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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會給中國帶來哪些變化?

國學新聞

2014-11-8 01:45|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4792| 評論: 8|原作者: 楊陽 譚蘭英|來自: 人民論壇

摘要: 儒生作為社會的治理主體,他們以儒教意識形態為主要的知識背景、思維方式和價值準則,在處理各種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務中,逐漸形成了相對固定行為模式。 ...
依法治國:會給中國帶來哪些變化?

不論是確保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還是確保行政決策的執行力,都必須以釐清各級黨政機關、特別是各個職能部門、乃至相關崗位的職責邊界為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黨政機關存在機構設置隨意性較大、科學性不足,各個職能部門之間權責界限模糊,崗位職責含混等一系列問題,客觀上造成決策合法性不足、執行中潛規則盛行、乃至相互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現象。公報要求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其中權責法定、誠信守法,不僅提法甚為新穎,更是落實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司法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公報將司法公正作為法治社會的『生命線』,是基於對社會公正實現途徑的深刻理解。在當今中國,司法不公導致的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已漸成威脅社會穩定最重要的誘因之一。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複雜,不能一概而論。但是領導幹部以權代法,越權干預司法,地方司法機關出於地方利益考量違法裁判,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專業質素不高等等,都是造成冤假錯案頻現的重要原因。公報要求建立和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推進審判和執行權分離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建立跨行政區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等等,毫無疑問,都是非常有針對性的舉措。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培育出深厚法治文化。由於長期的人治主義傳統的影響,我國法治文化根基薄弱,這表現為憲法和法律在社會中很難得到應有的尊重,絕大多數人都習慣於按照習俗或潛規則處理各種事務。建設法治文化,就是要讓憲法和法律規範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信仰,成為調節大多數社會關係的基本準則,成為裁量是非功過的基本價值維度,成為指導執政黨、各級政府、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共同的『文化指令』。公報特別強調了社會自治,建立社會和公民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建立司法救濟制度,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對養成公民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文化的重要意義。

結合近年來司法系統正在推進的去行政化改革,公報對提高司法從業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相關制度保障也做出了重要規定。限於篇幅,本文不再贅述。可以想見的是,隨着時間的推移,本次全會所提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種種構想,將會逐步落實為漸進式的制度創新,引發新一輪體制改革的浪潮,而我國距離全會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將漸行漸近。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

(原標題:依法治國:會給中國帶來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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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其在社會治理中是否形成有效的治理制度,則要看兩『統』:治統、道統。道統主導並修正治統,則德漢、法治俱興,如治統凌駕道統之上,則德治法治俱衰!治統乃是治理者之統,道統乃是學者之統!如果學者是治理者的哈巴狗,那麼,治統凌駕於道統之上,就成為必然!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今人所謂的人治,實質是德治的衰落表現!由於禮崩樂壞,道德衰敗,德治中的德、禮被空虛化,而代之以執政者的個人主臆!這就和法治制度衰弱時,法律明文被空虛化,被無視化,而代之以統治者的個人主意是一樣的!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實際上,儒家從來提倡的是德治,不是人治!所謂德治,指社會治理,更多的遵循社會人倫的天然關係,則五德,進行治理。所以德治的許多形式表現為日常生活中的禮節!而在春秋時期,禮的內涵,更多是一種制度的意義!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儒家一直提倡的,是以人(民)為本的德治!由於德治以人為基礎,許多現代磚家總喜歡拿『其人在則政舉,其人亡則政息』等來說明儒家的人治思想。實際上,人治的概念本身是虛偽的!無論是什麼法理制度,所有的行政行為都由人(官員)做出,而在人類社會初期,官員的行政行為就被強行限定於王法之內!從這個本質上看,何來的『依靠個人意志實行』治理的制度!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01
這篇文章最大的不足,就是對傳統知之極乏,而對近代法治又一知半解!
不但確立了儒學為儒教,更將傳統的制度等同於『人治』!
人治是近代出現的辭彙,相對於法治而言,其實人治之說根本就不成立!國家治理,只有德治與法治之說,沒有什麼人治之說!試問,哪一個治理制度下,是不需要人來治理的?
有人說,人治是『官員就是王法』,法治是『憲法就是王法』。那麼,問題就來了,這兩概念,最後不都是以王法為原則嗎?!
其實,王法,本來就一直存在華夏歷史的政治制度中!至少可以追究到商朝的【湯刑】,【明居】等法!據此史實,誰敢說中國傳統是政府官員可以胡作非為,不依法辦事的!
將當今的學術概念及標準強套到傳統學術中,是今人無知且無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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