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历经近30年,终于走出了卫生部,走到了国务院层面,真是令人鼓舞!”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殿兴激动地说。 中医药界翘首企盼的中医药立法工作在加速进行中。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2012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中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已在卫生部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去年年底上报国务院。 中医药亟须依法发展 自1983年董建华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医药立法提案至今,中医药人不曾放弃过为中医药立法的努力。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此期间,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中医药发展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亟需一部全面系统的中医药专门法律来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 杨殿兴也曾代表中医药界向全国人大呼吁推动中医药立法。“我们一直都在呼吁,在参与中医药立法,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大问题。”杨殿兴说,有没有法律基础、有没有法定政策保护、扶持和促进发展,这事关中医药发展的大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诸国本告诉记者,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以前,就已经开始呼吁和准备中医药立法,如今能上报到国务院非常不易。诸国本指出,中医药事业在整个国家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充分发挥传统医药的作用这一核心问题,都需要通过中医药专门法律来保障和支持。 “希望‘中西医并重’能通过立法真正实现。”在日常工作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马秀珍体会到,目前中医药在管理、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等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更像是口号,难以落到实处,中医药的发展受到影响和制约。在投入方面,缺乏稳定的保障机制,经费投入与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在管理方面,全国中医药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地市以下基本没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基层有些地区,甚至没有专人管理。因此,需要给予扶持政策,在法律上明确政府在中医药规划、投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中医药法》不能偏废中药 “希望《中医药法》能够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马秀珍说。由于中医药没有相对独立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专门的法律,现行中医药的管理基本参照西医药的管理模式,难以体现自身特点,难以按照自身规律办事,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中医药立法,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法律制度,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医药法’不是‘中医法’,里面一定要强化中药的部分。”中医离不开中药,北京中医管理局局长赵静认为,应当把中药的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保护政策纳入此次立法中。如何保护中药资源、药品的质量监管、药材源头的控制和开发、以及饮片价格的调控都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只有中药资源可持续性发展才能保护中药的发展,如果中药没有了,中医也就没有了,因此在中医药立法上一定要‘两条腿’,不能偏重于中医而忽视中药。” 此外,不少厅局长都反映,“立法请不要忘了民族医药”。湖南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省医药管理局局长邵湘宁说,不同民族医药各自体系并不相同,希望此次立法能予以重视,也是满足百姓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遵循自身规律体现自身特点 据悉,此次上报国务院的草案在总体思路上,力求突出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的立法宗旨,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并在制度上力求有所突破。草案着重在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部署,今年将加快推动《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对立法中涉及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如解决目前仍存在不同意见的法律名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西医结合等问题,以及草案中提出的一些制度安排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案问题等,为立法的推进提供基础。 许多厅局长都表示,中医药的立法,关系到我国中医药事业的远景规划和长足发展,意义重大,希望在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兼顾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处置,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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