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個種族的複雜問題。
一、五胡時代的情況
五胡時代,田租的收納,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以為宜罷諸苑以業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與官中分。皝依之。此雖一例,然當時北方田租,大體正可以此類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民,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魏書釋老志:『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北史魏收傳:『收在並作一篇詩,云:「打從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為一單位之證。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畝收一石計,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於軍隊,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漢人更處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時用抽丁的辦法。
石虎討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徵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慕容儁欲經營秦、晉,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欲使滿一百五十萬。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平代,亦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羨夫,最號寬仁。
到元魏時,政治漸上軌道,在南朝無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卻一一有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