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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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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7 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戰國、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時的領主,充其量也不過是半『封建』性的封君。這種封君徒有其名,而實無領地、領民之權,只食邑(戶)租稅之人,因而無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說來,難得世襲,多及身而滅。尤其在秦,『未嘗見免罷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沒有自己的軍隊。衛鞅封邑有少量『邑兵』,這是秦早期現象,後不存此制。秦王政時,狽饢長信侯,又更爲『憊』,但作亂時,卻只靠『矯王御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從事。足見雖有毒國卻無一兵一卒爲其所有,不像春秋時的封邑宗族長們擁有自己的族眾徒屬,或可從事於宗族集團間的火併,或可參與爭權奪利的政爭。
  
秦對宗室貴戚也曾給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爲穰侯,擅權一時,而遭范雎一言之譏,竟免相就封,死於陶邑,秦復收陶爲郡。司馬遷嘆曰:『及其貴極富溢,一夫開說,身折勢奪而以憂死,況於羈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爲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爲士伍,逼其自殺,最終也只不過使秦人憐之。可見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個人名義仕於王庭,並無任何宗黨可資依託,故一旦削爵免官則爲匹夫,毫無抵抗之力,這是宗族勢力不復存在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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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記・李斯列傳】。
  ②  【史記・李斯列傳】。
  ③  【史記・櫻侯列傳】。
  
3.刑無等級的法治原則。【商君書・賞刑篇】:『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廢八議之制,無後之『議親』說。證諸秦簡,宜信。在秦雖公孫亦治罪,若無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贖耐』的一點照顧。宗室無軍功者幾與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無等級』,這是對貴族家庭特權的否定。
  
4.強制餘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別。正夫從行役則爲正徒,從軍則爲正卒,正夫實即小家長,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達一定年齡而又不獨立門戶的諸子弟。在貴族家庭由宗子繼承父權位,而余弟則爲餘子。這種制度上的區別,正反映了其時家庭結構較爲複雜及其範圍較大、人數較多的情況。直到孟軻時仍殘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繼承產業,餘子弟靠長兄過活,也養成了一種依賴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壞之後,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樂游散而不治室屋,此類人往往成爲政府所打擊的對象。商鞅變法改革家庭組織制度,一方面細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對不分異之家的『餘子』要括出而令其與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謂『均出餘子之使令』。對於有特權者,要『高其解舍』的標準,使『餘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於授田征役中亦無正夫、余夫之別,而是同一標準,均列爲編戶齊民。家庭結構及家庭關係都簡單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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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可見孟子理論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別。
②  【商君書・墾今】。
  
5.與改革舊家制、打擊舊大家庭勢力的同時,一些與其相聯繫的社會惡風陋習也嚴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觀念,產生了強烈的人際排他性,結成了一個個相互聯繫而又相互排斥的社會圈子。不僅血緣團體如此,就是政治上的關係也染上了這種色彩。血親復仇、遊俠刺客、私鬥群斗之風就是這種宗法狹隘性的表現。
  
血親復仇起源甚早,但進入文明社會後,總與宗法制群體、親親原則相關聯。見於【禮記】、【大戴禮記】、【公羊傳】、【周禮】等文獻關於復仇、避仇的習慣與規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體要求,都是根據宗法關係及其在宗法宗族體系中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而形成的教條規矩,並由此擴展到君師主友等政治與社會關係中。毆鬥之風雖與血族復仇不同,但二者卻常相紐結在一起,個人之間的爭鬥忿怒常轉爲宗族家庭血緣集團間反覆不解的仇殺。有些所謂遊俠也多卷進大家復仇的事件中去。至戰國時期,復仇報怨、私鬥之風仍很盛行,私家專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報殺官吏親屬,成爲嚴重的社會公害。秦自商鞅變法始,一方面把民氣導向公戰,一方面嚴懲私鬥(包括家庭宗族間的復仇鬥爭),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爲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①,通過『重刑而連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鬥』②。僅秦簡【法律答問】所載關於懲治鬥毆的條例就有十二款之多。雖未根絕報仇私鬥之事,但世風卻爲之一變。故史稱秦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觀其風俗』,見『其百姓朴』,『百吏肅然』④,倍加讚嘆。秦國曆久不衰的公廉樸實之風的形成,固然原因種種,但其中也未嘗不有禁私鬥復仇政策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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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記・商君列傳】。
    ②  【商君書・墾令】。
    ③  【史記・商君列傳】。
    ④  【荀子・強國】。
  
在東方六國範圍內,民間社會多尚血親復仇之風。孟軻從傳統宗法出發,主張:『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①【韓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隨仇者貞也。廉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見親族復仇行爲雖爲公法所不容,然而社會道德風尚卻以爲貞廉之行。據秦簡【日書】,知民間尚定有『利報讎』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於東方。關東復仇心理最爲濃重,張良爲韓報仇事甚爲典型。至漢,關東猶多此風②。
  
(四)對新興個體小家庭的保護政策
  
與打擊舊式大家庭的同時,秦鼓勵並扶持個體小家庭的獨立與發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戶授田,爲個體小家庭的真正獨立奠定了經濟基礎。秦的分戶政策雖帶有暴力強制性,但卻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國有制與國家授田制基礎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戶,政府給予一定數量的份地,這便使個體小家庭獲得了獨立存在與發展的物質基礎,並由此形成了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占據支配地位的經濟形式一一個體小農經濟,這種小農經濟的組織形式就是個體小家庭。所以說,秦自商鞅變法始,所創立的獨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就在於它首先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內容,具有了與其前一切家庭形態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質。秦個體小家庭從國家獲得了一份屬於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織兩大生業結合於其中,已經成爲一個較爲完備的、自給自足的經濟實體,真正成爲社會經濟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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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孟子・盡心下】.
  ②  【漢書・地理志】載:『太原、上黨又多晉公族子孫,以詐力相傾,矜誇功名,報仇過直。』
  ③  詳見拙文【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載【中國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細胞。秦國家對農民的剝削是建立在土地國有制與國家授田制基礎上的,個體小農民從國家獲得一定數量的份地,就必須爲國家納租稅,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礎上,確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個具有獨立能力的家庭成員都有積累私財的欲望。戰國之初,於複合家庭中,『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①,則早已成俗。秦的分戶政策正是滿足了某些家庭成員圖謀自立的欲望。
  
2.重農勸耕,組織管理生產,限量剝削以促進個體小農家庭的發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注重水利事業;國家製造鐵農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飼養業,注意督勸耕作;等等。【商君書・墾令篇】主張:『官屬少而民不勞』,『征不煩』,使『農多日』。秦簡【戍律】規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並行』的原則。【司空律】規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貲贖債』者,須輪流執行,且在種、苗時給予一定時間回家勞作。秦自商鞅變法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於剝削之中還多少顧及些民之生計,注意把剝削量穩定地控制在廣大小農所能承受的負荷限度內。只是到了統一之後,其剝削才日漸無制度可言,其所創立的生氣勃勃的個體小家庭就連簡單的人口再生產已普遍無法維持。
  
3.普遍實行『編戶齊民』制,使個體小家庭及其成員獲得社會、政治上的獨立地位。每一個體小家庭在國家版籍上單獨著冊立戶,其家庭成員在其獨立戶頭下列名國版,直接與政府發生聯繫,擺脫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體外殼,而使個體小家庭成員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編戶制雖是秦國家對人民實行剝削與統治的基礎,但對庶民來說,立戶於國版也確實是一項權利。秦簡所見【魏戶律】規定,對贅婿、後父家庭的懲罰就是首先剝奪其立戶權而『毋予立戶』,從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則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國版,始得授予一定數量土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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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離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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