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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國轉弱爲強因商鞅變法?何炳棣:實是墨者功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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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6-7 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201067132931337.jpg 戰國時期形勢圖(來源:資料圖)
圖強運動中墨者的主要貢獻
由於飽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後四年所受墨者集體殉義的感召,獻公自始即對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爲秦國軍隊中的全能幹部和嚴格紀律的執行者。
軍事方面
獻公之前的半個世紀,秦弱魏強只是一種相對的說法。就疆域、人口、資源而論,秦本有足夠的潛力演變成爲一等軍事強國,關鍵在有英明的君主領導改革。
根據筆者的多邊考釋,獻公即位後的第四年,即墨者首任巨子孟勝及其弟子集體死楚陽城君之難那一年,獻公與墨者應即開始合作,而且關係如魚得水異常融洽。所以,城防要區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守』都從墨者甄選。
秦制城防最高長官『守』之下,還有由墨者充任的『尉』。【墨子・備城門】篇說明『城上四隅……四尉舍焉。』『百步一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亭尉掌旗幟。各種城防士卒,包括童子及女子,都依照『青、赤、黃、白、黑』五色旗幟各守崗位。敵人攻城由遠而近時,亭尉手執大旗,有如近代童子軍領隊之『打旗語』,並鼓聲,指揮部隊的行動。夜間只好用火。此外還有門尉,責任是執行極嚴格的監守城門、防諜杜奸的規令,白晝必須親自巡察三次,夜間巡察一次。尉的主要責任雖是防諜杜奸,嚴格執行罪罰,還有訓練基層吏員及士卒射弩技術的責任。
由於飽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後四年所受墨者集體殉義的感召,獻公自始即對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爲秦國軍隊中的全能幹部和嚴格紀律的執行者。
被聘募的墨者也一再表示對獻公效忠之忱。平時對『重室子』(貴家子弟)表面上予以優待,而事實上是嚴加看守。敵軍來攻時,令重室子居城隅高樓上作偵察守候的工作,『失候斬』。其他『守城之重禁』和『大奸之所生』『具以聞於上』。墨者對秦中央集權消除異己方面的貢獻是不容懷疑的。
此外,秦國當局自始即極力汲取利用墨者對軍事工程及武器製造方面的專長也是可以肯定的。總而語之,墨者對秦軍事上轉弱爲強的重大貢獻,在獻公晚年與魏戰於石門、斬首六萬、天子賀以黼黻的大凱旋中得到充分的證實。
戶籍與連坐
傳統和近代中外學人研究古代中國以軍統政的地緣組織的起源,每多上溯到齊桓公(在位,前685―643年)時管仲的創舉和公元前543年鄭國子產的改革。事實上齊、鄭的改革都不能認爲是秦制的先例。
管仲軍政統一原則下行政單位的劃分,事實上僅限於分屬於桓公及國子、高子二上卿直轄的『鄉』區。全國分成二十一鄉之後,其中六個工商之鄉與兵役無關,只有十五個『士鄉』才分別由桓公和國子、高子二上卿統帥。即便在全國有限的『鄉』區之內,國君都不能享有統一指揮的權力;而且維繫這十五士鄉人員的力量還是大部要靠舊家族的感情紐帶。這種依然聯繫到宗法親屬關係的問題說明齊管仲的改革決不會是秦獻公全國統一性戶籍編制的歷史前例。
近代國際漢學界研究古代中國戶籍制度的第二個誤解,是以爲公元前543年鄭子產法令中『廬井有伍』,就是全國性以軍統政戶籍制度的創立。爲審慎計,有必要將【左傳】原文及十九世紀理雅各(JamesLegge)英譯徵引如下:
【左傳・襄三十年】:
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
Legge譯文:
Tsze-Ch'an made the central citie s and border lands of the State be exactly defined,and enjoined on the high and inferior officers to w ear[o n ly ]th e ir d istin ctiv e ro b e s.T h e fie ld s w ere all m arked out by their banks and ditches.The houses and tsing (井) were divided in to fives,responsible for one another.英譯是根據杜預的詮釋,文字非常清楚明白,在國際上影響很大。但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充分汲取【左傳】權威、伯父楊樹達的淹博精深,往往能做出比較正確的注釋。他特別指出『都鄙有章』不過是都邑和鄙野應保持傳統的區別,並不意味這兩種不同地區都需要精確丈量後劃定(exactlydefined)。『上下有服』的『服』不是指服裝,而是指職守。
最重要的是『廬井有伍』的『伍』應是『賦』的借字,是納賦稅之意,而不是戶籍中由五家構成的基本單位。杜預註:『使五家相保』更會引起古今讀者的誤會,以爲是五家連坐法的初現。上世紀前半葉,童書業根據顧頡剛早期課堂筆記而撰的【春秋史】,更把『廬井有伍』釋爲『五家爲伍的保甲制度』的濫觴。至於『廬井有伍』的『廬』字,【漢書・食貨志】顏師古註:『廬,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則去。』廬井一詞尚具井田古制遺義,怎能是全國性軍政合一的戶籍制度中五家構成的基本單位呢?
爲探求關鍵詞『伍』的真義,只靠古今諸家注釋是不夠的,必須要了解子產頒布『廬井有伍』背後的政治實況和理念。幸而【左傳】襄廿九及卅年的敘事是根據最原始的【鄭書】(當時鄭國的史籍),複雜繁瑣之中每有耐人尋味的話語。簡而言之,子產是在內外危機重重、幾乎無法形成一個能勉強運作的政權的情況下,強行被命爲執政的。他背後的全力支持者是無私讓賢的罕氏族長正卿子皮。當『鄭子皮授子產政』時,子產堅辭,因爲深深了解『國小而逼,族大寵多,不可爲也。』秋間受命執政初期,在答覆子大叔(美秀而文的游吉,廿一年後繼子產執政爲正卿)問難的談話中,子產毫無虛偽地徵引【鄭書】中的諺語:『安定國家,必大焉先。』意思是欲求國家的安定,必須先使世卿巨室安心。這個坦誠露骨談話的時間大概是在前543年秋八月,【左傳】緊接此項談話的紀事就是子產頒布的『使都鄙有章,……廬井有伍』的法令了。如果這串法令的頒布不會晚到年底的話,他從執政之初到頒布一系列法令只有三幾個月的時間。試問,在這樣匆迫的時間之內,更在施政必須先姑息大族巨室原則之下,『廬井有伍』怎會是戶籍制度革命的首發巨炮呢?
事實上,細讀國人對子產法令的反應也會得到同樣的論斷。【左傳・襄公三十年】:
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貯)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
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楊伯峻訓『伍』爲『賦』之借字,是根據【呂氏春秋・樂成】篇『我有田疇,而子產賦之。』楊注極是,因初征此稅之時,國人不無疑懼,勉強從命,三年以後,田疇因封洫水利而增值,子弟鄉校教育也得到改善,所以由懷疑轉而歌誦;處處反映鄉里聚落秩序依舊,決未曾有過強迫執行戶籍制度革命性基層組織單位改革的痕跡。五年後(昭公四年,前538年)『鄭子產作丘賦』是進一步征軍賦,其性質大體與前此魯、楚等國之用心相似,征賦主要是爲改良擴充多種武器的質量,都不是從事軍政合一戶籍制度革命的先例。
秦國變法成功最重要的是戶籍制度的革新。傳統及近代中外學人幾無不歸功(或歸罪)於商鞅。其立論的文獻根據不外:
(1)【韓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
(2)【韓非子・定法】:『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
(3)【淮南子・泰族訓】:『商鞅爲秦立相坐之法……。』
(4)【史記・秦始皇本紀】附【秦紀】:『獻公……十年(公元前375)爲戶籍相伍。』
(5)【史記・商君列傳】:孝公六年(前356)『以衛鞅爲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伺)連坐。』
本文以下所論與前此諸說不同之處在指出連坐法禁淵源甚古,『連什伍而同其罪』則始於獻公,而且俱深受墨者影響。爲簡捷計,先論連坐。
墨子政治理論的核心是『尚同』。筆者十餘年前發現【尚同】的篇名,實際上是【孫子兵法・計】篇『道者,令民與上同意也』一語最忠實巧妙的簡化。此語乍讀之下似不足爲奇,但具有糾正春秋『政多出門』歷史積弊的深意。爲適應戰國初期列國間競爭日趨激烈的新情勢,墨子就把這句名言引伸利用爲建立一元化中央集權政體理論與實踐的張本。【尚同】理論的出發點是在『未有政刑』的初民社會裡,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人人有自己的意見,『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欲使政治及社會上軌道,惟有人民自鄉里而上,層層都服從各級的『政長』,最後所有各級的人民和政長都絕對服從於天子。這種政體一定是公正合理的,因爲天子是上天爲人民福利而選擇出來的。【尚同】上中下三篇一再出現『一同天下之義』的語句,下篇更進而推論:『治天下之國,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聖王皆以尚同爲政,故天下治。』這顯然是『道者,令民與上同意也』理論範疇最大可能的延伸和提升。
筆者無意深究墨子『政原論』邏輯上有欠圓通,但有必要考辨何以『尚同』模式的政體在國史上首度出現於秦獻、孝之世。案:墨子爲實現他所憧憬的一元化政制,訂下一條指令性的原則:『上同而不下比。』上同之義無須再釋,『不下比』的意思是,下邊的百姓不准比周勾結,對當地的政治情況有所隱匿。換言之,唯有以天下百姓爲耳目,高高在上的天子才能賞善懲惡,順利推行政體的運作。
【尚同・中】:『是以數千萬里之外有爲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里未遍聞,天子得而賞之。數千萬里之外有爲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里未遍聞,天子得而罰之。是以舉天下之人皆恐懼振動惕栗,不敢爲淫暴,曰:天子之視聽也神。』我們必須秉公指出,墨子的手段雖不無類似近現代獨裁特務統治之處,但他的居心是善良的、反侵略的,試求改善人民生計的。
最堪注意的是【尚同・下】徵引已佚【大〖泰〗誓】――武王伐紂師渡孟津的誓言――:『小人見奸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鈞。』清代江聲的解釋:『發,謂發覺也。鈞,同也。言知奸巧之情而匿不以告,比事發覺,則其罪與彼奸巧者同。』這就是『連坐』。再【尚書・湯誓】:『爾不從誓言,予則弩戮汝,罔有攸赦。』鄭玄註:『大罪不止其身,又弩戮其子孫。』同篇中武王歷數紂的罪行內有『罪人以族』,可見殷代已有『連坐』【史記・秦本紀】載秦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紀事』,二十年(公元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指父母、妻子、同產(兄弟)。可見早於商鞅四百年秦國已有連坐法了。
獻公即位之初,百廢待舉,抵禦外侮,莫先於鞏固城防;鞏固城防,莫先於徵募墨者。墨者自始即發現,『上同而不下比』的政治理念和手段,幾乎無一不與獻公的圖強願望與步驟同軌合拍。獻公難忘回國過關的危難,城防立法之初,寧失之過嚴,勿失之過疏,所以本文上節所引【墨子・號令】篇圍城禁令是很極端的規定,在平常的情況,同伍連坐之罪有一定的範圍,伍人檢舉也非漫無限制。無論如何『相牧司連坐』決非始自商鞅是可以肯定的。
【史記】之【秦紀】獻公十年『爲戶籍相伍』必須與【商君列傳】『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一起詮釋。首先應該討論的是什和伍這兩個戶籍上最低層統計單位的特點。如本節上引【國語・齊語】所載管仲在全國十五個『士鄉』編制軍隊的各種單位是始由五家組成的『軌』,也就是伍,十軌爲里,四里爲連,十連爲鄉,根本不提什這個單位。所以如此是因爲什不是最小的單位,也就不宜作爲全部統計的基數。事實上,什的單位是存在的。【管子・立政】:『分國以爲五鄉,鄉爲之師。分鄉以爲五州,州爲之長。分州以爲十里,里爲之尉。分里以爲十游,游爲之宗。十家爲什,五家爲伍,什伍皆有長焉。』同書【禁藏】和【度地】等篇也都提到什伍之制。至於什作爲組織單位的特殊功能,【尉繚子・伍制令】有很好的說明: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正是爲了整軍圖強防諜杜奸,獻公戶籍改革之初即定下什伍之制。這不是全憑揣想,而是有幸【墨子】書中保存了原始第一性的記錄。【備城門】:『城上十人一什長』;【迎敵祠】:『司馬視城修卒伍……五步有伍長,十步有什長,百步有百長。』經過筆者多方考證,【迎敵祠】所言皆獻公早期事,【備城門】甚至言及徵募墨者之初,主客雙方必要的考慮,大有助於了解秦墨早期的活動,其史料價值之高遠在【史記】三言兩語式敘事之上。
至於什伍所轄士兵的種型和原來的身份,【備城門】篇中兩條『示範性』的規律都有說明。『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或應作上)樓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圍(御)。』如果敵人大舉進攻,無論師眾多少,只能分四路進攻,屆時守城兵士不過『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可見戶籍是兵農不分軍民合一的。什伍戰時與平時的成員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二者間必有密切的聯繫。從【韓非子】和【史記】相關詞語及注釋揣測,什伍之制應該自始即逐步推行於全國的,其最初主要動機是爲防止人民違法犯禁的,防止人民犯禁最適宜的組織單位是什伍,而防止犯法的工作平時較戰時更爲根本。所以【商君列傳】『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的綜述相當正確,唯一需要糾正的是什伍和連坐不始於商鞅,而始於十九年前的獻公。這應該是合理的論斷。
由於秦簡中尚未發現戶籍原件,其具體形式尚無法確知。但張金光在其廿餘年心血結晶的【秦制研究】對秦戶籍特色及其主要意義有扼要的解說和評估:
……秦戶籍爲戶,役冊合編,戶籍同時是應役者的徭役檔案。此制爲漢及後世所承。……秦戶籍,就其內容而言,爲綜合體式,詳於籍注,……凡國家治術所掌握的每一個人口的一切狀況、家庭關係等等,盡在戶口一簿之中。因之,政府只要一簿在手,便可統理庶政。秦所開創之戶籍實爲人籍之綜合百科人事檔,是國與家最爲重要的典章,是典中之典,爲國家一切章法之根本。……編籍與『相伍(即編戶)』相爲表里,相互爲用。戶籍組織與社會行政編組是統一的,以縣系鄉,以鄉系裡,以里系伍,以伍系術戶,以戶系口。這便構成了以秦戶籍爲綱的一條完整的系術繩索。
從社會及政治觀點,獻公的戶籍改革既徹底掃除傳統鄉遂國野的區分,又奠下走向統一集權國家的通衢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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