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偉
5月14日,『故宮大盜』石柏魁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昨天,此案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回應媒體為何司法機關在沒有具體盜竊數額認定的情況下,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13年有期徒刑,並針對『盜竊故宮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作了解釋。 本案中,被盜物品價值是石柏魁量刑的關鍵因素。但直到終審宣判,也未對被盜物品價值作出明確認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一處檢察官李松義對此表示,雖然沒有定價,但丟失展品是有價值所在的,該案被盜展品共有9件,3件被盜後無法找回,已被找回的6件展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壞,丟失的3件物品投保數額為15萬。也就是說,不包括對找回物品的修補費用,承保單位也至少需要支付15萬的理賠,這給保險公司也造成一定損失。 李松義認為,盜竊數額並不是認定盜竊罪的唯一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非法占有公司財務數額較大,或者有扒竊、入室盜竊多次盜竊等情節,可以構成盜竊罪。在量刑方面,除了依據盜竊數額大小劃分刑期,還有一些定罪情節可以作為依據,例如扒竊、入室盜竊和多次盜竊等。所以盜竊罪既是數額犯也是情節犯,案中即使無具體數額,也可以將定罪情節作為量刑依據。
此案庭審時,石柏魁的辯護律師提出,故宮雖是國家重點文保單位,但不能因此等同於故宮享有被盜後能夠加重盜竊人刑罰的特權。我國實行罪刑法定,現行法律並未規定盜竊故宮屬於加重情節。 李松義介紹說:『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盜竊與普通的溜門撬鎖是不同的,故宮博物館中有170餘萬件物品屬國家一級文物,均有不可複製無法替代的特性,與一般物品並沒有可比性。也正是如此,對其的重點保護是十分有必要的,因為被盜對象的特殊性,所以對偷竊行為予以重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李松義解釋說,認定石柏魁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被告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二是石柏魁所實施的盜竊活動造成了嚴重損失。 來源:北京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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