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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习与探索》 战国时秦国商鞅“制辕田”,其实施情况则出现另一番结果。《商君书・徕民》记商鞅制定政策曰:“今利其田宅……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商鞅为“引”导山东其他诸侯国之民到西方秦国来,以增强秦的国力,主张“利其田宅”,即多“付”给他们田地住宅。这种为“引”导和结“援”而多“付”的田地,就是“辕田”。《商君书・境内》又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为“引”导战士杀敌立功,以“援”助国家多打胜仗,而“益田”即多“付”的田地,显然也是“辕田”。秦赵长平之战前夕,赵豹称秦国的军队,“其死士皆列之于上地”(《战国策.赵一》),即秦军中作战勇敢者都能得到上等的田地。这种以“援引”为目的而“付”的“上地”,就是秦国“制辕田”的施行实况。战国后期,荀子议论秦国的军队,“忸之以庆赏”,“功赏相长”,因而“最为众强长久”。秦军所“赏”的,当然包括田宅,亦即“辕田”。荀子接着又说:“(秦军)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议兵》)杨惊注:“利其田宅,故多地也;以正,言比齐、魏之苟且为正。”秦国因为“辕田”制的实施,士兵勇敢杀敌可以“多”得田宅,“列之上地”,故在诸侯国中“最为众强长久”。荀子论述说:秦国已经“四世有胜”,这不是他们“幸”运,而是有“数”即技术,赏罚得当啊!显然,“辕田”制的施行,是秦国强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该说明,赏赐田地之事,自西周以来早巳出现。西周金文中就有“锡(赐)于队一田”(《卯簋铭》)、“锡女(汝)田于野”(《大克鼎铭》)等记载。到春秋时期,赏赐的田地仍相当多。如《左传・闵公元年》记:“(晋献公)赐赵夙耿,赐毕万魏”;《左传・僖公元年》载:“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晋“作爰田”和秦“制辕田”,与以前的“赐田”相比,又有如下一些特点:
(1)所赏对象甚多。晋“爰田”赏给“国人”和“群臣”,后又发展为战争立功者;秦“辕田”赏给西来之民和大批作战勇敢、立军功者。
(2)赏赐有专门的用途。如晋惠公被俘在外而“作爰田”,是为了求得国内有势力者的援助;商鞅变法“制辕田”,是为了引诱东民西来和奖励军功,提高军队战斗力。
(3)赏赐时集中划出一定的范围。因为赏赐的人数较多,数目较大,总得有个统筹安排。所谓“作爰田”、“制辕田”的“作”和“制”,当就是规划、安排的意思。
总之,春秋战国时代晋“作爰田”和秦“制辕田”,是在新形势下一种有计划、有目的、规模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田地赏赐制度。它的实施,对当的的历史发展曾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土地制度发展史上也有极重要的意义。
三、银雀山竹书《田法》与“爰田”无涉
近年来,银雀山竹书《田法》发表。《田法》中有云:……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芙亚(恶)□均之数也⑸。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早期的法律规定”闽,记述“春秋战国时代爰田制”⑺,“表明田齐时代仍然实行定期交换耕地的政策”⑶。由于上述观点,与历史事实有较大出入,因此不能不再作专题辨析。
首先,《田法》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学者论著。综观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有许多与今传学者著作相合,有许多是议论性文字。如“《王兵》篇与《管子》中的《参患》、《七法》、《地图》等篇文字相合”⑻;“《兵令》篇与《尉缭子》的《兵令》上下相合”⑼;《守法》篇“内容多与《墨子》之《备城门》及《号令》等篇相近”⑸;《要言》、《市法》、《王法》等篇多议论性文字。如《要言》:“治家莫如穑(啬),治官莫如公以直矣”;《市法》:“王者无市,霸者不咸肆,中国利市,小国恃市”;《王法》:“臣闻之,大国行仁义,明道德,中国守战,小国事养,天地之礼(理)也。”⑸上述这些文字,都不可能是“法律规定”。就拿《田法》来说,其议论文字也不少: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大国为本作,中国有便作,小国以便作为本作⑸。
由此完全可以肯定,银雀山竹书《田法》是一篇学者论著,它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这样的法律规定,其性质是不同的。
其次,《田法》所述“更赋田”、“易田”,这不是“爰田”制。如上所述,把“爰田”解释成“换田”或“易田”,结合历史记载有四点讲不通,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爰”字在《说文解字》释为“引”,是“援”的本字;从它的字形结构来看,上从“爪”,下从“又(手)”,象“上下相付”之意。同时,“辕”是“引”车的,与“爰”意义相近,故“爰田”亦作“辕田”。这种以结“援”、“引”导为目的而“上下相付”的“爰田”(“辕田”),在春秋战国时代的晋国和秦国,有大量关于其实施情况的记载。而农产之间的“换田”或“易田”,只见于《公羊传》何休注、《汉地志》注引孟康说以及银雀山竹书《田法》等一些学者论著,它是一种传说、设想、主张和要求,在春秋战国的史籍记载中从未见其踪影。《周礼・大司徒》和《汉书・食货志》也未谈到农产之间的“易田”。因此,把它与春秋战国间大量实施的“爰田”制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说,《田法》所论“易田”之事,含糊混乱,是不可能实行的。该文先说:“[一岁]巧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这似乎是对官吏的要求,在二年内定出均平的计划。接着说:“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既然三年统一更换授田,怎么会十年“毕易田”?如果三年更换三分之一,应该九年更换完毕。这大概是个换田精神,三年换一批,十年全部换。下文又说:“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罟网不得人焉,百而当一。……蒲苇……石……百而当一。”这一段有关授田的计数标准,与《管子・乘马》大体相同,应该是稷下学者的设想。但这样把大批沼泽、荒地,成“百”倍的授予农民作为份地,恐怕是不能兑现的。关于“换土易居”的办法在周代是否实行过,清人孙诒让根据《周礼》的规定驳斥说:
授田既视人数,则不得分年易居。倘如许(慎)何(休)诸说,t是家七人受上田者,次年换受中地,更次午又换受下地,将不足以给其养。田庐改易,纷扰无已,更无论矣(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九)。
陈立亦称这种制度,“年年更换,不胜其扰”,“窒碍种种,恐非久计也”(陈立:《公羊义疏》卷四十八)。我们可以设想,统一更换授田:若坏田换到好田,当然高兴;若好田换到坏田,必然怨恨。而且三年只更换三分之一,要十年才全部更换完毕。在这十年中,得好田者要慢些更换,得坏田者催快些更换;哪些地方先更换,哪些地方后更换;哪家换哪块田,如何达到公平合理:官吏百姓互相扯皮,必然闹得纷纷扬扬,国无宁日。有远见的统治者,必然不会采用这种主张。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明晰的结论:
(1)“爰田”的“爰”,据《说文解字》,它的意思是“引”,是“援”的本字;其字形上从爪,下从又(手),像“上下相付”状。同时,“辕”是“引”车的,与“爰”意义相近,故可通假。“爰田”(“辕田”)就是为了“引”导和结“援”而“上下相付”的赏田。这个解释与春秋时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秦国“制辕田”的历史背景完全符合,而且在《左传》、《国语》和《商君书》中有大量关于其实施情况的记载。
(2)把“爰田”解为农户之间的“换田”制,结合历史记载,有四个难点讲不通,矛盾重重,无法自圆其说,因而必须予以纠正。
(3)近年发表的银雀山竹书《田法》,是与《管子》、《尉缭子》同类性质的学者论著而非法律文件。其中论述的“三岁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是齐国稷下学者的一种设想和主张。由于它只是定了一个大体的框框,没有进行严密的规定和论证,一旦实行会带来极大麻烦,因此不可能被哪个统治者首肯和采用。战国时代还有入主张“更赋田”和“民易田”,以保持庶民的“均平”,这在思想史上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认为它是战国时代施行的“爱田”制,更不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作者:杨善群(1937-),男,上海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1]李民立.晋“作爰田”析――兼及秦“制辕田”[J].复旦学报,1986,(1).
[2]林剑鸣.井田和爰田[J].人文杂志.1979,(1).
[3]王恩田.临沂竹书《田法》与爱田制[J],中国史研究,1989,(2).
[4]杨伯峻寿秋左传注: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362.
[5]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J].文物,1985,(4).
[6]刘海年.战国齐国法律史料的重要发现[J].法学研究,1987,(2).
[7]吴九龙j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叮史学集刊,1984,(4).
[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J].文物,1976,(12).
[9]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简本《尉缭子》释文:附校注[J].文物,19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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