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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遭盗版困扰 文化维权何以难上加难(3)

国学新闻| 文化新闻

2013-2-18 22:40| 發佈者: 家邻| 查看: 1614| 評論: 0|來自: 中国文化报

摘要: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维权的一个关键点是侵权举证,而就在“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涉嫌侵权一事中,“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的设计者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自己设计的形象有90%是雷同的,而销售该产品的“京艺斋” ...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维权的一个关键点是侵权举证,而就在“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涉嫌侵权一事中,“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的设计者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自己设计的形象有90%是雷同的,而销售该产品的“京艺斋”方面则认为二者比对后目测只有50%左右相近。

类似戏曲动漫这样的继承中有创新的文化创意产品还有很多,这些产品的侵权如何界定?每一件文创产品从构思设计到画图,从制作生产到销售都要经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像这样的侵权问题又该找哪个环节来“兴师问罪”呢?

“京剧不是一个人的,而是老祖宗留下的东西,大家做的只是沿学,把京剧保存下去。京剧的唱念做打舞、谱式、剧装、化妆、表情,都是有规有矩的。”画了多年脸谱的赵永岐在博客里这样写道。

而魏国卿却向记者介绍:“我们这些戏曲动漫人物的设计,从动作、服饰、花纹、画风到人体比例等都有自己的特点。怎么可能每个人创作出来的都一样?”

“但就这个案例来说,原创作品是平面的草稿图,而被指侵权的产品是立体的,这个转化也是要考虑进去的。” 赵永岐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对记者说。

据杨志勇介绍,类似戏曲动漫人物这样的产品,大都既有传承又有创新,既有共有的因素又有独创的成分,这个时候就是要从独创性的角度来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相似或雷同。“但是像这样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侵权往往就涉及到很多方面,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维权的时候寻找法律依据也是比较复杂的。”

石磊认为,赵永岐作为销售者是没有义务去认证涉嫌侵权的产品制作者上海申浩工艺品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能力去鉴定,而只有义务出示进货渠道的相关证明,在得知该厂家侵权后只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当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更合适的做法是找到销售者,可以让他出示相关的证明,再联系生产者,而不是在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发布对销售者不负责的言论。

“按理说每个环节都有负责人,都该出具相应的证明,比如生产者应该有专利权证书或是授权书,销售者应该是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但在实际操作中,维权的环节过多,就容易发生各个环节互相推诿或是根本找不到负责人的现象。”杨志勇表示。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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