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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 、『事為之防,曲為之制』
――宋代『祖宗之法』的實質精神
(一)
開寶九年( 976年)十月,宋太宗在其即位詔書中鄭重宣告:
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紀律已定,物有其常。謹當遵承,不敢逾越。 [48]
這幾句話,是宋太宗及其輔佐臣僚對於宋太祖在建立諸般規章制度時所執持的原則,做了一番概括綜合與提煉之後,精心表述出來的。他們把太祖開國致治十七年間所一以貫之的核心精神,濃縮為『事為之防,曲為之制』八個字。
宋初設范立制的立足點,在於防止前車之鑑的復現。楊億在其【談苑】中說:
太宗嘗謂侍臣曰:『國若無內患,必有外憂;若無外憂,必有內患。外憂不過邊事,皆可預為之防。惟奸邪無狀,若為內患,深可懼焉。帝王合當用心於此。』
[49]
顯然,當時內政施設的核心,在於『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內患』,首先是指有可能發生在臣僚中的『奸邪無狀』。而這一後世統治者『謹當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體現的預設防範、周密制約精神,就是宋人常說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並不僅僅是對太祖一代統治立法原則的總結,也不僅僅是宋太宗恪謹奉行、並加以擴充的安邦之術,而且是兩宋三百年間歷代帝王尊崇不輟的治國原則。
北宋初年,宋太祖及其決策集團對於自身實力及面臨的局勢、潛在的對手有較為清醒的認識,他們以比較理智的態度,採取相對寬緩平和的方式,層層推進,步步為營,化解了許多棘手矛盾;同時,也為國家日後在各個方面的發展奠定了相對穩定寬鬆的政治基調。決策者對於『召和氣』的關心,也隨之成為統治思想方面的主要內容。
宋代的中央集權制度,大體上是在『專務以矯失為得』 [50]的原則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政權之主要注意力集中於如何防範文武重臣的篡奪之禍;如何防止人事、財政、軍政等大權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間憑藉種種因緣相互朋比,以致構成為專制政權的離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潛在的割據勢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異論相攪,即各不敢為非』
[51] 的良苦用心,諸般施設中所貫徹的文武相制、內外相維、上下相軋原則,都分明體現出『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精神。
對於民間文化發展、經濟事業、社會生活等方面,自建國之初宋廷即因仍自然趨勢而未予過多干預 [52]
。較為寬鬆的政治環境,為士大夫群體力量的形成、為其參政議政提供了適宜的外在條件。到北宋中期,『與士大夫治天下』 [53]
已經成為君臣雙方的共識。
北宋時期,在士大夫們積極參與設計更革之下,設官分職體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顯現出來。官、職、差遣的分離,在緩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時,確立了職級與事類的分立體系,事實上保證了事權的明確與集中。中央官僚機構設施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主民政的中書門下、主軍政的樞密院、主財政的三司,形成為事任分立的相互維繫態勢。宋神宗元豐年間的官制改革,維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軍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一度恢復的三省體制中,也不過是將行政事任的分離仿唐制改為決策過程出令與審核的分離。從根本上講,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貫徹於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務的運作方面,倚重於嚴密規範、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牽於具體法規而冀圖限制決策人、執行人的能動作用。『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考試錄用方式,以『依資序遷』為準繩的官僚選任原則;人事管理、財務審計、鞫讞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項事務中滲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對於文牘檔案材料的重視;一系列技術性實施手段的完善,對於各環節人為因素干擾之警惕;從中央到地方訊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內外訊息交流的頻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訊息公開;士大夫們對於行政運作程序及其內容的密切關注……凡此種種,無不體現出宋代官僚政治運行體制中對於防範技術性弊端的自覺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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