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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文物保護 在挑戰中累積"正能量"(1)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12-27 19:40| 發布者: 酒滿茶半| 查看: 1454| 評論: 0|來自: 中國文化報

摘要: 對於文物保護領域而言,即將過去的2012年是值得紀念的一年:【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走過了30載,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紛亂嘈雜的一年:文物鑑定、流通領域時 ...

對於文物保護領域而言,即將過去的2012年是值得紀念的一年:【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走過了30載,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紛亂嘈雜的一年:文物鑑定、流通領域時有亂象,『古城』建造種種名目讓人眼花繚亂。2012年更是令人振奮的一年: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民事訴訟法,爲加強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提供了又一項有力的武器;全面啟動的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將爲摸清文化遺產領域的國情國力,進一步加強對這些珍貴的文明印記的保護提供基礎數據。

完善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

12月11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座談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30周年暨修訂10周年。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並公布實施。這也是我國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開啟了文物保護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時代。

【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30周年和修訂10周年以來,文物事業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快速發展,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文物保護法制體系正在形成;文物法制普及取得明顯成效;文物執法體制機制逐步完善;文物『家底』逐步廓清;文物保護取得豐碩成果;文物保護科技支撐引領作用日益增強;文物工作服務社會、促進發展、惠及民生的作用日益凸顯;文物保護環境條件得到很大改善。

然而,在改革不斷深化、經濟持續發展的過程中,文物保護工作也面臨著錯綜複雜的新問題和新挑戰。今年6月26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向常委會報告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情況時指出,目前我國文物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偏少、經費不足的現象較爲普遍,在基層尤爲突出,文物管理中仍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清以及執法機構、隊伍不健全等問題。此外,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普遍反映,【文物保護法】中一些規定不適應文物工作的需要。例如,對文物違法行爲的處罰過輕,且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難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爲等。【文物保護法】中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和文件,如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文物認定的標準等,至今尚未出台,影響了相關工作規範開展。

加強文物保護,從根本上講不能離開法治。文博業內人士普遍呼籲加快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大違法犯罪成本,加大執法力度,尤其對於地方保護不力、不能妥善處理保護與發展關係而造成文物破壞的,應嚴肅追責。

公益訴訟助力文化遺產保護

4月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任茂東委員建議,把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範圍,將『人爲破壞文化遺產』明確寫入公益訴訟相關條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並獲多位委員附議。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民事訴訟法,被視爲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2012年也因此被稱爲中國社會組織積極介入維護公共利益行動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儘管『文化遺產』並未如一些常委委員此前建議的那樣,明確被列入公益訴訟的範圍,但修正案的通過,仍爲藉助於公益訴訟保護文化遺產提供了可能,不啻爲一個巨大進步。公益訴訟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遺產保護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預,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遺產的行爲,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法解決涉及文化遺產的糾紛,依法保護文化遺產。而每一起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案例,都將成爲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傳和普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與此同時,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規定的公益訴訟主體過於籠統、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無法實現的情況,應進一步明確、具體。因爲從現有法律來看,尚沒有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訴訟主體實際上確定不了。有專家建議應把檢察機關這個公益訴訟主體明確下來,可以將有關條文修改爲: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檢察機關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作爲共同訴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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