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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庭法官:微博侵犯著作權糾紛12情形可免責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4-17 22:33| 發佈者: 沙舟| 查看: 1300| 評論: 0|來自: 法制晚報

摘要:  昨天下午,涉微博著作權研討會在一中院舉辦,知識產權庭法官穆穎對記者表示,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權案件的審判難點是在公私權利的均衡上。    穆穎說,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權的糾紛很多,諸如郭德綱相聲事件、『童 ...
 昨天下午,涉微博著作權研討會在一中院舉辦,知識產權庭法官穆穎對記者表示,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權案件的審判難點是在公私權利的均衡上。 
  穆穎說,目前微博侵犯著作權的糾紛很多,諸如郭德綱相聲事件、『童話大王』鄭淵潔微博被抄襲事件等,但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並不多,原因是微博約140字的文字限制及隨時可刪除的特性造成取證困難,訴訟成本明顯高於獲賠損失,權利人維權動力不足。
  穆穎認為,微博的數量逐年增長,導致名譽肖像等侵權類案件數量增加,隨着微博技術的發展,相關的長微博、視頻、照片等均可作為微博轉載刊發,導致著作權侵權的訴訟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增加。
  穆穎說,我國沒有涉及微博著作權的相關規定或司法解釋,審理此類案件時,目前依據【著作權法】和相關的網絡信息保護法進行調整。 

  從根本上講,微博著作權與普通著作權的法律屬性相似,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在於,如何在公眾要求信息分享的公權利和作者對作品享有著作權這一私權利上進行平衡。
  從私權利角度講,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具有發表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得侵犯其上述權利。
  只有滿足『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使用人才可免責,包括個人學習、科學研究、課堂教學、公務使用、免費表演等,合理使用應出於公益目的。滿足合理使用的條件還需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稱。
  而從公權利方面看,微博是信息傳播平台,公眾依靠微博獲取信息,如過分強調保護著作權而禁止轉發,微博作為信息平台的價值與意義便不存在了。
  穆穎表示,微博傳播是否侵犯著作權,要依據個案分析,比如到底是轉發還是抄襲,使用的照片等傳播內容是否用於盈利等。
  但在公權利與私權利相衝突時,司法的大原則是:作者的著作權對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有一定程度的讓步,公眾的信息獲取權在一定程度上會得到法律儘可能的保護。
  數讀微博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日前發佈【第3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2012 年,中國微博用戶達到3.09億,較2011年底增長了5873萬。微博年增幅仍能達到23.5%。記者王巍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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