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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教育] 由“嫩鸡肉制品”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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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2-8 08: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语言文字报
语词具有多义性,在一些重要文本中,语词的多义往往造成歧解,从而引起争议,甚至引发官司。而这时,熟练运用语言知识来分析文本语言,则能拨开认识迷雾,准确判断孰是孰非。
      据载,浙江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称“供货方”)与南京某食品供应商(以下称“接受方”)达成鸡肉供货协议,供货方每月为接受方提供5000斤嫩鸡肉制品,后来供货方将炖熟的鸡肉运至南京,而接受方接收后,却以合同规定的“嫩鸡肉制品”应指“稚嫩的,适于烤、炸的非熟制鸡肉”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供货方交付的是炖熟的鸡肉。
      双方各执一词,其焦点在对合同中“嫩鸡肉制品”的不同理解。供货方理解为“炖得嫩的鸡肉制品”,而接受方则理解为“稚嫩的、适于炸烤的生鸡肉制品”,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呢?
      语言传递信息受到语音、语义、语法、语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们对语言的理解也要遵循语言传递信息规律,才不会出现理解偏差。而语言分析的过程也即理解的过程。下面我们主要从语义和语用层面来分析争议焦点“嫩鸡肉制品”到底传递了什么信息。
      语义层面包括某个语言符号的语义内容和语言符号之间的语义关系两种情况。我们首先从语义内容来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嫩”是形容词,共有四个义项:
      (1)初生而柔弱;娇嫩(跟“老”相对);(2)指某些食物烹调时间短,容易咀嚼(跟“老”相对);(3)(某些颜色)浅;(4)阅历浅,不老练。
      合同规定的“嫩鸡肉制品”,供货方理解为“炖得嫩的鸡肉制品”,是取了“嫩”的第二个义项;接受方理解为“稚嫩的、适于炸烤的生鸡肉制品”,则是取了“嫩”的第一个义项。“制品”是“制作的产品”,对肉制品而言,“制品”既可以是生的也可以是熟的,“鸡肉制品”也一样。因此,“嫩鸡肉制品”的“歧义”主要在于对“嫩”字的理解。根据《现汉》释义,双方的理解似乎都合理。我们再从语言符号之间的语义关系来分析,在“嫩鸡肉制品”这个短语中,似乎“嫩” 既可指向“制品”,也可指向“鸡”,还可指向“肉”。指向“鸡”,是说“鸡”的生长时间短,指向“制品”,是说鸡肉制品烹制时间短,指向“肉”,则既可指“生长时间短”,也可指“烹制时间短”。因此,从语义层面来分析,供货方和接受方的理解似乎都说得过去。
      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你会发现“嫩”的两个义项虽然在食品界都是常用义项,而“嫩鸡”却是一个常用组合,甚至有人把它看成一个词,解释为“小鸡”或“仔鸡”。这里的“嫩”当然是“生长时间短”的意思,“嫩鸡肉”当然是“嫩鸡”的肉。
      语用层面主要是指语言实际运用中的各种语境因素。语用因素对语言信息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在语用层面,烹制时把“鸡肉”做得“嫩”一些,是不必说的常识,谁也不会想吃做得“老”的鸡肉。在语用当中,“嫩”表示烹制时间短,还有口感好、好吃的含义。所以,说“嫩‘鸡肉’”的“嫩”是多此一举的,不符合语言交际的合作原则。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认为,言语交际要遵循“合作原则”,即(1)说话要说真话,(2)说话要既不使人感觉信息不足又不使人感觉唆,(3)说话要“切题”,(4)说话的方式要清楚明白。用合作原则的(2)即“足量而不过量”准则来分析的话,把“嫩鸡肉制品”理解为“嫩鸡”肉制品才是恰当的。
      如果理解为“做得嫩的”鸡肉制品的话,就应该说“做得嫩的鸡肉制品”或至少说“嫩的鸡肉制品”,才是信息足量的表述,否则信息量不足,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根据合作原则,“嫩鸡肉制品”只能理解为“嫩鸡”肉制品,即接受方的理解是正确的。
      语言一旦生成,就是一个客观存在,有它的客观性。语言证据的分析就是遵循语言使用的规律,解读出它的常规含义。(邹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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