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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黄河水患频发与防治制度的变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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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1-8-29 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易历史
二、西汉黄河水患防治制度变迁
  

    先秦时期黄河水患虽不严重,但当时还是建立了粗略的水患防治制度。在黄河没有设立人工堤岸之前,黄河泛滥容易使两岸庄稼受害,人民受苦。当人们意识到黄河能养育两岸人民也会给人民带来灾难后,逐渐组织起来,在黄河两岸修建人工堤岸,防止水患的发生。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饱受水患之苦的劳动人民已经在黄河两岸开始大规模筑起堤岸。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决通堤防”[12],在对河道疏通的同时也加固了堤岸,这些治理都有效地减少了水患的发生。


    西汉时期是我国第一个强盛的大一统封建盛世,有能力集中全国的人员、物质防治黄河水患,所以,西汉黄河水患防治制度具有与先秦时期不同的特点,更具有效果。


    西汉初期政府并不重视黄河水患的防治,一直到文帝十二年,黄河凌汛造成东郡决口,政府才征发东郡卒堵塞,拉开了西汉黄河防治的序幕。随着黄河水患的渐次发生,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防治制度。


    西汉黄河水患防治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  创新阶段(从文帝至武帝时期)。


    文帝时期黄河决口的堵塞的意义只是宣布了西汉政府治理黄河的开始,其他意义并不大。这项工程规模小,仅征发当地的卒就已足够堵塞住决口,与先秦时期的工程相比并无多少进步之处。先秦时期黄河属于各诸侯国分段管辖,其水患防治制度受当时社会环境限制。西汉时期,黄河属于整个帝国统一管理,如果还实行先秦时期的分段管理制度,“以邻为壑”的悲剧还会在濒河郡国重演。所以,西汉时期的防治制度必须创新才能更加有效。真正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开始于武帝时期。


    武帝时期黄河至少发生了三次水患,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率的水患防治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


    武帝时期共有两次大型治河行动。《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武帝元光三年“河决於瓠子,东南注钜野,通於淮、泗。於是天子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此次治河不成功后,武帝准备派人重新堵塞,但遭到了丞相田`等人的阻挠,由于各种原因[13],致使瓠子决口泛滥了二十多年。


    到元封二年(前109年),武帝下定决心堵塞瓠子决口,派汲仁、郭昌发卒数万人塞瓠子决河。武帝还自临决河,湛白马玉璧,令群臣从官自将军以下皆负薪决河。当时,东郡烧草,薪柴少,于是改用淇园之竹以为b,取得良好效果,决口堵住了。


    通过文帝和武帝时期的治河,我们发现当时防治制度的特点是:


    第一、工程的负责人属临时性差遣,其本职工作与治水无关。


    武帝元光三年治河的负责人为汲黯和郑当时。据《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下,元光三年时汲黯任主爵都尉,郑当时为詹事。主爵都尉掌列侯,詹事掌皇后、太子家,本来与治水无关,是临时性从长安派往治河工地的。武帝元封二年领导堵塞瓠子决口的汲仁、郭昌也同样属于临时差遣的。据藤田胜久先生分析,汲仁为汲黯之弟,元鼎五年(前112年)汲黯死后列为九卿,数年后从事此工程;郭昌原以校尉从大将军,元封二年秋以将军率巴蜀之兵平西南夷,因此郭昌应是以校尉或将军的身份临时受命负责治水工程[14]。


    第二、劳动者主要由卒组成,显示出军事土木工程的特色。


    三次堵口的劳动者至少两次是卒[15]。秦汉时期,“卒”是指征集自兵役或力役中的平民[16]。用卒劳动有什么益处呢?藤田胜久先生认为:“早在战国时代,军队即已拥有军事土木工程的技术及组织形态。其工程内容有构筑城郭、修筑长城、挖掘堑壕、建设道路、营造池陂等,为汉代水利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水工是隶属于军队的水利技术者,从事水利土木工程的技术指导。因此从战国时代到前汉,军队的存在具有对付黄河溃决之非常期的作用。况且军队实施工程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可以不受每年农忙期的制约,工程区域也无一定的限定,劳动力的来源也正好是正卒。战国时代的军事土木工程和大规模的黄河治水工程在形态上的相似,表明后者乃是前者的扩展,是由平时的军事土木工程向非常时的黄河治水工程的转换。”[17]可能正是因为卒军事劳动的专业化,几次黄河堵口、修堤都很成功,当元光三年换成徒堵塞时,就出现堤再次决坏的情况。


    用卒治河的制度在以后得到继承。宣帝时期、成帝时期和东汉明帝时期治河的劳动者都是卒。


    第三、大型治河行动都由中央政府组织。


    除文帝时是由当地政府东郡组织外,武帝时两次都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的。这种中央政府防治制度的确立与地方防治效率不高有关。武帝元光三年治河失败后,中央政府曾因各种因素没有再次组织治河。《史记》卷三十《平准书》:“初,先是往十余岁河决观,梁楚之地固已数困,而缘河之郡塞河,辄决坏,费不可胜计。”说明地方政府在这段时期曾经多次组织治河,但效果并不好,耗费也大。直到元封二年由中央政府组织才治河成功。以后的几次大水灾也是由国家出面治理才得以成功。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完成治河工程,是因为治河工程是公共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组织治理可以节约资源,降低治理成本,几万人就可以堵塞决口了。如果地方政府治理,即使浪费资财不可胜计,还是不易治理成功。中国当时的农业生产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所耕种的土地是少量的、小块的,因而所能积累的资金有限。但任何一个水利工程或水利设施的受益者不是一家一户,而是几千几万家农户,乃至几个县、几个州或郡,几个省区,其所需资金和所需人工物料等都是十分巨大的。这不是一家一户的农户之间的联合所能筹措的。而政府作为权力机构,可以运用强有力的政权进行统一筹划,这样就可以节约成本。


    2、均衡阶段(昭帝到元帝时期)。


    由于文帝、武帝时期,特别是武帝时期水患防治制度的创立,昭帝、宣帝和元帝享受了制度带来的效益,黄河在此时期不过决口一两次。制度在此时还有了改进,更便于防治水灾。昭帝时期既没有发生过黄河决溢,也不见由政府治河的记载,故实不知昭帝时期是否继承了武帝时期的治河制度。但宣帝以后确实将武帝时期的创新继承和发展下来,使得治河制度达到高效,水患很少发生,治河制度进入均衡阶段。


    从文献中可以发现,文帝时期、武帝时期和成帝时期治河仅仅是堵塞决口,工程期限短,完工后没有维修和保养河堤的记载。宣帝时郭昌穿渠则是未雨绸缪的行动,是对黄河堤岸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开始。


    宣帝地节年间,“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北曲三所水流之势皆邪直贝丘县。恐水盛,堤防不能禁,乃各更穿渠,直东,经东郡界中,不令北曲。渠通利,百姓安之。”[18]郭昌以光禄大夫身份主持清河郡穿渠工作。光禄大夫属光禄勋,掌议论,本应与领导治水工程无关,单从本身职务来看,也是临时差遣。但临时差遣其实已经蕴含着制度化。郭昌曾经以校尉或将军身分临时差遣治河,其为光禄大夫时仍被派去穿渠,可见当时政府是非常注重治水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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