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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制度變遷與宋朝小農供給行為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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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1-11-14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宋朝是中國古代經濟社會的繁盛時期,宋朝經濟的發展,有別於以往朝代的重要特點是商品經濟取得了很大發展,表現在市場上,就是進入流通的商品數量不斷增多,商品的品種類別日益多樣化,其中有很大部分是農產品,如【宋史・食貨志】記載的屬於農(副)產品的商品有:茶、谷、麥、菽、糯米、青稞、糙米、芻糧、瓜、水果、蔬菜、木材、薪、炭、竹、牛、羊、雞、鴨、魚、橐駝……等,其中糧食和茶葉的市場流通量很大,是這一時期市場上的大宗商品。  


    農產品是土地的實物收益,宋代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有三個階層,一是地主,地主通過購買(也有部分來自於強佔掠奪)獲得超過其耕種能力的土地,將土地租賃給無地的農戶耕種,靠收取地租營生;二是自耕農,自耕農擁有小塊土地,靠耕種土地保障家庭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三是國家,宋政府掌握着一定數量的國有土地,如官田、營田、屯田、學田、職田等。地主的土地以及國有的土地的經營方式一般是將土地分成小塊,分別租賃給無地農戶(客戶)耕種,自耕農也主要以耕自己的土地為生。可以看到,無論土地所有者是誰,土地的實際生產經營單位都是一家一戶的小農。這不是宋代僅有的現象,縱觀三千多年的中國封建社會,其經濟結構都是以小農經濟為基本經濟結構。  


一、小農經濟理論  


    小農經濟是一種什麼樣的經濟?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理論界有兩種相反的觀點。前蘇聯學者柴雅諾夫為代表的學派認為小農的生產目的以滿足家庭消費為主,等同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它追求生產的最低風險而非利益最大化,當家庭需要得以滿足,就缺乏增加生產投入的動力機制,因而小農經濟是保守的、落後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經濟組織(註:Chayanov,A.V.(1966),『OntheTheoryofNoncapitalistEconomicSystems,』inDanielRhorner,BasileKerblay,andR.E.F.Smith,eds.,A.V.ChayanovontheTheoryofPeasentEconomic,Homewood,Ⅲ:RichardD.Irwin,Inc,pp.1-28.);與之相反的觀點是西奧多・舒爾茨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如同在特定資源和技術下的『資本主義企業』,追求最大利潤,對價格反應靈敏,其生產要素的配置行為也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小農經濟是『貧窮而有效率』的(註:Schultz,T.W.(1964),TransformingTraditionalAgriculture,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  


    我國學者鄭風田博士在研究了以上兩種理論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說和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制度變遷理論,提出了小農經濟的制度理性假說,認為不同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有異質性,完全自給自足的制度下,農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為最高;在完全商品經濟的市場制度下,小農行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理性的『經濟人』行為;而在半自給自足的制度下,小農既為家庭生產又為社會生產,此時的農民理性行為具有雙重性,不同制度變遷的結果使小農的理性行為也發生變化(註:鄭風田:【制度變遷與中國農民經濟行為】,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年。)。   


    小農經濟的制度理性假說為我們分析小農經濟提供了新的視覺。宋代中國經濟制度和社會各種非正式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制度的變遷也同樣深刻地影響到小農的生產經營行為。為此,我們以制度理性假說為研究方法,對宋代小農經濟與農產品商品供給問題進行分析。  


二、宋代制度變遷與小農生產經營行為調整  


    宋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發生重大變化的時代,各種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生產經營行為的改變。  


    (一)土地制度變遷與小農的經濟行為。  


    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制度是傳統農業社會最為重要的經濟制度之一。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實行按人計口授田,對於農戶所受土地的買賣,受到嚴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註:【魏書】卷110【食貨志】。)國家允許部分土地買賣,但並非滿足人們擴張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註:【文獻通考】卷2【田賦二】。),通過土地買賣達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買賣的限制有所放寬,『口分田,賣充住宅及碾@①、邸店之類』(註:【唐律疏議】卷12【戶婚】。),『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註:【新唐書】卷51【食貨志】。),永業田可以『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註:【通典】卷2【田制下】。)但也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買賣土地。  


    由於均田制下買賣條件十分苛刻,並且規定農戶擁有土地總量(無論是購買獲得還是分配獲得)不能超過應受田之數。在這種條件下,即使你積累了很多財富,也不可能轉化為土地投資,其他投資途徑如投向手工業、商業更不現實,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手工業、商業不發達,從事這方面經營也被人們輕視。投資渠道的不通暢使廣大自耕農失去了以更多勞動付出獲得農業產出增長,以此取得更多財富收入的期望,轉而以滿足家庭生活消費為目的的生產。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廣大小農將其生產目標確定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並略有盈餘,這是典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符合柴雅諾夫對小農經濟的描述。  


    唐朝中期『兩稅法』實施以後,土地制度逐漸變化,國家對土地採取『兼併者不復追正,貧弱者不復田業,姑定額取稅而已』(註:【文獻通考】卷3【田賦三】。)的政策,於是『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土地私有產權完全確立。在宋代,土地買賣更加活躍,一些官吏豪紳大量購買土地,如比部員外郎鄭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餘頃』(註:【宋史】卷301【呂沖傳】。),王鎬有『美田百頃』(註: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hù@②郊友人王君墓表】。),而一些貧弱無助的下層農戶遇到天災人禍則不得不出售田產,正如袁采所說的那樣:『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註:袁采:【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產當存仁心】。)  


    由於土地是傳統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擁有土地,誰就擁有財富和社會地位,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正好為人們財富力量的轉化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提供了一個重要的通道。於是,無論是土地所有者、還是土地的經營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產要素的投入,促進土地產出增長的動力機制。自耕農希望多產糧食,獲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積蓄,將來購買土地上升為地主階層;地主希望多產糧食多得分成,增長財富,壯大農業;佃農希望多產糧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為將來購買土地轉化為自耕農做準備。這時的小農經濟行為已經從自給自足型向剩餘產品商品型轉變,並且有多生產農產品多向市場提供剩餘產品的自主要求。   


    由此可以看到,同是小農,同樣是小農經濟體系,但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激勵機制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行為反應。宋朝農產品的產出大規模增長,大量剩餘農產品進入市場,這正是可以自由買賣的私有土地產權制度激勵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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