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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僧假道影响恶劣 宗教局:宗教场所拒绝"被承包"(2)

国学新闻| 文化新闻

2012-6-5 16:58| 发布者: 开元之治| 查看: 1696| 评论: 0|来自: 人民日报海外版

摘要: 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寺观 记者:针对这些宗教场所管理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有何治理措施?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我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基地、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 ...

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寺观

记者:针对这些宗教场所管理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有何治理措施?

国家宗教局有关负责人:我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基地、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加强依法管理,加强自我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加强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庙宫观“被承包”、烧高香、乱收费等行为。所有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佛教、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等。

对新建寺庙宫观和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从严审批,严格监管,坚决制止乱建寺庙宫观和露天宗教造像行为。应区分企业、个人捐赠与“投资”、“参股”寺庙宫观、露天宗教造像,制止各种形式的“借教敛财”活动。

要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帮助公众识别假僧假道,压缩其活动空间。

国家宗教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名单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庙宫观参加宗教活动。要积极推动理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要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叶晓楠)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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