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文化部獲悉:從今年7月1日起,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審批,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文化部不再受理相關審批項目。
根據近日下發的【文化部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舉辦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營主體變更的審批,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可以持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記者張賀) 來源: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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