准等,至今尚未出台,影响了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加强文物保护,从根本上讲不能离开法治。文博业内人士普遍呼吁加快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对于地方保护不力、不能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而造成文物破坏的,应严肃追责。

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

4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任茂东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明确写入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获多位委员附议。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被视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2012年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社会组织积极介入维护公共利益行动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文化遗产”并未如一些常委委员此前建议的那样,明确被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修正案的通过,仍为借助于公益诉讼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可能,不啻为一个巨大进步。公益诉讼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而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将成为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传和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无法实现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具体。因为从现有法律来看,尚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诉讼主体实际上确定不了。有专家建议应把检察机关这个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下来,可以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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