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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知加強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7-2 23:08| 發布者: 酒滿茶半| 查看: 1446| 評論: 0|來自: 中國新聞網

摘要: 中新網7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日前制定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等, ...
中新網7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日前制定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等,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工資福利性支出和償還債務。 
  為規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制定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的原則。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地方的,適當向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
  【辦法】規定了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保護等。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文物技術保護支出,文物陳列布展支出,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等。
  【辦法】特別指出,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徵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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