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9月24日电(记者 关向东)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4次会议,24日审议《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立法保护世居海南省黎族、苗族和回族的10类民族文化,民族传统医药、历法、宗教、祭祀、葬礼等列其中。
这十类文化包括: 少数民族传统口头文学及其作为载体的语言; 少数民族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历法; 少数民族宗教、祭祀、传统节日、庆典、葬礼、体育和游艺等系列活动; 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少数民族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印章、遗址、古墓群等; 体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图腾、图案文化、服饰、器具、乐器、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标识等; 少数民族传统纺、织、绣、染、制陶、骨刻等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 少数民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等。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条例》规定:鼓励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加快开发融合民族风情、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依托的特色旅游基地,鼓励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发展少数民族风情游和乡村特色游;鼓励和支持开发加工少数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政府扶持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政府采取补贴、贷款等措施,持续兴办少数民族文化博物馆、展馆等设施。 《条例》还特别提出,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完) 来源:中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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