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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修改达81条 仅7条未改

国学新闻| 文化新闻

2012-6-27 17:08| 發佈者: 对酒當歌| 查看: 1289| 評論: 0|來自: 新京报

摘要: 昨天下午,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景名园宾馆举行。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于本月底或下月 ...

昨天下午,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景名园宾馆举行。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于本月底或下月初公布,“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对于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王自强称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在座的古籍类出版社代表则希望能加强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

世界各国关注《著作权法》修改

本次座谈会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3月31日公布的,由现行的六章61条,改为八章88条,草案公布以后,收到了大概160多个单位的修改意见,其中还包括日本、美国、英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和产业界的意见。这些意见涉及到8章88条的81个条款。

王自强说,大家意见最多的,就是法律许可和管理的,简单地讲就是修改草案的46条和60条,再有就是第69条,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还有就是非专用使用者的78条。这些意见有赞同有反对,其他意见比较零散。“本来,按照我们原来的计划,应该在4月底结束征求意见,5月修改意见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出来?就是意见不断地来,我们一共收到了49个部委,6个教学科研单位,3个司法机关,29个版权行政管理部门,23家中央行业协会包括企业界的意见,1500多个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现在,修改意见稿第二轮已经完成,我们估计在月底或者下个月初就要公布了。”

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起争议

本次座谈会主要围绕与古籍整理相关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三条进行了讨论,十三条中的内容为“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与会的古籍出版社代表建议在条款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但王自强认为,改编、注释、整理只是一种古籍整理的方式,不需要强调是一种权利。

在座的古籍出版社代表和专家希望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力度,并表示此次会议将就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再提交给国家版权局。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书局总经理李岩在座谈会发言时表示,“我们希望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能够体现出对古籍整理工作的保护,是因为古籍整理,特别是原创的古籍整理工作关乎我们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关乎到我们民族的血脉,也关乎到古籍整理工作考证史实等诸多方面。一部高质量的古籍作品的问世,整理者和古工委付出很多的心血,他们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王自强则强调,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张弘)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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