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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協將起訴幾家教輔出版社:"先斬後奏"系侵權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2-22 18:27| 發布者: 沙舟| 查看: 1585| 評論: 0|來自: 中國經濟網

摘要: 新年伊始,隨著【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徵求意見稿)徵集意見暫告一段落,關於教科書付酬的話題漸漸平復。然而權利人關於教輔圖書的維權呼聲卻又再一次塵囂直上。 2月5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實名微博發布 ...

新年伊始,隨著【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徵求意見稿)徵集意見暫告一段落,關於教科書付酬的話題漸漸平復。然而權利人關於教輔圖書的維權呼聲卻又再一次塵囂直上。

2月5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實名微博發布消息稱文著協將節後起訴幾家大型教輔出版社。隨後,【光明日報】【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後發文,爲作家『討薪』之舉撐腰。本報就此分別採訪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作家協會、國家版權局、人民教育出版社等相關單位負責人,了解了事件的前因後果。

2月5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實名微博發布消息稱文著協將節後起訴幾家大型教輔出版社:『教輔與教材的法律規定不同,教輔不屬於「法定許可」,沒有教材「先使用後付酬」的優惠條件。文化公司、出版社編寫與教材相配套的教輔必須先徵得作者許可,商定並支付稿酬後,才能使用他人作品,否則構成侵權。針對幾家大型出版社未經文著協會員授權,在教輔當中擅自選用會員作品的情況,文著協將節後起訴。』隨後,【光明日報】【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後發文,爲作家『討薪』之舉撐腰。

焦點一:

出版教輔能否『先斬後奏』

早在去年3月15日,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曾在【中國新聞出版報】撰文指出,『教輔圖書「節省」稿費要不得』。他認爲,不少出版社獨立或與文化公司合作,競相出版教輔圖書。有的出版社版權意識較強,主動聯繫作家,或通過版權代理、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授權。也有人缺乏版權意識,法律責任意識不強,鋌而走險,不經作者譯者授權、不署名、隨意更改文章標題、刪改文章內容甚至張冠李戴、不支付稿酬等問題經常出現。很多教輔圖書中都能發現署名『佚名』或者不署名的文章以及類似的版權聲明:『由於出版時間限制,我們無法一一聯繫作者,請作者與我們聯繫領取稿酬』。他認爲,『教輔出版哪裡是僅僅事後支付稿酬就合法的呢,出版社這種「先斬後奏」無疑是侵權行爲』。

時評人姜伯靜在其實名微博中表示,這種維權很難。原因是,『第一,作者們很難接觸到這些教輔材料,因爲這些教輔基本不上網,總不能滿世界去買吧?第二,一般的教輔的「彙編者」都是些草台子,編完、抄完後拿錢走人。第三,現在法律對教輔和教材的劃分也不明晰。』但張洪波隨即回覆說,『出版社是跑不掉的,出版社屬於共同侵權』。

文著協究竟將起訴哪些出版社?微博聲明中並沒有具體所指。【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向文著協負責人核實時,張洪波表示:『先從人教社入手,因爲人教社200多種教輔出版多年,均未事先獲得授權,嚴重侵犯作家權益。如果人教社不加以改進,還將陸續起訴其他教輔出版社。』

焦點二:

出版社付了稿酬是否需支付郵費

與『嚴重侵犯作家權益』的指控相對應的是,人教社多年來在給作者付酬方面一直保持著較爲正面的形象。2009年12月11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與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京簽署過教科書法定許可稿酬收轉協議。2011年12月,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收到過人民教育出版社交付的140萬元攝影作品版權使用費。據了解,人教社發放稿費依據的標準是國家版權局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人教社認爲,自己遵循的是每千字100元的上限;而文著協認爲,這一標準還是太低。此外,文著協稱人教社每年交該協會轉付的教材稿費爲68萬元左右,不是人教社對外所說的76萬元,此外也沒有依法支付郵費。

出版社通過集體管理組織支付稿酬是否需要支付郵費?記者就此事諮詢了中國文聯權利保障部負責人馬力海。他認爲,這一說法應該是依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第七章第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應當將使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

記者就此事致電國家版權局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教輔使用作品的確不屬於『法定許可』範疇,教輔出版社在選用作品前,應該依法取得作者的同意。至於付酬的標準,不受到正在徵求意見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限制,而是按照作者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執行即可。

(方圓)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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