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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保護被疑勞民傷財或藉以生財 如何走出怪圈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6-14 00:28| 發佈者: 家鄰| 查看: 1284| 評論: 0|來自: 法制日報

摘要: 對話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文臻   【法制日報】記者      余 飛    對話動機   兩年前的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施行,這被視為我國非 ...
對話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文臻
  【法制日報】記者      余 飛 
  對話動機
  兩年前的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施行,這被視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座裏程碑。如今,兩年過去,我國非遺保護現狀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文臻,試圖回答這些問題。此前,他的團隊曾對一些地區的非遺保護工作進行調研。
  □對話
  『浙江省寧海縣的前童古鎮,是一個文化元素非常豐富的地方,也有很強的歷史傳承性。此前,我們在對縣域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研時,圍繞前童古鎮,制訂了一套非常翔實的保護計劃。這個計劃的核心是以前童古鎮的非物質文化元素為載體,搭建一個交易平台。說是交易,其實是全國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交流平台,通過每年一次的博覽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出去。因為發展、推廣,就是最好的保護。這個計劃因為種種原因擱置了,現在想起來還覺得非常遺憾。』
  剛進胡文臻的辦公室,他就談起了之前調研時的一件事,惋惜之情不經意從他的話語間流露出來。
  有不少地方領導認為非遺保護不賺錢,沒有意義。甚至有個別地方領導認為非遺保護勞民傷財
  記者:剛才您所提到的『縣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前似乎很少被提及。『縣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什麼特殊性嗎?
  胡文臻:平常我們接觸較多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一種形態上的說法,我們現在說的『縣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形式概念。簡而言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策層面的,而『縣域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將各種非遺保護落到實處。
  記者:之前,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時,時常會提及經濟利益與文化保護的關係。有不少評論認為,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而忽視非遺保護。從您剛才談到的例子看,在前童古鎮搭建一個非遺交流平台,應該是一個雙贏的局面,既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也有利於非遺保護。您所提到的因『種種原因擱置』,是否有地方政府不重視的因素呢?
  胡文臻:前童古鎮這個例子比較特殊,有重視也有不重視,所以導致計劃擱淺。但是從我們調研的情況來看,的確有不少地方領導認為非遺保護不賺錢、沒有意義,有的地方領導甚至認為非遺保護勞民傷財。我所了解到的情況是,在一段時間裏,有的縣不重視文化工作,文化局局長基本處於邊緣狀態。近年來,國家對非遺保護下了很大力氣,有些地方將這一部分工作納入考核,但出現了新問題,就是文化部門不知如何開展工作。
  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驅動下,盲目迷信非遺的利益功能,這種過度商業化其實是一種破壞
  記者:目前還存在一種情況,一些地方將非遺保護異化成旅遊開發,非遺成了工具,保護倒退居次位。
  胡文臻: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於,地方政府沒有處理好利益相關者的關係。
  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設文化產業時,直接簡單的辦法就是拿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做文章。由於缺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和傳承保護方面的研究,在一些商業化的集團利益和企業個人利益的驅動下,盲目迷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功能,尤其是對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過於依賴,出現短視現象。
  一些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團形成了一種利益鏈關係。利益相關者從啟動保護工作開始,專項資金到位後,以搶救性保護修復等名目,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結構移位甚至改變文化形態,這種過度商業化改造其實是一種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些原生態痕跡被利益者和地方政府行為所濫用,為了地方慶典、應對上級檢查、迎合遊客胃口,將原生態的文化進行異化處理。如一些地方的傳統表演節目,將歌舞的形式和風格內容全部改變,甚至加入不健康內容等。
  記者:還有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依靠口傳心授方式進行傳承的,像皮影、老腔等,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大力培養傳承人。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展起來是否要容易些?
  胡文臻:也不盡然。我國已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政府保護人』和『被保護傳承人』的二元格局。
  『政府保護人』主要指地方政府、專家、文化學者等;『被保護傳承人』包括承載、傳承或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個人或群體。具體實踐中,『政府保護人』起着管理、引導宣傳的作用,其資源是處於話語管理器的地位;『被保護傳承人』處於製作、維護、傳承的弱勢地位。什麼該保護、怎麼去保護,基本上都由『政府保護人』說了算。因此,地方政府需要認真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要在合法履行『政府保護人』職責的同時,充分發揮『被保護傳承人』的積極貢獻作用,因為『被保護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開發、使用具有切身愛護的感受。
  不僅要執行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具體的保護還要從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中考慮
  記者:根據您剛才的介紹,盲目迷信非遺利益功能、『政府保護人』和『被保護傳承人』的二元格局問題,應該說已經成為制約非遺保護工作的瓶頸。解決這些問題,您有什麼建議?
  胡文臻:要依法保護。實現法治化的生態化保護是可持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鍵。目前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用好法律。不僅要執行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具體的保護還要從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中考慮。
  之所以要考慮行政法,是因為地方政府的非遺保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首長的意志,規範這種行政行為,就涉及到行政法;另外,非遺與經濟聯繫密切。如剪紙、皮影等,傳承人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商品,流向市場;舞蹈等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通過表演也可以獲得經濟利益。所以,非遺保護也涉及經濟法領域的問題。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探索以經濟法為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利益者追逐利益的行為難以通過其他的某一部法律來解決,可以考慮探索以經濟法作為各方利益行為的法律調整準則,用經濟法調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的經濟屬性。
  另外,以經濟法為主調整非遺保護中的法律關係,還有利於保護『被保護傳承人』的經濟利益。『被保護傳承人』是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載體,如果他們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以致生活出現問題,何談傳承。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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