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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魏均田制

国史大纲作者:钱穆发布:一叶知秋

2020-10-12 13:08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令按:李疏正为豪右冒认此项田亩而发,则明在推行均田以后。

均田诏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诏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时孝文尚未亲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汉化之路,并不自孝文始。

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音担〕=10斗=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斗=100升,则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音壶〕 =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不可不稍与寛纵也。

惟在国库则课调骤减,一时颇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即表陈『税赋轻少,不可长久。』韩表:『往昔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此谓『校比户贯』,即指立三长,出荫附而言。此谓『税赋轻少』,即指新定调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田,一夫岁责六十斛。惟蠲其正课、征戌及杂役。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以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计,则为三石,较孝文定制增一石。亩一斗,则六十亩须六石,然亦不过什一之税。

然豪强荫附,一切归公,政府到底并不吃亏。所以此制直到北齐、北周,依然沿袭。比齐制,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义米五升。于正租外又加『义租』。正租入中央国库,义租纳郡县,备水旱灾。设仓名富人仓。于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灾歉救济之准备,这一个制度亦为将来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天宝中,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籴,义租由民输,其为留意民食之良政则一。又按,其制亦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俭岁赈给饥民,意亦略同。

并因租税轻减,社会经济向荣,民间学术文化事业得有长足之进展。

北齐书儒林传:『北齐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然爰自始基,暨于季世,惟济南之在储宫,颇自砥砺,以成其美;余多骄恣傲狠,动违礼度。世胄之门,罕闻强学。胄子以通经仕者,惟博陵崔子发、广平宋游卿而已。幸朝章宽简,政纲疏阔,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入闾里之内,乞食为资;憩桑梓之阴,动逾千数。燕、赵之俗,此众尤甚。』

北周租额,较之元魏、北齐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七以上,宅四亩;五以上,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亩,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妇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亩,又桑田二十亩也。魏调二石,今五斛,为已重矣。

然上比晋代,尚轻减十余倍。比古制什一之税,亦轻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苏绰,常引为憾事。至其子苏威,卒能干父之蛊,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苏威传称:『威父绰在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隋文帝时,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按: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此其证。唐『租庸调』制租粟二石,则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称:『江表自东晋以来,刑法疏缓,世族凌驾寒门。隋平陈后,牧民者尽变更之。苏威又作五教,使民无长幼悉诵。民间讹言,隋欲徙之入关,陈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惯北朝制度也。南北社会不同,于此可见。

这一种政治道德的自觉,在南朝亦复少见。

继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农民始有乐生之意;自行『府兵』,而农民始无迫死之感。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临时抽丁,皆弃之也。必待下层农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后世运可转。隋、唐复兴,大体即建基于均田、府兵的两个柱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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