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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意义,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

热度 6已有 2541 次阅读2011-3-23 17:18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的价格明码标价与否有意义吗?

       据说某部委重拳出击治理商品房,要求以后卖房的要明码标价。
       
       难道以前商品房的价格不确定的吗?不确定又如何成交的呢?
       比喻,今天我标价5W/方,一周都卖不出去一套,我改标4.99999W/方。又如何呢?卖房的犯法(规)了吗?
       
       官老爷!做些有实质意义的事好不好!

 

赵志疆:商品房明码标价考验政策执行力

3月15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在与中消协共同举办的“推进明码实价”座谈会上透露,将对商品房销售推出明码实价的规定,每套商品房、代办费用、物业费等,都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实价。(《新京报》3月16日)

实际上,早在去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曾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明码标价不仅便于公众理性消费,而且也利于房地产企业提高信誉度,这本该是一种双赢之举,现实情况却只是消费者剃头挑子一头热,时至今日依然是“推进明码实价”座谈会上的焦点话题。

房地产企业之所以对明码标价讳莫如深,无非是在为随时上调价格做准备。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当房地产企业连继续上调价格这样的“芝麻”都不愿舍弃的时候,如何能叫人相信他们会放下房价虚高的“西瓜”?如果楼市新政连最基本的透明市场环境都无法维护,想要阻止房价过快上涨谈何容易?

纵观全国,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城市不胜枚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大多遭到冷遇,其意义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究其原因,房地产企业违规逾矩的成本过于低廉。遍览各地对房地产企业此类违规的处罚,大多延续了以往曝光、罚款的思路,相比违规销售所面对的巨额收益而言,这样的处罚不可能伤其筋骨。由此造就了商品房明码标价遇冷的尴尬现状。

要求商品房明码标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而其中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了处罚措施——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与“罚款”相比,“没收违法所得”无疑更具杀伤力——房地产企业遮遮掩掩地对抗明码标价,无非是想混淆视听、坐地生财,倘若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他们是否还会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意孤行?

商品房明码标价寄托着公众的美好期待,如何使其落实为看得见的收益,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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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微博评论 2011-3-23 17:19
一方桂林(微博): hi~
回复 微博评论 2011-3-23 18:50
雷人and给力(微博): 逃不过,最后都会变苍老…… 记得要粉我哦,记得关注下好吗,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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