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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絳聲明反對拍賣私信 若如期拍賣將親上法庭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5-27 17:36| 發布者: 順天道化| 查看: 1323| 評論: 0|來自: 京華時報

摘要: 楊絳聲明反對拍賣私信若如期拍賣將親上法庭    聲明呼籲有關部門履責維護基本人權法學專家研討稱拍賣錢鍾書私信侵權   近日,『錢鍾書楊絳信件及手稿將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將於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起軒然大 ...
楊絳聲明反對拍賣私信若如期拍賣將親上法庭 
  聲明呼籲有關部門履責維護基本人權法學專家研討稱拍賣錢鍾書私信侵權
  近日,『錢鍾書楊絳信件及手稿將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將於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起軒然大波。昨天,楊絳先生發出三點聲明,堅決反對拍賣,並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當天,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序良俗,應依法禁止。
  ■事件 
  錢楊書信將被拍賣
  日前,北京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將在北京舉辦一場名為『【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屆時,錢鍾書的66封書信、【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楊絳的書信和【幹校六記】手稿、6封女兒錢瑗的書信將集中拍賣。
  據悉,這些信件主要是錢鍾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誌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錢鍾書的書信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批判,有不少錢鍾書認為『不能公開說的話』。比如在一封寫於1981年的信中,錢先生談到【紅樓夢】的英譯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譯本第三冊相贈,乃細讀之,文筆遠勝楊氏夫婦(即楊憲益與戴乃迭),然而此老實話亦不能公開說,可笑可嘆。』如今,錢鍾書認為的『不能公開說的話』,卻因拍賣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傳資料被公之於眾。
  5月20日,102歲高齡的楊絳先生電話質問李國強,認為此事非常不妥,要求對方給予答覆。李國強回應稱,『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進展
  楊絳:此事讓我極為震驚
  昨天,楊絳先生發表聲明,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否則『將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楊絳先生聲明全文如下:
  近來傳出某公司很快要拍賣錢鍾書、我以及錢瑗私人書信一事,媒體和朋友很關心我,紛紛詢問,我以為有必要表明態度。現鄭重聲明如下:
  一、此事讓我很受傷害,極為震驚。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間的私人書信,本是最為私密的個人交往,怎麼可以公開拍賣?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為商品去交易嗎?年逾百歲的我,思想上完全無法接受。
  二、對於我們私人書信被拍賣一事,在此明確表態,我堅決反對!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權利,立即停止侵權,不得舉行有關研討會和拍賣。否則我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
  三、現代社會大講法治,但法治不是口號,我希望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一基本人權。我作為普通公民,對公民良心、社會正義和國家法治,充滿期待。
  拍賣行:信札拍賣照常進行
  面對楊絳的強烈反對,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楊絳先生的反應他們並沒有料到,『本意是懷着對錢鍾書和楊絳先生的尊重。委託人覺得這批東西的面世對錢鍾書研究及現代文學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資料,畢竟這麼大規模的錢氏書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獻價值和文學研究價值,而且均未曾公開過。』
  儘管楊絳先生『叫停拍賣』的態度如此明確,該負責人仍表示『他們前後花了3-5年的時間才徵集到這些作品,拍賣仍然會如期舉行。』
  至於委託人的身份,該負責人表示不便透露。
  記者了解到,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將於6月1日舉行【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札專場研討會。
  ■研討
  法學專家:拍賣信件侵害作者隱私權
  昨天,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經過深入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首先,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次,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等)屬於書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為達到宣傳推廣之目的,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複製件,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容全部或部分的複製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所享有的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拍賣私人信件違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質特殊,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收信人雖然對信件享有所有權,但是並不能隨意處分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權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傷害發信人對自己的信賴,不得侵害發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公開拍賣私人信件,明顯違反這些法律原則。
  第四,拍賣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訊秘密權。依據【憲法】第40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訊秘密權。
  第五,保護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權利是各國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
  京華時報記者 張曉鴿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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