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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保護新規草案:擅自拆除歷史建築8倍罰款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8-12 17:52| 發布者: 買櫝還珠| 查看: 1343| 評論: 0|來自: 廣州日報

摘要: 廣州歷史建築保護又有新『利器』,昨日起向公眾徵詢意見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中規定,擅自拆除歷史建築可以處以房屋價格5~8倍的罰款!處罰力度遠大於此前徵求意見的歷史建築保護辦法中規定的50萬元。  ...
廣州歷史建築保護又有新『利器』,昨日起向公眾徵詢意見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中規定,擅自拆除歷史建築可以處以房屋價格5~8倍的罰款!處罰力度遠大於此前徵求意見的歷史建築保護辦法中規定的50萬元。 
  『罰款50萬元,是我都去拆』
  為儘量避免城市建設中的誤拆和濫拆,本次徵求意見的規劃對歷史建築保護有了多項專門規定。條例中明確: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五倍至八倍的罰款。
  未經批准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或者擅自損壞、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而此前進行了徵求意見和專家座談的【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中規定,擅自拆除歷史建築的最高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於這個處罰力度,不少專家都表示『缺乏震懾力』。廣東省文史館史學院院長、市政協委員黃淼章直言:『罰款50萬元,是我都去拆掉重建。不過這裡有上位法的規定,很難突破。』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沒有規定預先保護制度,對損壞、拆除預先保護期內的建築等違法行為也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因保護辦法為政府規章,按照【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的規定,不能設定超過相關處罰限額的罰款。
  即將出台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無疑彌補了這一遺憾,黃淼章說:『如果按照房屋價格的5~8倍來處罰,力度肯定是相當大的。』
  徵收房屋前要先進行歷史建築普查
  草案規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徵收房屋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該地塊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尚未進行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普查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徵收房屋前完成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延長拆遷許可期限或者徵收房屋;在條例生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調查、勘探,否則不可開工。
  市規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歷史上的已批未建項目,『大多數的拆遷許可證是已經過期的,為了防止出現歷史建築被拆毀情況出現,就要求所有工地都進行普查。』
  主管部門接報後7日內給處理意見
  規劃條例中也細化了歷史建築線索預先保護制度的內容,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經核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派員趕到現場調查,並於7日內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提出處理意見:
  (一)該地塊尚未進行歷史建築普查的;
  (二)該地塊的歷史建築普查結論已超過五年的;
  (三)有新的證據證明該建築為重大歷史事件的實物載體或者重要的名人故居的。
  預先保護的期限為一年,預先保護期間該建築不得損壞或者拆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因預先保護而造成合法權益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名城保護將成
  政府考核內容
  規劃條例還要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聯動制度的要求落實日常監管和保護工作。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
  實施全程建立
  公眾參與制度
  目前,廣州規劃部門已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兩個領域實行了公示聽取意見制度。草案進一步提出了在規劃制定和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全過程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的要求。
    業主索賠480萬 若按5倍罰則是2408萬
  今年7月,被強拆的妙高台老建築3位業主起訴開發商,索賠金額高達481.6萬元,其計算標準是:妙高台房屋總建築面積182.4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為165.44平方米,商鋪面積為17平方米。按照住宅每平方米2.5萬元、商鋪每平方米4萬元計算,一共481.6萬元。如果按照5倍處罰計算,拆毀妙高台的開發商要被罰款2408萬元,8倍就是3852.8萬元。文/記者杜娟、徐一斐 通訊員陳桃源 圖/記者黎旭陽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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