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男子說髒話他媽的被起訴 法官引魯迅文章判無罪 說一句『他媽的』也是違法?台灣一男子因為這一句被行拘了,沒想到,近日劇情又反轉了。 據台媒今日報道,台灣一陳姓男子因兒子打工受欺負,口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審判處行拘20天。 他不服又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魯迅【論『他媽的』】一文,認定是口頭禪,因陳是職業軍人退伍,情急下脫口而出,並非罵人,改判無罪確定。(【論『他媽的』】最初發表於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語絲】周刊第三十七期,收於魯迅雜文集【墳】——觀察者網注) 判決指出,陳的兒子去年六月間在加油站打工時,他不滿加油站負責人要求兒子須自費補貼當天短收的款項二百元,又不願開收據,憤而報警處理。由於警察還沒到場前,幹部就想要離開,陳氣得向對方說:『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 加油站負責人事後提告公然侮辱,陳出庭時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說『他媽的』,但其他員工證稱有聽到,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行拘二十日。 陳姓男子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有不同見解,法官引用作家魯迅【論『他媽的』】文章,文中寫道『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 合議庭認為,在台灣的外省男性,特別是軍隊出身者,大多數會有不經意地口出『他媽的』,應屬於口頭禪。這三字雖屬不雅,略帶輕蔑,但語氣上多僅止表達主觀的內在情緒,難認是惡意攻擊。 法官指出,陳是退伍軍人,受過去環境薰陶,個性較直率衝動,脫口而出『他媽的』,並非有意罵人,聽者或許會覺得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他媽的』是不悅語氣,不會傷及人格,反而是說的人,須承受修養不佳的社會負評,因此改判無罪。 台灣此前也有類似案例,據【蘋果日報】2013年7月3日報道,台中市一唐姓女子2012年6月參加社區所有權人會議,不滿副主委對管理費、停車問題發言和提案,怒罵『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事後挨告,以公然侮辱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耍什麼大尾』、『骯髒鬼』是唐姓女子對提案的意見表達,並無惡意,『他媽的』則是所謂『外省人』的俚語,此外,唐姓女子還提出大陸中小學教育教學網、作家等人對『他媽的』的介詔,舉例『他媽的真不錯』,語句中『他媽的』作為狀語詞,有很好的修飾作用。 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指出,唐姓女子前後語句提及『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認定這是唐姓女子的口頭禪,且『他媽的』是中性詞,並無公然侮辱犯意,並提及魯迅也提到『他媽的』可表示驚異或感到佩服,判唐姓女子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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