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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五刑

群书治要作者:魏征发布:一叶知秋

2020-5-29 18:49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之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义御其心.所以厉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则曰簠簋不饰饰.整齐.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有坐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疲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言其下官不务其职.不斥其身也.有坐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言不请而擅行也.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谴发.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以刑不上大夫延章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固非不能上之以刑也.以其所谋者国.虽五刑不能却其叛.故维之以廉耻.系之以礼义.先王之大夫.举乎君子.耻乎刑罪.故不上之以刑.此犹倭国武士.以忠义故.宁息其身也..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凡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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