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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性社会的伦理命运与道德困境(4)

国学新闻| 学术动态

2012-8-3 17:37| 發佈者: 裡人| 查看: 1537| 評論: 0|來自: 求是理论网

摘要: (一)道德形而上学的缺位    在古典伦理学家那里,道德形而上学一直被视为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和知识“始基”。从伦理学的科学创立者亚里士多德开始,到近代伦理学理论大师康德,历代有所成就的伦理学家几乎 ...
(一)道德形而上学的缺位 


  在古典伦理学家那里,道德形而上学一直被视为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和知识“始基”。从伦理学的科学创立者亚里士多德开始,到近代伦理学理论大师康德,历代有所成就的伦理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把道德形而上学当作伦理学探究的最高理论目标。亚里士多德曾提出并多次应用“无穷后退不可能”的形而上学原则;康德在撰写他的伦理学专著《实践理性批判》(1788)之前,首先写作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以便寻找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先天理性原理”。他写到:“形而上学必须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无论在什么地方也不会有道德哲学。”[9]然而,随着现代性的深入、工具理性的泛滥,哲学界普遍兴起的“拒斥形上学”和反形上学思潮,不仅道德形上学因其抽象、无法验证被作为没有科学根据、毫无实用价值的虚幻想象而被抛弃,而且整个哲学的形上学也被作为哲学的理论奢侈品而“悬搁”(胡塞尔语)起来。 
  但实际的情况是,我们无法真正建立一种无道德形而上学的伦理学,缺少道德形而上学根基的伦理学是无法达于完备和充分的。这是由伦理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因为伦理作为人伦之理,其“理”必然需要一个最终的合理性来源,道德形而上学就是来设定这个“理”之来源的。再进一步说,没有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没有基本的伦理出发点,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若无一定的形而上学根据,炒作的再热的热点也不过是一堆泡沫而已。万俊人教授曾举到了罗尔斯的例子,如果像罗尔斯那样,宁愿从一种伦理学的正义理论退却到一种“政治的正义”理论,也不想触及任何“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那么,我们还能够在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建立一种具有文化价值“厚度”(罗尔斯语)的伦理学呢?看来,罗尔斯的担心代表了当代许多伦理学家共同的理论心态,只不过无论如何,伦理学家实际上无法从人类的伦理生活世界退却。“薄的”(罗尔斯语)社会底线伦理固然必要,且现实合理。问题在于,仅仅有这种“薄的”社会底线式的伦理仍然是不够的。比如,关于个人的美德理想、关于社会价值(目的)伦理、关于人类的良知或良心,以及关于人类永远无法抛弃的人生信念伦理等,都远远超出底线伦理所能解释的范围[10]。一言以蔽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道德形而上学构成了整个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和枢纽,不深入了解这一问题及其重要性,将难以深入伦理学的知识殿堂。当代中国的伦理体系也亟待补充道德形上学的因子。
 

  (二)伦理规范的制度化歧途 


  与这种拒斥形而上学相连的是对形而下的具体制度伦理的过分钟情。以致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直到现在,在伦理学界刮起了一股“制度伦理”的飓风,人们每每在遇到伦理问题时批评的矛头几乎都指向制度设计的不健全与不合理。当然,在这里需要首先区分两种不同含义的“制度伦理”:一是制度伦理的制度中心观,即把制度伦理理解为伦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一是制度伦理的伦理中心观,这种观点强调,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体现正义、公平、公正,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1]。本文讲的制度伦理是采用第一种意义上的制度伦理。 
  有些学者指出,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导致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变化,要求道德评价的外部化、明文化,并需要强制力作后盾;还有学者甚至倡导“道德立法”,把“软”件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变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的“硬”件伦理制度。学者们想改变当前道德滑坡现状的急迫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应成为其提出的方案令我们完全接受和信服的原因。当我们在痛斥传统伦理只注重个体体验,伦理规范不具有明确性的弊端时,切不可由此极端走向另一极端,进而迷恋于因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出的表面上的巨大效力,而忽视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过分地依赖外在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只会使人“免而无耻”,只有真正出自内心地遵守伦理规范才会“有耻且格”。以程序合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合理性(内容)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但实质的价值问题是最终混不过去的。伦理规范的过分制度化等于自取灭亡,在这种规范下,我们只能知道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遵守如此这般的规则,却不知道为什么要做这件事,也不知道做这件事是好还是坏。道德的真正力量来源于内在的“自律”情感,所以,不可能完全指望依靠客观外在的“他律”来解决人自身的所有道德问题。并且,人是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的主体,而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亚里士多德语),这就决定了无论多么完备、复杂的行为规范或生活制度,都难以承诺理解人类所有道德情愫、指导人类所有行为、帮助人类实现所有意愿的使命。 
  简言之,人的外在行为可以被伦理规范、法律制度所约束、强制,但人的内在心灵、道德理想、内心信念、修养境界这些更为根本的东西,又该如何强制呢? 
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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