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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十五] 古文
& 古文,即壁中書及張蒼所獻《春秋左氏傳》。
《說文‧敘》云:
一曰古文,孔子壁中書也。
又云:
壁中書者,魯恭王壞孔子宅而得禮記尚書春秋論語孝經,又北平侯張蒼獻春秋左氏傳。
&
據《說文解字‧敘》的說法,有兩個重點:
1.以時間來說,從黃帝史官倉頡造字起,一直到西周宣王時太史籀著十五篇《大篆》之前,這段時間通行的文字,叫做古文。案段玉裁注《說文》,即據此說。因此有說:「凡言古文者,謂倉頡所作古文也。」
2.出處來說,是指孔子寫的六經跟左丘明述的《春秋傳》。因這些典籍都是用古文寫的。案孔子寫的六經,指的是孔壁中的經書;左丘明述的《春秋傳》,指的是西漢初年張蒼獻的《左傳》。(參見前引蔡著)
& 以下再從三方面來看看;
(一)古文淵派問題
&
《說文》所謂古文,許君明謂出於孔壁諸經及張蒼所獻春秋左氏傳。然其產生之時代地區,則頗有商討餘地。
(甲)許慎認定
&
《說文》所收古文,許君以為乃殷周以來之古體文字。《說文》敘云:
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以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體。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靡有同焉。及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與古文或異。至孔子書六經,左丘明述春秋傳,皆以古文,厥意可得而說。
&
依許慎之意,自蒼頡初造書契,下至周宣王太史籀著大篆以前,全國通行之文字,皆為古文。
(乙)王國維考定
& 《說文》所收古文實際乃春秋戰國之世流行於東方六國文字。孔子書六經左丘明述春秋傳,皆用當時通行書體。王氏有《說文所謂古文說》云:
&
許慎《說文解字‧敘》,言古文者凡十。皆指漢時所存先秦文字言之。其一曰周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與古文或異。此古文似指蒼頡以來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體之文字,即余前所謂殷周古文,以別於戰國古文者。實則不然。叔重但見戰國古文,未常多見殷周古文。敘云郡國往往於山川得鼎彝,其銘即前代之古文,皆自相似。潘文勤公攀古樓彝器款識序遂謂《說文》中古文,本於經文者必言其所出。其不引經者皆憑古器銘識地。吳清卿中丞則謂《說文》中古文皆不似今之古鐘鼎,亦不言某為某鐘某為某鼎字,必響拓以前,古器無氈墨傳布,許君未能足徵。余案吳說是也。拓墨之法始於南北朝之拓石經,浸假而用以拓秦刻石。至拓彝器文字,趙宋以前未之前聞。則郡國所出鼎彝許君固不能一一目驗,又無拓本可致,自難聲以入書。全書中而有重文古文五百許字,皆出壁中書及張蒼所獻春秋左氏傳。其在正字中者亦然。故其所謂籀文與古文或異者,非謂史籀大篆與史籀以前之古文或異,而實謂許君所見史籀九篇與其所見壁中書時或不同。以其所見史籀篇為周宣王時書,所見壁中古文為殷周古文,乃許君一時之疏失也。其二曰至孔子書六經左丘明述春秋皆以古文,此亦似謂殷周古文,然無論壁中所出與張蒼所獻,未必為孔子及丘明手書,即其文字亦當為戰國文字而非孔子及丘明時之文字,何則?許君此語實根據所見壁中諸經及春秋左氏傳言之,彼見其與史籀篇文字不類,遂以為即殷周古文。不知壁中書與史籀篇文字之殊,乃戰國時東西二土文字之殊。許君既以壁中書為孔子所書,又以為即用殷周古文,蓋兩失之。故此二條所云古文雖似謂殷周古文,實皆據壁中古文以為說。其餘所云古文者六,皆指先秦古文。其尤顯明者,曰古文者孔子壁中書也,曰皆不合孔氏古文。又申之曰壁中書者魯恭王壞孔子宅而得禮記尚書春秋論語孝經,又北平侯張蒼獻春秋左氏傳,其示《說文》中所收古文之淵源最為明白矣。至其述山川鼎彝又分別言之曰其銘即前代之古文,皆自相似。云前代古文者,以別於孔壁之古文。云皆自相似者,以明與孔壁古文不甚相似也。漢代鼎彝所出無多,《說文》古文又自成一系,與殷周古文截然有別。其全書中正字及重文中之古文,當無出壁中書及春秋左氏傳以外者。即有數字不見於今經文,亦當在逸經中,或因古今經字有異同之故。
&
又《戰國時秦用籀文六國用古文說》云:
余前作《史籀篇疏證序》,疑戰國時秦用籀文,六國用古文,并以秦時古器遺文證之,後反覆漢人書,益知此說之不可易也。班孟堅言蒼頡爰歷博學三篇文字多取諸史籀篇,而字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許叔重言秦姑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斯作倉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歷篇,太史令胡母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是秦之小篆本出大篆。而倉頡三篇末出大篆末省改以前,所謂秦文即籀文也。司馬子長曰秦撥去古文,揚子雲曰秦剷滅古文。許叔重曰古文由秦絕,案秦滅古文史無明文。有之惟一文字與焚詩書二事。六藝之書行於齊魯爰及趙魏,而罕流布於秦,其書皆以東方文字書之。漢人以其用以書六藝,謂之古文。而秦所罷之文與所焚之書,皆此種文字,是六國文字即古文也。觀秦書八體中有大篆無古文,而孔子壁中書與春秋左氏傳,凡東土之書,用古文不用大篆,是可識矣。故古文籀文者,乃戰國時東西二土文字之異名,其原皆出於殷周古文。而秦居宗周故地,其文字猶有豐鎬之遺,故籀文與自籀文出之篆文,其去殷周古文反較東方文字為近。自秦滅六國,席百戰之威,行嚴峻之法以同一文字,凡六國文字之存於古籍者,已焚燒剷滅,而民間日用文字,又非秦文不得行用,觀傳世秦權量等,始皇廿六年詔後,多刻二世元年詔,雖亡國一二年中,而秦法之行如此,則當日同文字之效可知矣。故自秦滅六國以至秦漢之際,十餘年間,六國文字遂遏而不行。漢人以六藝之書皆用此種文字。又其文字為當日所已廢,故謂之古文。此語承用既久,遂若六國之古文即殷周古文,而籀篆皆在其後,如許叔重《說文‧敘》所言者,蓋循名而失其實矣。
&
王氏別有桐鄉徐氏印譜序,更徵以傳世六國兵器、陶器、璽印、貨幣之文字,大都與《說文》古文合。而《說文》所謂古文實為春秋戰國東土文字之說,遂大信於世。
(丙)舒連景之補充
& 《說文》敘云:「及亡新居攝,使大同空甄豐等校文書之部,自以為應制作,頗改定古文。」舒連景作《說文古文疏證》,取古器載籍文字逐一疏校,證知許書古文不盡與六國合,斷有為氏改定,頗發前人所末發,雖字數然多,論及淵源,足資補充。
& 古文字數
&
&
《說文》中古文字數,無法作精密統計。除重文逐一標明為古文為籀文為篆文,為或體外,正文中字多無標示,而《說文》正文九千三百五十三字,楊雄訓纂篇五千三百四十外,溢出之四千零十三字必有不少古文摻其中,然已無能一一識別。一般言,可從三方面以窺其大略:
(甲)許君明言為古文者
例如:
毒
悉
旬
比
困
上
(乙)據《說文》敘可推斷為古文者
&
《說文》敘云:「其稱易孟氏、書孔氏、詩毛氏、禮周官、春秋左氏、論語、孝經,皆古文也」。此古文蓋指壁中經傳,則《說文》中凡稱引以上經傳者,亦即古文構形如此也。此又可分兩類:
ㄅ、說解稱引壁中經傳從而推斷該字為古文者
ㄆ、依《說文》歸字例可推斷為古文者
&
《說文》歸字凡篆古籀文同者,則該文以小篆身份出。間有異者,除正文外,重文皆分別說明。故從重文可推所正文之所屬也。例如:
& 此外如「 」
「隸」等字之重文雖僅出小篆,仍可證其為古文也。
(三)古文在文字學上價值
&
根據王國維論斷,《說文》中古文並非殷周以來古體文字,實際乃春秋戰國時流行東土書體。然以其流行亦基於「約定俗成」。故在文字發展演變上頗多啟發價值。舉其大者如:
(甲)原始形構之保留
&
漢文字由殷周古文而大篆而小篆,本是一脈相承,只因大篆出於西周文勝之後,規旋矩折,踵事增華。小篆取之。或頗省改。故於原始形構不免隔膜,今取契金文證之,古文中構形較近原始者,所在多有。即契金未見,依其體式亦可想見由來之有自矣。例如:
(乙)古代諧聲之比較
&
形聲字諧聲偏旁為研究古代音韻之重要材料。《說文》古文既證知為春秋戰國時
&
流行東土之文字,則利用其偏旁之諧聲以比較東西語音之異同,將是直接而可靠之材料。例如:
(丙)義類偏旁之溝通
&
形聲字義符取其大類,故異時異地每可更易。「佳」「鳥」本同,從佳從鳥
&
不別固無論矣。從木從艸,從厂從厂,契金文多隨意。古文之於篆籀亦得尋繹其義類以溝通其異同。會意字亦然。如:
鈕
播
粒
崩
企
槃
阱
髀
睹
僕
(丁)簡體化之啟示
&
漢文字源於圖繪,其發展演變之趨向簡化,為事勢所必然。古文異構,此例尤為明顯。例如:
禮
五
協
堂
恐
懽
恕
望
寶
棄
(戊)增益偏旁之作用
&
簡化之反面為增繁,就漢文字言乃別有作用。或意義欠明以申之,或易滋飾偽以限之,《說文》古文不乏其例。如:
一
二
三
社
ㄇ
丘
(己)一字別製之事例
&
漢文字之淵源同出於殷周古文,然歷經演變,遂多歧分,或原始形構保留成份之差異,或方音變遷諧聲偏旁之改換,或異時異地義類偏旁之更易,或人事日繁趨向簡化,或防閑飾偽增顯其義,如前述種種,並一字而別製之所由生也。此外則形意遞變,形聲並易,位置更換等皆其所由。此不獨古文之於篆籀可得而察,即古文本身亦多見此一事實也。如:
簠
期
津
游
梁
御
李
信
簋
殺
&
綜而言之,《說文》中古文字數雖僅數百,然以其淵源亦基於約定俗成,在發展途徑上頗多啟示。後世文字之演變,皆可據此以尋繹其條例也。(參見前引江著)
& &
《說文》中的古文有很多是不可信的。要辨認它可信還是不可信,可拿它跟後出的重文(即一字的異體)相此,而由以下三點去考慮:
1.是否先簡後繁,符合文字演進的法則?
2.是否不重形俗體,符合文字構造的原則?
3.是否先象形、指事而後會意、形聲,符合六書先後的次第?
是,即古文;否,即不是古文。有關《說文》中古文的考訂,可參閱近人商承祚的《說文中之古文考》。該著共十四篇,依《說文》次第,逐一考訂其載錄的古文。行文簡明,不枝不蔓,頗能就「字」申論,提出自己的看法。書後附有「引得」,檢閱很方便。民國六十八年五月,由臺北市學海出版社影印出版。(參見前引蔡著)
&
《說文解字‧敘》說,秦朝隸書興起後,古文從此絕跡,並不可信。理由很簡單,因文字的演進跟改易,不可能全面而徹底根除已有的基礎與成績,而它必須在現有的基礎與成績上努力去做。這樣說來,周宣王時,太史籀改古文為大篆《籀文》,實應保存一部分先前的古文;進而秦朝李斯、趙高、胡母敬改大篆為小篆,也應保存一部分先前的大篆;最後程邈改小篆為隸書,當然也會保存一部分先前的小篆,這是很自然而合理的現象。反過來推論,隸書中保存部分小篆,小篆中保存部分大篆,大篆中保存部分古文,也應是極自然而合理的事。至於隸書中到底保存多少古文?那就不得而知了。總之,《說文解字‧敘》的說法不正確,則無可疑。(參見前引蔡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