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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確8類文物不得拍賣 禁用『罕見』等誘導詞語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7-6 18:48| 發布者: 開元之治| 查看: 1201| 評論: 0|來自: 新華網

摘要: 中國國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明確『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等8類文物不得拍賣。 記者5 ...

中國國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明確『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等8類文物不得拍賣。

記者5日從中國國家文物局了解到,這8類不得上拍的文物包括:(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二)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三)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五)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六)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見說,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拍賣經營等違法活動的企業進行查處。

意見要求,企業須在所有拍賣圖錄顯著位置刊登相關批覆文件,拍賣圖錄文字嚴禁使用『罕見』『僅存』『國寶』等誘導性詞語,不得擅自更改標的定名。

意見說,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暫停直至撤銷其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處罰,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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