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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李天一案媒體報道:不夠專業 法治觀念滯後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4-24 22:51| 發佈者: 酒滿茶半| 查看: 1558| 評論: 0|來自: 中國新聞出版報

摘要: 伴隨着媒體不斷挖掘跟進,李天一案的大致過程及犯罪細節在受眾面前逐漸清晰。新聞報道的篇幅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媒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報道過程中不夠專業的問題也凸顯出來。    法律層面的報道產生漏洞   ...
伴隨着媒體不斷挖掘跟進,李天一案的大致過程及犯罪細節在受眾面前逐漸清晰。新聞報道的篇幅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媒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報道過程中不夠專業的問題也凸顯出來。 
  法律層面的報道產生漏洞
  在該案的報道上,起初是由香港某網站編輯發佈此消息並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後期各大媒體跟進時,很多是由媒體的娛樂記者前去採訪報道。誠然,李天一作為『星二代』的身份的確具有一定的娛樂價值,但作為涉嫌強姦犯罪的未成年人,媒體對該事件的報道理應受法律、倫理及新聞專業標準的嚴格規範。眾所周知,娛樂新聞在各類新聞報道中專業標準可謂最低,難免大肆渲染情緒,挖掘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甚至報道中有不夠專業的法律措詞出現。
  比如,在某報2月25日的相關報道中寫道,『從目前情況看,李某涉嫌強姦罪,同時又有因尋釁滋事被勞教的前科,應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勞教本屬行政處罰,不屬於刑法所涉及的前科範疇。此外,網絡媒體上對案情進展各種推測導致謠言四起:受害人『和解撤訴』『李天一最先奸女不構成輪姦』等虛假消息和錯誤判斷在微博上頻頻出現,並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載、評論。雖事後有傳統媒體、司法機關出來闢謠,但這些混淆視聽的信息不斷衝擊着受眾的眼球,早已覆水難收。 
  李天一案的有關信息應按法治新聞的標準進行專業報道,這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訓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觀念滯後導致有罪推定出現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的新增規定可以視為對媒體新聞報道的規範與限制。比如,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它從源頭上保證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個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開傳播。遺憾的是,很多媒體從業人員對新刑訴法中有關涉案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變化不清楚,導致報道尺度過寬,使涉案未成年人私隱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
  此外,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在李天一案件的報道中,大量定罪定刑期的預判不絕於耳。在司法機關尚未作出最終判決之時,媒體上針對李天一該判幾年刑期進行了討論。類似『李天一最遲下周被批捕』的新聞被大量轉載報道,完全排除了不批捕的可能性。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少捕』『慎捕』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護。未經司法程序的認定,媒體就報道出此類信息,顯然是『有罪推定』的觀念使然。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可是,『無罪推定』的概念從1996年修訂刑訴法一直到今天十幾年的時間,實際上並沒有被媒體真正化為自覺行動,有罪推定的觀念在媒體報道中時有出現。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均對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規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新刑訴法中也有有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不公開審理』等制度。儘管法律規定如此明確,但媒體中違法報道卻屢屢出現,不僅非法律專業記者出現錯誤,就連一些法治記者也屢屢為了『新聞性』而觸碰『涉案未成年人』的禁區。
  官方消息源與法律明文禁止
  在李天一案的報道中,公安機關向媒體提供案情信息。這意味着媒體的報道獲得了官方消息源、合法消息源。對於消息來源合法但消息內容違法的情況,媒體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媒體作為獨立法人,應當自主判斷消息的合法性,並依法決定是否刊播。即使公安機關對案情作出了通報,媒體在報道時也應該審視哪些內容適宜傳播,哪些信息出於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應當予以模糊處理。當公眾輿論、網絡言論紛紛猜測涉案人身份時,負責任的、專業化的媒體完全可以在報道中告知公眾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護,隱去其身份信息的原因何在,由此引導輿論、構建言論標準。如果媒體被動地跟在娛樂新聞之後,人云亦云,報道法治新聞卻丟失了法治的理念,則有失傳統媒體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水準。
  那麼,媒體記者應當如何處理官方消息來源與法律明文禁止的關係?是充滿了『名人之後』『未成年』以及『性』與『暴力』的素材優先,還是保護未成年人法益優先?筆者認為,涉案未成年人終究要回歸社會,媒體過度披露他們的身份和犯罪信息,與我國現行法律不符,於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無益。職業媒體人在接觸到未成年人案件時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如果在其他媒體爭相揭露的同時反其道以高標準進行報道,則更能彰顯媒體的專業能力和引導水平。
  □陳婕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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